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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假車禍嗎?連交通大隊的判定都讓人傻眼!?求救神人指點合解事宜


天堂的小孩 wrote:
一堆人在講轉彎車要讓...(恕刪)


就像之前wtevosky大講的一樣,
如果後方的機車是碰撞到你的車尾正後方,
那的確是後車碰撞前車~
因為你沒有辦法主動去避免~

但是如果後方的機車是碰撞你的左側或是右側車體,
代表你已經進入左彎道了,這時候對向與後方直行車都有"絕對路權",
碰撞還是轉彎車吃虧...


當前車要轉彎,請問該怎麼禮讓後面的直行車?

依法規面來說,
你要先讓後車通過,你才能進行左轉彎的動作,
所以正確的左轉彎程序是:
1.在左彎路口前先打左轉燈告知其他車輛自身的預計行向。
2.如果前後左右都沒有車輛,可以不用停止直接進行左彎的動作。
3.如果對向有直行車,或是後方車輛跨線超車,請車頭擺正停在停止線後方,
靜待直行車全數通過,並且以"無碰撞疑慮"為最高原則下,開始左彎的動作。

依現實面來說,
如果左彎都要照法規這樣規定的話,
在台灣真的能順利並且"安全"的左彎嗎?
說實在的...實在是持"保留"且"懷疑"的態度。
就不用說會不會阻礙車流這一部分了...

所以碰到像版主這樣的車禍,
其實有很大一部分是運氣不好...
就算你很注意了,也難保在左彎的時候,
後方的機車直接切出來加速超車,並直接撞你...

唉...目前法規的規定與執法單位的認定就是這樣...
我當初理解這一點的時候,也認為這樣會有很多奇怪的事故判定出現...
在台灣,機車超多,交通標線與號誌作業不完善,駕駛人沒有駕駛道德等因素底下,
絕對路權貿然上路本來就是會引發很多問題。

不過沒辦法...這就是台灣,我們的立法委員就是這樣制定法律的,
只好認命吧...
轉彎車的路權沒有低到連後車來撞都輸好嗎?
如果照樓上幾位的說法,我只要去看到轉彎車就去碰它一下
那我不就賺翻掉了
也許有幾位大大有遇過類似的情形,但是台灣是採法官自由心證制
你的情況不見得可完全套用在所有情況
就像無照駕駛到底算不算肇事的成因,有的法官採用,有的不
遇到哪種法官只能看自己運氣
所以台灣沒有一個專門的交通事故處理法令
才是讓大家無所適從的難處。

我之前就有強調過了,筆錄跟現場圖是很重要的
如果有疑問就要當場提出,甚至要求重新繪製都沒問題
千萬不要被交通隊唬住了
像樓主這一件,明明就是在路口準備轉彎被後車撞
結果現場圖畫成兩車擦撞,那當然是判轉彎車輸
樓主這一件 ~
若 2 的第一位置是標示在 1 後面,同時標註好車道中的各點距離關係
那後續爭議會少很多〈可惜樓主沒有 ....〉

moon7th 大大:
您的例子 ~ 除非你當時能證明 B 是要左轉,且轉彎中不小心去擦撞到你
否則 ~ 結果當然很簡單,你輸了!〈因為你自己也無法確定 B 車動向....〉
雖然你的認知是 ....
你只是跟著前車左轉, B 車動向不明, C 車搶快,你因要禮讓 C 車,所以跟 B 有了事故

但劍潭路在那個地方是一個非對稱,而且是從單行道變成四線道的大路口
而且你的方向路口號誌沒有左轉專用燈號,地上也沒有左轉的停等區
若單依現場圖來看,再依你自己所敘述。只要 B 車一口咬定他是直行車 .....
怎麼樣你都難逃轉彎車未禮讓對向直行車的窘境
這很簡單,只因為你是停在對向車道,且 B 車是右側擦撞到你的車尾
這也可被視為他要閃躲未禮讓直行車搶車道左轉的你,因而發生的擦撞 ~
因此呢?單純依現場圖來判斷對錯,你當然是大輸特輸 ....

