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說好了
法規為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
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
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第二款和第三款(三線道以上)內側不得占用,應該沒有異議
問題是在第一款吧...基本上法律條文的解讀,會因實務和判讀不同有不同解釋
不過在這個法律條文 為什麼會有不"得"占用和不"該"占用的說法
請注意上列紅字和橘字的部分,那是法規的根本基礎...也就是說,當您行駛於路上,不管幾線道,當您有看到內側為超車道請勿占用,那這一條法規的根本會大於一切(別說您沒看到,那是無法抗辯的..因為行車要注意標誌標線,是您可以上路的基礎)..當有看到 內側就是除了超車不得使用...(同理當路肩開放行駛小客車,就不會被法規理不得行駛路肩來規範)
如果沒有這個標誌呢? 依據法律條文解讀,兩個都可以...
但是以第一款條文內容來看,在"但"這個字前面是"句點"...後面但書的部分,只是救濟的方式,而不是絕對,句號前面那一段,有"不得"兩個字,會被拿來當依據的機率最高...
根據實務上的經驗
左駕車,當前方路況無壅塞,您右邊車道的車超越您時,就是您該向右移動一個車道的時候了...
引起爭議的那段(法拉利?)影片,會被認為違規的基礎是因為是三線道,內線是絕不可占用,另外,沒有其他輔助,所以也可以合理被懷疑,超速(WHO KNOW?)的四輛車,是因為PO影片者不願讓出內車道供其超速(WHO KNOW?)行駛,而採取中線外線超速超車的模式揚長而去...
關於法規,警察一般都會分開看,他超速是他的問題,占用內線超車道又是另外一件事,所以,如果內線占用者維持最高速限行駛,您從中線超車如果超速(+10%),那他的違規歸他的,您超速歸您的...不會因為有人占用內側而對您採取不罰...因為占用的也一張,您也會領一張...(有點像車禍,不管肇責在誰,兩造都會先被開一張阻礙交通--其實現在很少開這個了),實務上,除非遇到專案,或是違規者態度有問題,執法者會以維持交通順暢為優先考慮,所以常常是睜隻眼閉隻眼也不奇怪..
很多人喜歡拿法條來解釋(我也是...呵呵) 不過解讀人人不同..可能連執法者主觀也會不同阿...只能說,有領到獎狀...覺得沒錯就去申訴,沒領到獎狀..也不見得是對的,只有一點最對...注意行車安全,平平安安回家...才是真的..
Huipinh wrote:
除非是車很多(開哪個...(恕刪)
來吧.給你一個苦主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3847&p=1
這位苦主..沒有保持最高速限..他自己說.時速92公里..
照片在8樓..
長時間開在內車道...
所以.開罰了..

不管是前後幾百公尺都沒事..都不能占用內車道..
會開單的...

每兩個禮拜開車來回嘉義板橋一趟.. 超車不等於超速..你的最高速限.也不等於別人的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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