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他會說鑑定委員 法官未依法行政 不懂法規...
後車時速115會比較有趣...
130啦, 不是說後車超速也不影響有無路權.
bd_player wrote:
我實在是有夠想聽以下的肇責分析, 不是說後車有路權?
如果前車以時速11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線道, 後車以時速130公里追撞上前車, 司法的肇責判定會是如何?
Gullit168 wrote:
畢竟你不能因為前車違法就追撞他
就像你堵到殺人犯你不能馬上就地正法,還是得交給司法單位審判
不然輪到你被判殺人罪..(恕刪)
simonyou wrote:
採用內側淨空供超車使用,國道的承載量會高於現在的用法
這是科學...(恕刪)
Gullit168 wrote:
哀~~ 每次跟你討論都有撞到牆的感覺....
作者都告訴你北美二線道的實際數據不足,所以二線道的最大平均流量他利用外插法去推估
(理論上越多車道時,是可以有效提升每個車道的平均流量)
但是但是,作者於北美二線道時的外插法至少至少還用了超過七十個資料點去推估
..(恕刪)
Gullit168 wrote:
(理論上越多車道時,是可以有效提升每個車道的平均流量)
..(恕刪)
Gullit168 wrote:
你居然直接拿有疑慮的二線道數據"2323"加上三線道數據"2036"
僅僅兩個點去外插第三個點"四線道數據"...
只為了證明德國的超車道起了作用???
你怎麼證明二、三、四線道的車流量差是等差級數??
老兄外插法最少要三個資料點以上.....
這點當然是Prof. Wu沒提,因為一點科學sense都沒有
你已經犯了科學界最忌諱的,從自身的結論去回頭找數據來驗證自己的論點
....(恕刪)
Gullit168 wrote:
另外用論文的這張圖而言
車速用Vo=120km/h去帶入,C=4800 vehicles
四條車道的密度分別為
德國超車道=27.2 v/lane/km
德國外車道=12.8v/lane/km
北美內車道=20.8 v/lane/km
北美外車道=19.2 v/lane/km
C值再上去就是heavy traffic,請教一下哪一條車道的車流密度會先破30 v/lane/km
車流從Free Flow掉下來變成S-stable 車流??
德國平均流量唯一可以擊敗北美的只剩下"拉高內側車道的均速"
所以知道為什麼德國要無限速了嗎.....
法規以下的問題我已經不想回答了,台灣法規都可以曲解
我也不期望你的美國法規閱讀能力...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接下來丟個實例就知道會多荒謬了
高速公路速限110km/h單向三線車道中,僅中線行車道有兩台車,無任何堵塞車流
前車時速95km/h、後車時速100km/h逼近
當後車想超車時,還得先加速到110km/h,才能進入超車道超車
若後車僅加速到105km/h卻快碰到前車的屁股時,依法未達最高速限不可以進入超車道
所以只好先減速拉開雙方車距,然後再重新加速至110km/h才能進入超車道
照他的法規解讀,行車模式就會變得如此弔詭
..(恕刪)
Gullit168 wrote:
弔詭的事結束了嗎?? 還沒
當後車以時速110km/h進入超車到時,如果前車想玩後車的話
前車突然也加速到110km/h,結果後車進入超車道後根本超不了原本的前車
後車踩油門,超速,違法
後車含住油門,敵不動我不動,變成法定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違法
後車鬆油門想減速回行車道,不行,"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違法
結果超車者變成被超車者的甕中之鱉,
只要被超車者加速到法定最高速限,超車者只能數數哪一種罰單的金額較低
有沒有這麼牛逼的事.....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