但 ... 你也不能因此有了錯誤的觀念
所謂的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並不包含同車道,同方向的後方直行車
只要前車是在左右轉車道上,並依規定打燈號,減速。
這時後方縱然是直行車,但並沒有因此而有較大的路權 ..... 這個才是對的。
借你那個案例的路口來表示 ~〈若當時前方的 B 是左轉車, C 是直行車〉
B 車於轉彎中,在路口被直行的 C 車左側擦撞到 B 車的右方車尾
那當然還是 C 車的錯,而不是 B 車的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在這邊就不適用〉
否則 ~ 依你的解釋,那路口應該會打結,而且會有不少的車禍發生 .....
以上 ....

wieter wrote:
轉彎車的路權沒有低到...(恕刪)


目前以實務來說是這樣阿...
需要修車嗎?請找轉彎車...
只要你是直行路線,A一下...他就要幫你付修車費了...


不過實際上還是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啦~

首先,心臟要夠大顆...看到有轉彎車在你正前方你還撞得下去...
我是沒有辦法...因為我的道德良知會跟我說這樣是不對的...
當然心臟也要夠大顆,也才能承受事故是否會演變成重大車禍這種結局...

第二,角度與力道要喬準,不然撞到不是要修的地方得不償失...
或是撞到車台與引擎報廢,會欲哭無淚...(但換個方面想,換一台新車)
最好的方法可能就要像我的那起事故那樣,
找停等在轉彎道上的轉彎車,只要你是直行,力道與角度控制好就贏了...

第三,再來就要靠運氣了,如果被撞的車主是有錢又有閒的人,
他告上法庭或是申請車禍鑑定,哪後續的發展就很難說了。
就像大大您說的,在法庭上,法官的判決才是最終結果,
法官要引用哪一個法條來判的確是自由心證,
這也是直行車"故意"衝撞轉彎車的唯一"法律"風險。
不過,一般只要是不太嚴重的車禍(如:A3類),會告上法庭的又有幾個人?

所以說囉,一般以實務上來說,轉彎車的路權就是這麼低...
當我了解到這一點後...我轉彎真的都非常非常的小心...
不然到時候怎麼被敲竹槓的都不知道...

偷偷說一下,我就聽過2~3起"職業"的在做這種事了...

還是一句老話,小心駛得萬年船...

不是說轉彎車在法律上真的那麼卑微,
而是我寧願用這種角度來看轉彎車...(無奈...)
以免後續的問題...

發生車禍後續處理非常的勞心勞力...
沒辦法,台灣的法律與執法單位合力配合就會產生這種必然的結果...


大大提出一點我覺得很重要,
"筆錄"與"現場圖"
這兩樣記錄是車禍的原始記錄,
後續的初判與肇責都是由這兩樣記錄認定。

一般車禍發生後,正常程序會請警察來做這兩樣記錄~
為什麼要請警察?因為他是法律所賦予的公正第三方~

所以說,像ericlee5大大講的:

若 2 的第一位置是標示在 1 後面,同時標註好車道中的各點距離關係
那後續爭議會少很多


這段話在實務的車禍處理上不可能實現...

因為現場圖是警方到現場後,
依現場的車輛"實際"的最終位置所繪製的,
並不是車禍的兩造想要劃哪就劃哪,
這樣所繪製出來的現場圖才會客觀,所量出來的尺寸才會正確。

劃完現場圖後,就是事故的兩造分別記錄筆錄,
A車說A車的部分,B車說B車的部分,
筆錄作完,才會把兩造的行車動向標記在現場圖上。
並由雙方確認簽名。

所以說,你只能說你自己本身車輛的動態而已,
並沒有辦法指認對方車輛的動態,
基於平等原則,這樣才會有公平性~
不然車禍的發生與現場都讓你說就好啦~
誰會說對自己不利的說詞?當然都會說是對方的錯...

