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認為討論這個問題出發點就是為了要守法,如果我今天沒有守法的意願,那速限怎麼訂我都沒意見,連爭論的必要也沒有
2.交通管理速限並不是神訂的,沒有到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步,會提出來討論,必定有其可議之處,我今天上高速公路還特別試了一下限速40,結論就是...你要不等著被叭就等著被撞!!
3.那些認為不需檢討的朋友,我沒有批評之意,但是我很好奇想要請教您,您真的試過每個您開過的交流道都能保持40?而且每次都保持40嗎?有的話麻煩請出個聲音,我真的很想給您掌聲鼓勵,因為我真的還沒有看過有人可以保持交流道限速40
4.惡法也是法沒錯,大家還是要遵守,只是我忍不住還是想要跳出來罵那些制定的單位,或許您認為它一點都不惡,那你大可以繼續守法,不用理會這則討論
顯然
還是有人
不懂 何為 速限 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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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條文如下: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
,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
、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
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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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設計速率 與 法規所訂之速限 仍有10-20之落差
政府當然可以把規定設計速率提高為100公里/小時,
但是考量訂定設計速率時,必須考量道路的功能與成本,
例如設計速率越高,雖然可以滿足用路人,
但相對的提高建設成本會增加,
經由增加轉彎半徑或、減少彎道、或減少交叉路口、增加車道寬度、或降低坡度,
因此在規劃設計一條道路的時候,
必須先決定該道路特定的功能與定位,
究竟是要負責「快速通過」(例如高速公路)或是
「服務地方」(例如市區道路)之道路功能分類等級後,
再依據道路通過地區的地理條件,例如彎道、坡度、與其他道路的銜接等,
進一步決定可以採用的設計速率。
速限的部分原則上是參考設計速率後略減的結果,
但是仍要考慮當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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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些學者專家也不是很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