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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解釋下為什麼佔著超車道的人就是不讓開

又是同樣的話題
經過多次觀察
目前多數人似乎傾向於
"開最快的人就是老大拉"
反正遇到比老子慢的都給我滾到一邊去,把路給我讓出來
真神人也.....
有本事自己找縫鑽
要老子讓路門都沒有 +
樓上那位大哥說的沒錯~在捷運站坐手扶電梯都能讓出左線道了~為何高速公路上不行!

簡單的說就只是公德心而已!
eadison.liu wrote:
持續表速120,就算gps誤差5~8km,也是超過110,當然是在規定最高速限以上(但在寬限值內不罰)

懶的說是上面高工局的回覆都寫的那麼明了(除非你認為高工局的回覆是無效的)

法令是說最高速限沒有說"以上"
超過最高速限就是超速
國道3號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
你超過110已經算是超速了
請問您有什麼資格說後面的車超速所以不讓?

另外依據法規沒有什麼"寬限值"
只有"微罪不舉"
請注意不代表你無違規
只是違規輕微所以不開罰
反正開快車的自然有超車的本領!!
不是一路順暢走內線就是一路順上走外線!
再不就是蛇行彎來彎去!!



nxwo wrote:
因為每台車車速都有誤差,這也就是為何會有10公里的寬容值!

nxwo wrote:
開車時你抓你的車速就好,不要超過10公里寬容值應該就沒事

交通法規沒有寬限值
是因為"微罪不舉"
也就是說超過最高速限就是超速哪怕只是超過0.1
最近看大家對"讓不讓"的問題討論的很激烈,
但我想說的是,
大家討論的在激烈,
真正在路上的駕駛有看到討論的有十分之一嗎?

如果很少的話,那就算大家討論出共識了
路上大部分的駕駛還是照自己的方式開阿


penny0103 wrote:
樓上那位大哥說的沒錯...(恕刪)

沒錯啊
捷運讓出左邊
我也在左邊走
確實比右邊快
但後面的走比我快,我也沒辦法回右邊
為了安全
他應該要乖乖走我後面
大家不覺得現在高速公路車速比較快的!!

好像都在中間車道~~~

這陣子我在開,要超車幾乎都是從中間車道!!

eadison.liu wrote:
直接看紅字,懶的再說...(恕刪)


Bruce Lee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真的要看紅字...懶得說就算了.不要也懶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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