所以版主這個現場圖要把2的初始位置標示在1的後面,
只有一種情況,版主提出要求並且對方也"同意"這樣的觀點,
才能標示在現場圖上或是修改現場的動線圖。

我之前車禍的時候,也有想要請員警把我所看到的對方的車行方向標在現場圖裡,
但是員警說對方不同意,所以我的訴求只能放在筆錄裡面,
(也就是對方不認同我的說法,認為那只是我自己單方面的說詞...)
並不能放入現場圖的行車動向裡。


很不幸的,一般的交通大隊或是警察局裡的交通組,
(就是有權做出"初判"的兩個單位)
通常都不太會"詳細"的確認筆錄內容,
他們的判決大多都只看"事故現場圖"...(所謂有圖有真相...)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
因為我有實際去找過初判的員警,
我說我的筆錄裡面有詳細的說明,
但是他說"那是你自己的觀點",
車禍的經過又不是你說的算,對方的觀點不是這樣...
現場圖才是還原車禍的重要依據,
因此事故的判定是由現場圖為主,筆錄為輔,
所以筆錄有可能不被初判的員警採用當做判定肇責的依據...

看到其中的盲點了嗎?
由於現場圖上對方的行車動向與意圖,
不是你所能操控的,
筆錄又不見得會被初判單位採用...

所以對方只要標記他是直行車就好了,
你只要是轉彎車,碰撞點在車側,管對方是什麼方向的"直行車"...
你就吃不完兜著走啦...

總結以上所說,
當然我也不認為法律賦予直行車無限上綱的權利,
也不認為轉彎車在法理上就如此的卑微...
如果交由鑑定委員會,甚至是上法院,
我想就不是單純的只是看直行車與轉彎車的路權來定生死。

但是,一般的碰撞車禍,警察單位的初判才是與我們有切身關係的,
除非有重大的人員傷亡,不然一般人不會願意為了5萬以內的財損,
去花雙倍的體力、時間與金錢打官司...


所以我的結論是,
除非你每一次車禍都有打算上法庭或是調解委員會,
否則實務上來說,轉彎車的地位目前在執法單位眼裡就是這麼的卑微...
縱使不是法律上的原意,但是目前執法單位這麼認定...

如果不幸真的發生類似的車禍,
當對方直行車不是"正常"的直行車時,
一定要盡最大的努力,改變現場圖的繪製路線,
不然你絕對會負擔全部的肇責...
ericlee5 wrote:
樓主這一件 ~若 2...(恕刪)


ericlee5大說的好~

的確,我的這起事故,本來就百口莫辯...
誰叫我要在轉彎道上...

不過,我是覺得劍潭路的道路規劃有很大的問題,
單線道過了馬路變四線道這樣的行向叫做直行車...
搞到最後,B車只要車頭是朝向西方、西北方、西南方任何一個方向,
就算他在道路上蛇行,與我碰撞,還是轉彎車的錯...
他最多只會接到一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罰單罷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絕對路權"要與交通號誌標線做配合~
在劍潭路的路口放個左轉專用時相就比較不會有爭議了...
畢竟劍潭路左彎的車流量比從劍潭路小巷出來的直行車流大多了...


至於同向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問題~

如果像你說的,B車於轉彎中被直行的C車"左側"差撞到B車的"車尾"
當然是C車的錯,不是B車的錯~
因為碰撞點在B車的"車尾"
屬於後車追撞或是推撞前車。
就算前車有錯,後車也有未注意前方車況這條錯誤。

但是版主的這個事故,套用這個例子,
會變成B車於轉彎中被直行的C車"車頭"碰撞到B車的"左側"

由現場圖看來會變成B車去切C車的車道,
導致C車碰撞B車,所以實務上會被認定為,
B車因為要轉彎,所以變換車道的時候未注意,
侵害到C車的直行路權...

所以,就像我之前回文裡所說的,
"碰撞點"與"車輛的相對位置"才是重點
一樣的車禍,碰撞點不同與車輛相對位置不同,
所判出來的結果就不同...


如果版主的這起車禍,現場圖真的像大大您講的一樣,
把編號2的車輛(機車)初始位置標記在編號1(汽車)的車輛後方是否有幫助?

