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昨天回家,停車場入口前的轉角就停了3臺車.右邊兩台並排Taxi,左邊箱型車
一看又是鄰長一家人,都做了30幾年的鄰居也不在意了
耳朵收起來,車子開過去左右剛剛好,今天精神不錯.要是稍微晃神一下又要添傷痕了
垃圾車鐵定開不過去
現在覺得開車考照S形簡直是小case,S形是給人練習巷道中穿越障礙物用的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章 汽車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廿五﹞-違規停車》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是否樓主一時心急?緊張?
突然看到miniVan與摩托車
所以忽略掉微小花盆
畢竟CR-V也是比較高
容易忽略掉路邊的小咚咚
誠實地講
自己開的車跟樓主抱怨的車型一樣
我自己開車進出巷弄時
要是沒把握~就拉手煞車、入P檔(偷懶時N檔)、解安全帶
降下前乘客座窗戶、探頭出去看
再不然就是下車觀察觀察
然後盡量把自己容易掌握的左側空間盡量抓小
基本上車子就會過了
(住處附近的巷弄,甚至還有未列入都市計畫、未徵收的路段,地主就是把路佔據一半,我能過的空間只有2米以下~單邊胎吃到部分水溝邊緣、另一邊後照鏡從對方轎車後照鏡上方掠過)
或許後邊的車一時之間會有點不爽、甚至叭叭
但大部分人會體諒的(除非他自己不怕A到)
希望~樓主與各位同學下次不會再遇到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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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規區論討守遵意同並過讀閱已我, 則規區論討視檢裡這按, 能功言引解瞭裡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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