煩請上高公局網站
或看看前面有大大好心貼出高公局網站上
關於內側車道使用規定
即使超車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前車只要是在最高速率區間行駛
就沒有讓道之必要
只要後車想超就讓
這樣持續變換車道反而易生危險
(啥 前車已經開到110以上,我不超速如何超車
對不起,請在速限內保持安全車距行駛)
(啥 前車是快樂表
煩請向紅斑馬檢舉前車速率過慢
你我都沒資格說誰的車速表準不準)
沒到最高速率區間
請勿進入內側車道
後車也應遵守安全車距與速限之規定
勿惡意逼車
這樣不是很好嗎
如果認為自己的車性能被封印
到賽車場上去吧
高速公路的天條就是速限
不管是超車或其他行為
除非是依法執行一定勤務
是不允許超速行駛的
奇怪
內側車道萬一前方發生危險
閃避空間最小
怎還有人硬要往裡邊擠
老頭的經驗是
通常外側車道最好開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jiuanwenbaobai wrote:
ofbokimo wrote:
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
--------------------------------------------------
應是錯誤的認知。
實際在我國,若以速限最高速行駛內車道,似乎沒有案例受罰。
反而是後車如惡意逼車,除超速,還涉及公共危險罪。
...(恕刪)
這符合現行法規,這沒錯
無論時速多少, 超車完都要離開,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這是現行法律的規定
不能依據舊法, 指現行的法規是錯的; 法規真的已經改了13年了!
車速多少是速限問題,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速限和路權,是無關的問題
能不能在內車道行駛, 要看有沒有路權, 不是看車速多少, 是無關的
附加條款的"速限", 是不能倒過來的
這在上面解釋過法規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沒有案例是未依法行政 , 把新舊法規混在一起了
"後車如惡意逼車,除超速,還涉及公共危險罪",是另外的法規,和路權也是無關的
jiuanwenbaobai wrote:
前車不讓?難道不會換個車道超車。...(恕刪)
換個車道是右側超車, 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有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中線車道是大型車/較慢速小型車的超越道,可以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於前車左側超過。
不以超車道超車, 未於前車左側超過。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左右開弓撞在一起的悲劇太多了
2:30秒 左右開弓
兩台車都要進入內側車道? 兩台車速相同,誰有路權?
內側車道不是行車道, 不是最高速限道, 螃蟹車橫行, 橫過車道 ?
超完車都不離開,密度一高, 全都在塞在一起 ,車距短來不及反應, 中/外反而車距大
相關的路權, 在法律上都有規定, 請依現行的法律行政, 不再引用舊法/歷史法規, 才不會有新/舊法牴觸,才不會有"路權"衝突的問題
herblee wrote:
這符合現行法規,這沒...(恕刪)
如果要討論法,請先以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對法律的看法為準,若有不同意見,請先要求主管機關/執法機關修改看法,若沒有,你個人的看法不要誤導其他人。
如果要討論理,可以以你個人看法說服其他人認同你比較有道理,但是,最後還是要讓更多的人要求主管機關/執法機關修改看法,沒修改之前,請守法,並且不是以自己的看法遵守。
如果要討論情,要駕駛人考慮可能真的有人有急迫性必須超車,或是苦口婆心說內側比較危險,少走比較安全,也可以,不過,參考順位上要比上兩者後面了。
另外一層要考慮的是邏輯上應該怎麼做,與實際上是否做得到。
邏輯上,若是駕駛人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不論他在哪一道,都不會有人可以以不超速方式超這輛車。所以,邏輯上,即使最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在合法的情形下,只有他超別人的車,沒有人能夠超他的車。因此,他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側車道不會影響任何合法駕駛人,相信這也是主管機關的看法,也才會有其他網友提供的說明,說此行為不違法。
實際上當然很難做到,但是,若是駕駛人主觀上要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側車道,但是可能有行駛上或執法上的誤差,主管機關看不到駕駛人的主觀,就訂一個客觀標準去容忍這個誤差,認定80公里以下駕駛人就超過了這個誤差,要加以處罰,這就跟超速有一個10公里的誤差值一樣。如果,駕駛人實際執行上都很接近最高速限,對於未超速的駕駛人應該影響很小,以台北交流道到台中交流道距離153公里,簡化以最高速限100公里與實際駕駛95公里計算,兩者差距的時間只有4.8分鐘。
眾多網友的討論往往在上面這5項跳來跳去,難以聚焦就失去了焦點。這個問題如果要去檢討別人應該怎麼做,就應該聚焦在法的層次以及邏輯的層次。如果要駕駛人考慮對自己怎麼做好,情的比重才會放得更大。
最後,有網友認為法律只是最低層次的道德,引申出守法的台灣人道德低下,這樣的說法是可笑的。因為,不守法的人惡意逼迫守法的人,只因為守法的人的行為會造成他不能違法,這樣的人才是沒有道德的人。
Andrea Holmes wrote:
如果要討論法,請先以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對法律的看法為準,若有不同意見,請先要求主管機關/執法機關修改看法,若沒有,你個人的看法不要誤導其他人。
...(恕刪)
上面所說完全依據現行法規, 一條一條條列下來, 大家都是聰明人,能獨立判斷, 何來誤導?
