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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fudvoyager wrote:
中線一台龜車開約70...(恕刪)

根本就已經懶得再跟他們辯了

只是每次看到相關討論的時候還是不免感慨,為什麼現在還是很多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的主張會凌駕於禮讓的美德之上,硬是要堅持損人不利己的選擇


simonyou wrote:
採用內側淨空供超車使用,國道的承載量會高於現在的用法
這是科學


可以提供這方面資訊嗎?是在第幾樓或哪個文章啊?
很想看看如何驗證通過或模擬?
就好像你看到有個毛茸茸的大叔從後方快速接近要來肛你了,
不閃~?!
難道要等他透過後照鏡顏射在你臉上嗎~?
simonyou wrote:
前面有神人提供完整的資訊,看不懂沒關係,不可恥
簡單的說
採用內側淨空供超車使用,國道的承載量會高於現在的用法
這是科學


連一個法條都弄不清楚的人,你相信他說的科學論述???
你要科學論述我可以給你一篇真正的模擬論文
Impact of traffic regulation on lane flow - distribution and capacity of motorways1
(補充一下,這篇作者人在德國大學當教授,絕對比台灣的網友用心理感受的認知有公信力)


論文裡面拿德國與北美的高速公路車流作分析
德國的高速公路就是德粉最愛的左側淨空,只有超車才能使用
大部分北美的交通法規是"Keep in lane"(slow traffic keep right是另外一個概念)
只要車輛可以跟上車流(normal traffic speed),是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基本上台灣的概念跟北美很接近

作者用實際數據去推兩種交通模式的高速公路的平均最大流量
德國在兩線道的表現為1768車/lane、三車道的表現為1873車/lane
北美在兩線道的表現為2323車/lane、三車道的表現為2036車/lane

(北美的兩車道與三車道的相對數據是有一點疑慮,但是跟德國比起來就是比較高)

實際上就是車流量少時,用德國法規的概念是可以開車開很爽
但是車流量一大,平均車速變慢,會誘使更多車輛進去超車道超車
結果反而超車道的車輛佔有率70%、慢車道的車輛佔有率為30%(就跑到他那張車速與最高乘載量圖的山峰兩側)
北美就分布比較平均只53%與47%(反而往最佳化邁進)

我以前已經跟他很多遍
限定"左側超車"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最主要的目的為交通安全
尤其是高速公路的肇事很多是來至於任意變換車道,如果大家的變換車道有一致姓
是可以有效減少交通危害,這也是隧道內禁止超車的原因(隧道車禍在救援上會更加困難,更至煙霧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但是想拉高高速公路的乘載量,這絕對不是解藥
simonyou wrote:
採用內側淨空供超車使用,國道的承載量會高於現在的用法
這是科學

H神隨便複製貼上的東西就叫科學?
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一百多人研究的東西叫啥?
理論數據模型那邊更多

以H神的程度你認為他看的懂那些東西?
他連最基本的中文閱讀理解能力都有問題
最簡單的國小數學算術都會算錯了
你想勒?
還神人勒...
fudvoyager wrote:
龜車在高速公路中線開70甚至60都算合法

中線開70甚至60都算合法?

這位有駕照嗎?

tamamanidohe wrote:
看到這篇,以後就開在後面的中線路,行車紀錄器錄個幾分鐘就可以直接檢舉!!!!
真的有人覺得沒塞車狀況占用內線是ok的Der,以後老子想要直接寄給裁決所投訴

想太多...

如果一般民眾可以檢舉早就上新聞&轟動01了

更何況最高速佔用內線本來就是合法

你是要檢舉心酸的嗎?
Daniel Blue wrote:
如果要求是速限的最高速絕對數字
那也不會有限速110路段可以開至120以下不會被取締的情形
先不討論計速器如車速表或GPS測速的準確度如何
車輛速度在相同油門角度下
行駛中之車輛本來就會因風速坡度或彎道
會有略為上升或下降
這也就是會有執法時一定速度的寬限值產生由來
所以取締依據是速率區間而非絕對速度
...(恕刪)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在法規的規定下, 110km的最高速限是存在的

降10km ,變成100km, 法規"最高速限"是不存在的
這樣每小時/每車道會少掉300輛車 的車流量


Gullit168 wrote: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恕刪)



高公局這些都沒錯,

但是它並沒有,沒說可以不離開超車道
但是前車和後車都是最高速限? 誰有路權?
兩車佇列而行, 是將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一旦降等,車流狀況將難以控制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此非超車, 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Gullit168 wrote:
高公局已經寫得一清二楚
台灣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就是超車道與最高速限行駛道
...(恕刪)

