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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失敗!我輸給了國道高速公路局的承辦人啊


謝謝你的指教,
我檢舉的主旨用錯了..

還有我po文是針對承辦人的回覆,

你的重點放在敎我該機車左轉無違規,感謝...

fanrien wrote:
四輪大爺您好 檢舉...
檢舉本來就該依據事證,隨便找個理由就想亂檢舉,這才是讓人無法接受而且討厭的
你說他突然切過來,那你就該用未保持安全距離,或逼車,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檢舉她
怎麼看都跟左轉沒關係,況且這還是T字路口
該用影片就用影片,可用照片就用照片..(恕刪)

tekken wrote:
本人於4/6檢舉某...(恕刪)


別氣了兄弟

按照他們的標準規範吧。


這樣你不僅是幫助自己,也幫助大家。

台灣加油!


有些用路人就是不守規矩,這種人就是社會上的害蟲!

必須要把這些人消滅,才能換得一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環境。


各人覺得,這討論之中~~大大是不是應該先把你檢舉的那台車的資料作一下塗抹,免得你這討論會不會變成有個資的問題@@!~~
個人沒很懂,所以只是想提醒一下@@!
tekken wrote:
本人於4/6檢舉某...(恕刪)
人生開心就好了啦^^
這種三寶很多~~看你這照片這路段我想沒有禁行機車巴@@~~~所以還是自已多注意一下比較安全,不然真的出了狀況,大車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和未保持行車距離,大車輸面還是比較大的
ryusiantw wrote:
謝謝你的指教,我檢...(恕刪)
人生開心就好了啦^^

kk6066 wrote:
怪了.....我之前 檢舉都是在內容附上 youtube的連結
附件 都是上傳 擷圖....這樣大概5~6次的檢舉案 都是成立 且開單告發啊
是現在改成不行了嗎?


因為你多了截圖,不是只有水管的影片

fanrien wrote:
你說他突然切過來,那你就該用未保持安全距離,或逼車,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檢舉她


當初若用這條檢舉,成案機率還高一些。
原本只主張未兩段式左轉,要開單也只針對這個項目去檢視
因為沒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自然不會幫你多開這條
一、案例

「某甲在馬路上遭某乙所駕駛之車輛撞傷,某乙隨即逃逸,某甲立即用手機拍下某

乙之車牌,並在臉書上痛斥對方肇事逃逸,嗣後某乙得知某甲拍下自己的車牌

並放在臉書上,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主張某甲拍下自己的車牌號碼的行為並

貼文在自己的臉書上,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祕密」

在上述案例中,某甲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法律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第1項(節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第20條第1 項(節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二)刑法

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


三、結論

本文以為,上述案例中:

(一)某甲車牌的行為:

1、因為是在公開場合,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的問題。

2、車牌應屬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故有個資法之適用。車牌號碼是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 項第1款
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又車牌的設置目的,係為了行政機關為了追蹤 行政責任及其他的法律上責任
(例如:本案中,某乙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亦符合第19條第1項第6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二)把拍到車牌的照片或影片放到臉書上的行為:

1、照片是在公開場合拍 的,不是「非公開活動」,故不會有刑法散布私密圖片的問題。

另外,除非有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不實的事實,不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罪。

2、個資法的部分,即算認為照片並非車牌本身,但拍照目的係為了為防止當事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符合第20條第1項第3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ryusiantw wrote:
有時公務員的回答很令人無言..下列是我檢舉機車未兩段式左轉.
所謂的"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也不解釋清楚何謂明確事證??
況且我明明就留真實資料,也無未接來電,說我提供假資料???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3月31日反映案件,案號201503310245查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另為處理民眾申訴案件,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3條規定,提供正確身分,以便聯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敬啟 104年4月10日


那個路口看起來就不需要兩段式左轉
你檢舉才是亂檢舉吧
不管理由是什麼,根本原因我根本看不出那個路口有什麼原因需要兩段式

還有你檢舉理由根本用錯了還希望成立嗎?
例如小偷偷你東西,你告他搶劫結果無罪
你要跟法官說,搶劫不成立,竊盜還是成立,是這樣嗎?
法官只會跟你說:你一開始告錯了就全部不成立,不會因為他還是竊盜,所以告強盜,雖然強盜不成立,但依然用竊盜來判

沒辦法,這就是鬼島司法訴訟的悲哀
r大舉的這個案例不受理是正常的吧...
兩段式左轉標誌和待停格都沒有,哪來的違規??
是看到黑影就開槍嗎?? 亂檢舉也不是這樣搞的吧。

人家回答你"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並沒有錯,是你自己沒搞清楚還怪人家不解釋

ryusiantw wrote:
有時公務員的回答很令人無言..下列是我檢舉機車未兩段式左轉.
所謂的"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也不解釋清楚何謂明確事證??
況且我明明就留真實資料,也無未接來電,說我提供假資料???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3月31日反映案件,案號201503310245查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另為處理民眾申訴案件,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3條規定,提供正確身分,以便聯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敬啟 104年4月10日
(恕刪)
你用「疑似」兩個字,不就代表自己也不確認,那要別人如何確認呢?

你說我亂檢舉沒問題,
但承辦人可以亂講話說我應該要提供正確資料嗎?

回覆格式標準是什麼我不知道,但其它分局回覆內容都會含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
請你再仔細看一遍我po文是針對什麼??


一個小路人 wrote:
那個路口看起來就不需要兩段式左轉
你檢舉才是亂檢舉吧
不管理由是什麼,根本原因我根本看不出那個路口有什麼原因需要兩段式...(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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