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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二)有關取締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占用)內側車道慢速車輛之違規行為,其取締採證要件,必須有被檢舉車輛之行駛速度

就以這一點, 台灣的一般民眾99.999%就不可能檢舉成功..
所以, 做這種事, 只是浪費時間, 浪費生命...
打個方向燈切到外線, 比較單純一點!!

還有....路權這種東西, 是用在發生事故時用的...
沒有撞上, 一切都是廢言, 跟愛占著內線的人, 還有一些不想多事的公務員來說,
自己換個心情, 會比較自在一點!!
allen.yea wrote:
(二)有關取締未依..
還有....路權這種東西, 是用在發生事故時用的...
沒有撞上, 一切都是廢言, 跟愛占著內線的人, 還有一些不想多事的公務員來說,
自己換個心情, 會比較自在一點!!
.(恕刪)

了解, 其實早就知道, 外車道才是最空的車道, 車越少的車道才有車距能開快

其實, 是台灣沒有路權概念
平常就只當"路權"是空氣不存在,一直在呼吸空氣,卻只有發生事故(缺氧)才想到它

"路權"在法規當中無所不在,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法律有規定的,就擁有路權, 受法律保障
遵守路權 = 遵守法規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 綠燈擁有路權先行, 紅燈喪失路權,必須停等
路權不是永遠,永久持有, 綠燈一方不是永遠綠燈, 燈號會轉換
支道車讓幹道車也是, 幹道車擁有路權可以先行, 支道車必須停等

這裏有一個台灣沒有的『路權』標誌 !
這是法國Colmar附近拍的,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 , 表示直行這條路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而叉路那一方就是終止路權(菱形白黃色劃上黑斜線)


路權 就是一種由法律授權, 使用道路的權力分配
由於道路空間有限, 必須由法律分配, 分配誰先誰後的次序! 分配誰可以使用!誰不能使用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流當中,那些車被"法律"分配去走這個車道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路權"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修法都10幾年過去了, 依然如故, 毫無路權觀念 ,對於修法之後加入的"路權"概念,無論如何加以說明,完全不看!全盤拒絕!
亦完全不理會現行法規所說的"路權",究竟內容為何? 看都不看! 又把民國94年的法規拿出來說!
沒辦法,就是仍有許多人永遠要停留在民國94年? 又能如何呢???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怎麼能倒推法規, 創造出法規沒有的,根本不存在的""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種錯誤!
完全違法! 也違反物理常識 (堵塞是因為車輛密度高)
還創造出現行法規完全沒有的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內側車道"這種錯誤!

1600年,義大利哲學家布魯諾(Giordano Bruno)因提倡提倡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的地動說被教廷處以火刑。
1633 年6 月22 日, 伽利略(Galileo Galilei, 1564 ~1642,現代天文學之父)也因為支持地動說,被羅馬教廷審判,處以終身監禁,被迫承認是太陽繞地球(地心說)時,伽利略仍然喃喃自語道:"可是現在的地球仍然在動啊!"

抓龜車還是讓紅斑馬直接執行開單任務吧!
時間:2017/4/8 國三南下
此龜車車主渾然不知發生何事...整個就是自我感覺良好...
把內線當他自家後院在開車散步~
複製洗版文怎麼到處都有...
halu.lin wrote:
抓龜車還是讓紅斑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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