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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Jemshon wrote:
合法跟超車道使用基本道德低落沒有直接關係

他好像沒說有直接關係齁...

ofbokimo wrote:
如何判定你的車速就是最高速??

你如何判定你的車速有達最低速限?

ofbokimo wrote:
如何判定你的車速就是...(恕刪)

這裡的最高速指的就是路段速限速上下十公里“區間”
而非要求一定是要時時刻刻保持最高速限
這是為了避免告發時對絕對數字的爭議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Andrea Holmes wrote:
法律要怎麼解釋不是你.
現在就是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是合法的。請先說服主管機關再說。
..(恕刪)

所以上面都是列出原法條, 大家都是聰明人, 並不需要特別解釋

主管機關只要依法行政, 並不需要說服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沒有人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不合法
這沒問題, 也無人質疑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問題是不能"持續行駛不必離開 ,這是現行法規當中找不到的文句
"行駛" 和 "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兩種不同的法律事實, 不同的法益

綠燈可以通行,沒錯, 但這個路口的綠燈,不代表下一個路口也可以持續通過

不能類推法規, 擴張解釋, 造出新的法規


Daniel Blue wrote:
這裡的最高速指的就是路段速限速上下十公里“區間”
而非要求一定是要時時刻刻保持最高速限
這是為了避免告發時對絕對數字的爭議...(恕刪)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不能自動降10公里,這是將法定的最高速限110km降速為100km, 這樣每小時每車道會減少150輛車的車流量 , 一上一下, 這和120km車速,每小時每車道會相差達300輛車的車流量
降10公里?100km還能稱為最高速限嗎?

時速110km , 代表每小時要移動110km的距離 "
這樣的距離
在國道一, 是
由 台北重慶北路交流道 GPS: 25.078097,121.513939
到 苗栗公館交流道 GPS: 24.522362,120.817337
約 110km
因為 國道一北部的速限是100 , 所以一個小時跑不到
那100km的距離, 是在苗栗頭屋鄉 GPS: 24.597939,120.861282
造橋收費站和苗栗交流道之間
由 台北重慶北路交流道, 到此,沒有超速, 應該正好1小時

那國道三好了, 速限 110km
由國道二桃園內環道接國道三( 鶯歌系統交流道) GPS: 24.937425,121.31979
到國道三大甲交流道 GPS: 24.337087,120.639496
正好約110km ,這段路途的速限也都是 110km
如果一路都開內線,最高速110km, 應該1個小時會到達

110km/h如果轉為每秒為單位, 就是30.55555公尺 , 每十秒要通過地面30.5條車道線
數車道線就知道了


有人又在玩文字遊戲 自行解讀法規囉

我都不知道哪個法條有授權民眾可以自行胡亂解讀法規不用理主管機關解釋
herblee wrote:
所以上面都是列出原法...(恕刪)
如果要求是速限的最高速絕對數字
那也不會有限速110路段可以開至120以下不會被取締的情形
先不討論計速器如車速表或GPS測速的準確度如何
車輛速度在相同油門角度下
行駛中之車輛本來就會因風速坡度或彎道
會有略為上升或下降
這也就是會有執法時一定速度的寬限值產生由來
所以取締依據是速率區間而非絕對速度

速限就是天條
一般駕駛人沒有法定之事由
是不被允許超速行駛的
即使超車也不允許超速行駛

這代表的意義是
只要前車是在最高速率區間行駛中
後車仍應保持安全距離行駛
而不得有閃燈逼車等行為
更何況任意閃燈或是逼車
都是屬於違規事項
先行違規又何來超車道優先路權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台灣高公局
(一)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特別提醒您「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觀念。

2.車道使用規定

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超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五)小心超車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3. 以當時的行車速度,估計所需之超車時間及距離,在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才可超車。
4. 駕駛人要有「能不超車,就不超車」的安全邊際觀念,千萬不要賭氣,彼此超越或競駛搶先,更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飆
車』。


高公局已經寫得一清二楚
台灣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就是超車道與最高速限行駛道

bb123dd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
不閃就就該被閃燈!
就該被逼車的歪理?????????????????????



/// 被逼車是剛好,,好過撞車,,


遇到後面不保持安全距離的, 我都直接放油門不再加速, 這樣安全多了, 不然後車跟那麼近一有突發狀況就撞車了.

Gullit168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的最內車道就是超車道與最高速限行駛道

是啊, 大家都認同最內車道就是超車道與最高速限行駛道, 這哪有什麼問題.

bd_player wrote:
是啊, 大家都認同最...(恕刪)


版上有位超專業的大大認為
台灣國道的內車車道僅為超車道
只能供超車使用,還限定只能用最高速限超車

我只是幫忙導正視聽
Gullit168 wrote:
版上有位超專業的大大認為
台灣國道的內車車道僅為超車道
只能供超車使用,還限定只能用最高速限超車

我只是幫忙導正視聽

那位真的超專業

已被眾01網友尊稱為【神】 還有一些粉絲呢


交通部路政司 高公局 公路總局監理單位 內政部國道警察局 各法院法官對法規的解釋全都是錯的

就只有他是對的 可謂「舉世皆濁我獨清 眾人皆醉我獨醒」

黑的都能說成白的

真的超神

神到常自打嘴巴也不自知...

比如說用時速109在內線超車也是違規的而且要國道警察依法取締

【H神】wrote: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請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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