高公局寫得一清二楚的文字, 和您上面寫的完全不同

法規是不能更改的
這就是自行推論出來的, 此非法規
不能自行改法規, 讓"法律事實" 去適用 ,這是削足適履

中華民國的法規當中, 沒有”最高速限行駛道”
請依法行政


bd_player wrote:
不知能不能找出行人可持續行走人行道或者是機車可持續行駛慢車道的法規出來
...(恕刪)

您還是不知道”路權”為何?
行人的身份會轉換為機車嗎? 行人不是變形金鋼,不會轉換,路權自然能延續, 不必寫持續
超車則會轉換為非超車, 非超車時, 路權就會喪失, 不會一直存在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何謂超車? 何謂超車道?
"行車"才是不用變換車道的

黃色小鸭
機車可否持續行駛慢車道的問題我早電過他了

結果他只會鬼打牆無限迴圈不知所云

後來還扯到大重機去..........超好笑的
...(恕刪)

微笑和大笑可以減少Strass,減少壓力荷爾蒙, 使干擾素明顯增加,很好! 笑完後還是要把文句看清楚

路權是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機車行駛之車道,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自然有規定
這個路權規定是針對"機車" , 不是機車, 就不適用
"機車"的身份是不會轉換的,機車是不會變成"大黃蜂"的, 路權就不會變化

但是"超車"是動作, 動作會變換, 非超車就會喪失路權, 路權會改變
那如果車速有到達110公里以上,是否還需要讓出呢?
ankin wrote:
那如果車速有到達110公里以上,是否還需要讓出呢?
...(恕刪)

沒有讓或不讓的問題
超完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是自行離開 ,不必後車趕才讓

若發生"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就有不同的狀況了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 車流因此轉變為S-stable車流,
此舉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而該法條認定,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是有可能發生"堵塞超車道行車"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S-metastable車流的發生, 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不離開內側車道”, 有前後因果關係

未駛回原車道, 車流降等到S-stable 尚不能稱為堵塞, 因而不適用這條法規
但若持續降等到S-metastable 車流, 就適用這條法規了

此法規當中的法律事實,只有"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
”最高速限”或”最高速度”, 則完全沒出現於法條當中, 和此法條完全無關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法學序論當中,都可以查到但書規定: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也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相對的是"最低速限"? 並不是"超車道"?
所謂"速限",只是速度的限制規定 ,而不是以速度多少去取得路權
這個例外法是排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嗎, 不是, 這是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

內側車道原本就能"最高速限"
速限本來就可以60-110km,三個車道本來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完全不必這個但書,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麼?這"但書"是要排除什麼?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 還是排除"速限"的原則法60-109的規定

速限的原則法在那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寫60km-110km", 這是一個區間, 同時有最低/最高速限, 是一群的數字
依據"速限"的特別法 , 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 "小型車於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速限為單一數字 110km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這是針對內側車道的速限,做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
所以排除原本60-109的速限規定,取共同的110km為速限, 而非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解釋路權為
1. 依規定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2. 指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中之優先通行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是分配誰先誰後, 誰能優先使用這條車道
通常不會有兩者並列, 都有"優先權"的狀況 ,兩者都優先, 就沒有優先了!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者都相同,要如何區分誰先誰後,誰有路權呢? 不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明此車道為超車專用。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的意思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條文完全沒寫, "最高速限"就能擁有路權,"最高速限"只是速限規定
herblee wrote:
高公局寫得一清二楚的文字, 和您上面寫的完全不同

法規是不能更改的
這就是自行推論出來的, 此非法規
不能自行改法規, 讓"法律事實" 去適用 ,這是削足適履

中華民國的法規當中, 沒有”最高速限行駛道”
請依法行政

明明你寫的才和高公局不同

自行推論 自行改法規讓"法律事實"去適用自圓其說你的歪理 不就在講你自己

你胡說八道一堆東西都是中華民國的法規當中沒有的

是誰在違法啊?



herblee wrote:
您要怎麼笑是您的自由, 高興就好, 看清楚後請繼續

路權是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機車行駛之車道,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自然有規定
這個路權規定是針對"機車" , 不是機車, 就不適用
"機車"的身份是不會轉換的,機車是不會變成"大黃蜂"的, 路權就不會變化

但是"超車"是動作, 動作會變換, 非超車就會喪失路權, 路權會改變

不懂法規的就會有這種回答

慢車道的路權只有機車才有嗎?

依你的歪理 慢車道就是慢車專用嘛
機車怎有路權可【持續】行駛?使用完要退回快車道啊

小型車行駛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自然有規定
這個路權規定是針對"小型車" , 不是小型車, 就不適用
"小型車"的身份是不會轉換的,小型車是不會變成"大黃蜂"的, 路權就不會變化

非超車就會喪失路權?是你說了算?

別笑死人了好嗎

ankin wrote:
那如果車速有到達110公里以上,是否還需要讓出呢?

國道警察官網的問答: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一切以官方說法為準 千萬不要聽某網友胡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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