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個 wrote:
我最後一句話的目的呢...(恕刪)
幹嘛自己付?為什麼你老要講自己付呢?保險勒?就算你用自己車因為自己技術差而傷到乘坐的朋友
或家人這時就是保險要拿來用的嘛!你幹嘛出錢?還是你沒保險......強制險達人?
就算租車也一樣, 保險!租車也是有保險!怎麼你的觀念怪怪的?什麼想了解這事情有沒有準則可以
參考?不管租車或自己車就保險嘛!又不是分了不同坐車後就不需要保險了!
這是和運租車契約裡的的第九條
該小客車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乙方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小客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 事故新台幣160萬元。若因乙方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上限及範圍者(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 方自負擔,與甲方無涉。本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甲方另已投保下列保險: (一)駕駛人及乘客個人意外險:最高理賠每一事故新台幣 1500 萬至 2400 萬元( 5 或 8人* 300 萬),即每一名乘客均有新
台幣300 萬元之保障(超載部份除外)。 (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保額/每次事故傷亡總保額/每次事故財務損失保額分別為 200 萬元/ 400 萬元/ 50 萬元。 (三)竊盜險(10%自負額由承租人負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甲方同意乙方支付市價與保險
賠償金額之差額(不含VCD、音響、備胎等零件失竊及本約第10條所約定之營業損失,最長以20日為限)。 (四)上述保險不包括因自自然然災災害害(如(如洪洪水水、颱、風颱、風地、震地等震)造等成)造之成損之傷損及傷車及內車配備內(配VC備D、(V音C響D、音備響胎等、零備件胎)等
遺失或損壞之賠賠償償責責任任,,承承租人租對人車對體車、體車、內車配內備配及備出及租出之相租關之設相備關(設GPS備/腳(G踏PS車/腳/安踏全車座/安椅全/冰座箱椅等/冰)有箱保等管)有之保責,管 倘之有責損,損竊事實發發生生,,相相關關賠賠償概償由概承由租承人租負人擔負。
當然跟無牌或小型租車公司租那就另當別論了.......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