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dison.liu wrote:
持續表速120,就算gps誤差5~8km,也是超過110,當然是在規定最高速限以上(但在寬限值內不罰)
懶的說是上面高工局的回覆都寫的那麼明了(除非你認為高工局的回覆是無效的)
法令是說最高速限沒有說"以上"
超過最高速限就是超速
國道3號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
你超過110已經算是超速了
請問您有什麼資格說後面的車超速所以不讓?
另外依據法規沒有什麼"寬限值"
只有"微罪不舉"
請注意不代表你無違規
只是違規輕微所以不開罰
eadison.liu wrote:
直接看紅字,懶的再說...(恕刪)
Bruce Lee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真的要看紅字...懶得說就算了.不要也懶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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