請教那一句誤導? 您可以指教指正? 您完全沒說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規改了, 函釋卻仍然依照舊法規解釋, 沒有改變
這在上面解釋過法規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Andrea Holmes wrote:
如果要討論理,可以以你個人看法說服其他人認同你比較有道理,但是,最後還是要讓更多的人要求主管機關/執法機關修改看法,沒修改之前,請守法,並且不是以自己的看法遵守。
...(恕刪)
守法要看守那一條法? 歷史法規已經失效! 但現行法規仍然存在, 當然要遵守現行法規
如果法律修改回去,廢除"超車道", 當然是依法規行事, 但目前的法規就是如此,"超車道"就是存在! 大家都應該依法行政
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Andrea Holmes wrote:
如果要討論情,要駕駛人考慮可能真的有人有急迫性必須超車,或是苦口婆心說內側比較危險,少走比較安全,也可以,不過,參考順位上要比上兩者後面了。
...(恕刪)
您顯然沒看上面的說明, 完全沒提到這些, 說的是"路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Andrea Holmes wrote:
另外一層要考慮的是邏輯上應該怎麼做,與實際上是否做得到。
邏輯上,若是駕駛人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不論他在哪一道,都不會有人可以以不超速方式超這輛車。所以,邏輯上,即使最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在合法的情形下,只有他超別人的車,沒有人能夠超他的車。因此,他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側車道不會影響任何合法駕駛人,相信這也是主管機關的看法,也才會有其他網友提供的說明,說此行為不違法。
...(恕刪)
法律事實, 要適用於條文
若有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樣的事實
適用那些條文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因為正在超車擁有路權
但是路權能取得也會喪失,不是永遠持有, 範圍也有限制, 不是無限延伸。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中線車道的最高速限也是110km!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這種行為完全不是超車,非超車無路權, 要如何行駛在這個車道?
這和有沒有人要超你的車無關, 無路權就要離開,無路權也能行駛於超車道嗎?
這如同紅燈沒路權, 但是路口綠燈一方是一台車也沒有,絕不會撞上綠燈方向的車,所以,不會影響任何合法駕駛人, 這樣紅燈無路權也能通行嗎?
您要堅持能於"超車道上持續行駛不離開", 總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只是一口咬定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就算基準表出錯了, 現行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不是沒有罰則
Andrea Holmes wrote:
實際上當然很難做到,但是,若是駕駛人主觀上要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側車道,但是可能有行駛上或執法上的誤差,主管機關看不到駕駛人的主觀,就訂一個客觀標準去容忍這個誤差,認定80公里以下駕駛人就超過了這個誤差,要加以處罰,這就跟超速有一個10公里的誤差值一樣。如果,駕駛人實際執行上都很接近最高速限,對於未超速的駕駛人應該影響很小,以台北交流道到台中交流道距離153公里,簡化以最高速限100公里與實際駕駛95公里計算,兩者差距的時間只有4.8分鐘。
...(恕刪)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和最高速限 或速度多少, 誤差多少無關
超車完就離開, 後車車速多少都和前車無關
前車正在超車,路權還沒輪到後車,後車就要等待, 車速不影響"超車法規"
這些都和車速無關
只和"但書"要求的,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關
依據法規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不能自動降10km, 這樣最高速限就不存在了! 降到100km還稱為最高速限嗎?
