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您好,這裡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回復您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詢問之問題: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9月23日寄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一案,為本局轄管,經本局責請交通科迅速為您辦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考量速度認知落差及交通安全,建議您於完成超車行為後盡量駛回原本車道行駛。 三、另外您詢及後車超速是否違規部份,查有關超速舉發需有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舉發,本局也將於不定時不定點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工作,若您行駛國道發現後車有以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為或其他任何交通違規行為,除可在安全不違規之情形下,撥打高公局1968服務專線或110報案專線檢舉,亦可於7日內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pb.gov.tw/bin/home.php)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提供具體違規事證(如行車影像紀錄,請注意日期及時間校正),敘明違規地點、事實及內容並留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本局對檢舉人個資將予保密),本局受理後將立即派員查處回復。
四、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記者:Max 2014-02-06
不少人都有行駛高速公路的經驗,但你知道你該行駛在那個車道嗎?當在高速公路被人家閃燈,究竟是被逼車了,還是已經當了路隊長而不自知?在最內車道開最高速限就萬無一失了嗎?
迷思:在最內車道開最高速限就不用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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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掉部分路段,基本上國道1號與國道3號現在的最高速限多設於110km/h,但警方在測速時有10 km/h的誤差容許值,因此開到119 km/h ~120 km/h是不會被抓超速了。因此有人就有疑問,如果我在最內車道開到120 km/h了,後方有車逼近,我要不要讓道,讓他超他不也超速了嗎?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定義一下高速公路內、外車道的基本內容: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很多人看到這裡會自己解釋法條認為,我已經開到最高速限了怎麼會堵塞行車,所以我是不必讓的。
但其實不論你的時速為何,當超車道後車時速比你更快時,若前車未讓出內車道是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就算你開到120 km/h行駛在最內車道,當後車要超車你未讓出車道時就會被罰。而雖然後車因超車而超速是事實,但國道超速的罰鍰是3000元起,因此佔用內車道的人還是罰得比較重。簡單來說佔用內車與超速是兩個獨立的事件,前車不能因為後車超速違規而佔用內車道,兩者都會吃上罰單。
所以除非你要超車或是前後都沒車不然還是別走最內車道吧
不要盲目地將自己佔用內車的行文合理化。
不是反過來說,達到規定的車速, 就可以佔用超車道不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98550&p=8#4431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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