Andrea Holmes wrote:
眾多網友的討論往往在上面這5項跳來跳去,難以聚焦就失去了焦點。這個問題如果要去檢討別人應該怎麼做,就應該聚焦在法的層次以及邏輯的層次。如果要駕駛人考慮對自己怎麼做好,情的比重才會放得更大。
最後,有網友認為法律只是最低層次的道德,引申出守法的台灣人道德低下,這樣的說法是可笑的。因為,不守法的人惡意逼迫守法的人,只因為守法的人的行為會造成他不能違法,這樣的人才是沒有道德的人。
...(恕刪)
現在都是在說法條?
不守法的人惡意逼迫守法的人 ?
這句話應該是暗指別人超速
問題是,如果守法,依照法規, 超車完就應該自動離開, 前車離開,後車是否超速都和前車無關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沒錯,是可以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個條文沒說可以"持續行駛"不離開, 請守法! 請依法行政!
"行駛"和持續行駛不離開是兩回事
買電影票當然能進場, 當然可以看電影,但電影播畢就要離開,不能連下一場一直看下去不走
超車是一種動作, 會變化, 路權也就不會一直/持續擁有
超車當然擁有"超車道"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 不能" "持續行駛"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如果前方無車,中/外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 為何要擠在內車道不離開?
依據法規, 超完車就要離開 , 駛回原車道
herblee wrote: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不能自動降10km, 這樣最高速限就不存在了! 降到100km還稱為最高速限嗎?
這在執行實務上是明顯無法確切達成的
即使是相同車型相同年份相同油門角度
車輛載重可能不同
輪胎磨損或充氣是否達到標準壓力可能不同所造成的輪胎外徑因此改變
且在不同路段因為彎道或上下坡度或風向或風速影響下
車速會有一定程度的增減
是絕對無法確切固定在絕對一定的某個車速
為避免取締時所產生之爭議
所以取締實務上才會有寬限值的產生
車速是否到達最高上限
不是你我說了算
一切以執法單位實際測量值為準
例如某個實際案例
某車行駛於內線車道
經警方兩度測速一次為100一次為97
平均值為98未達時速100
因此被開單告發
如果少一公里即是未達最高速限
何以警方必須兩度測速
在測得97時逕行告發即是
herblee wrote:"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沒錯,是可以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個條文沒說可以"持續行駛"不離開, 請守法! 請依法行政!"行駛"和持續行駛不離開是兩回事
法條當中所稱"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因未限制不得持續行駛
以"法所未禁者即是允許"之法理
自不得限制以最高限制行駛速率區間之車輛
持續以最高速率區間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雖然大大貼了一堆法規
但或許不是學法的人
因此許多解釋都是似是而非
交通法規因未曾詳讀
無法多作說明
但建議您針對您所稱國道主管單位未依法執行之部分
可逕向司法機關告發
另外
所謂超車必須包含三個動作
1.變換車道
2.超越原車道前車
3."立即"回復原車道行駛
如果內線車道前車堵塞您進行速限內超車
因內中外三線車道最高速限皆為相同
且法律未規定右車道速率在速限內不得超越左側車道車速
您切換至右線車道並在速限內超越原車道前車
並"持續"行駛一段距離之後
再回至內線車道在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是不會有所謂禁止右線超車並因此受罰的問題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所以取締實務上才會有寬限值的產生
+1
這是依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有據的
Daniel Blue wrote:
如果內線車道前車堵塞您進行速限內超車
因內中外三線車道最高速限皆為相同
且法律未規定右車道速率在速限內不得超越左側車道車速
您切換至右線車道並在速限內超越原車道前車
並"持續"行駛一段距離之後
再回至內線車道在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是不會有所謂禁止右線超車並因此受罰的問題
多車道路段右側超車並無違規
詳見交通部函釋: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KWD1=%e8%ae%8a%e6%8f%9b%e8%bb%8a%e9%81%93%e8%b6%85%e8%b6%8a&Conj1=AND&Conj2=AND&ShowType=Articl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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