這個就要看情況而定了,如果編號2(機車)早就已經切換到對向車道並直行,
編號1(汽車)不管在什麼時候轉彎與編號2的直行機車碰撞,
撞擊的點又在轉彎車的左側,
都會被判定轉彎車或是變換車道車輛侵犯直行車的路權。

如果編號2(機車)切換到旁邊對向車道的同時擦撞到編號1左彎車輛(汽車),
應該就可以用編號2(機車)變換車道未注意前方路況來做抗辯。

不過就像我說的,車輛的行車動向在實務上舉證有一定的難度,
除非有裝行車記錄器(還要有裝後向鏡頭),不然版主無法得知後方車輛,
到底是什麼時間,什麼距離下變換車道的。

如果沒有行車記錄器,那台機車的行向只能由機車車主本人提供,
如果機車車主受傷無法描述,現場圖就只能繪製事故發生時,
機車的最終位置往回推理的相對車行方向,也就是直行的路線。
(就像是版主提供的現場圖那樣...)


版主這個案件,應該只能用機車跨線逆向超車導致事故發生來施力,
因為照常理推斷,對向車道的直行車輛只會有一個方向。

不過轉彎車有責任確認自己的行車路線中,是否會侵害到任何方向的直行車路權,
版主發生的這起事故,車道中間並無分隔線,所以在對向無來車下,可"合法"逆向超車,
所以以這個角度切入能得到多大的施力點,
這個就要看初判的員警所做出的判決才能決定。
不過很可能還是維持原判,版主7、對方3的比例分攤...



我相信大部分的駕駛還是有著生物的本能,
有轉彎車在前面,應該不會想要加速衝撞...
一般轉彎車與直行車會發生碰撞,發生的原因不外乎,

-轉彎車在有直行車的情況下硬要擠。(無庸置疑轉彎車的錯...沒有駕駛道德)

-轉彎車誤判直行車的速度,不能過以為能過。(一樣是轉彎車的錯...駕駛技巧太差)

-直行車看到轉彎車進入彎道後,或是變換車道車輛抓好距離已開始切入旁邊車道,
直行車"加速"行駛。
(不要說不可能,我在路上常常看到...我認為這是直行車的錯,直行車忽然的"加速",
這樣要轉彎車輛或是變換車道的車輛,如何抓準距離與時機?)

-轉彎車進入彎道時直行車的行車方向並非筆直向前或是直行車從不正常的方向出現,
導致轉彎車輛在常理判斷下無從注意直行車,或是誤判直行車的路線。
(我覺得這應該是直行車的錯...因為已經違背開車的邏輯及規範,當然也有可能是交通標示設計不良所致)

-直行車開車或騎車不專心完全沒有看到轉彎車,
或是直行車車速過快(超速太多)以致發現轉彎車輛已來不及煞停。
(這個我認為雙方面都有錯,也是最難判定的一種情況,轉彎車的確有義務不影響直行車,
但假設今天轉彎車輛因故只能停在轉彎道上,直行車在可以"安全"煞停的情況下硬要撞上去,
難道這全部都要怪轉彎車的錯嗎?)

以上是"台灣常見"的碰撞原因,如果交通標線號誌規劃或是駕駛人教育做好,
不用引用到法律,這些事故都有辦法避免的~

不過目前台灣沒有這種完善的交通環境,
如果以台灣現形的交通環境,
發生事故一定要認定是轉彎車的錯,說實在的我覺得不符合正義原則...
交通的改善不是改一改法規跟上國際潮流就好了...
而是要有完善的整體交通制度、軟硬體的配合、駕駛人的道德教育...等缺一不可,
不然直行車路權"絕對"凌駕於轉彎車路權的貿然上路,產生的問題會非常多...


直行車路權無限上綱的觀念一旦成形並廣為人知後,
交通壅塞時,應該會形成兩種情況:

1.路口大打結導致很多車禍發生。

2.直行車根本不理會有轉彎車,開過去就對了,除非看到紅燈,沒看到紅燈決不讓,
轉彎車怕碰撞不敢轉彎,變成只能搶黃燈左轉,左彎車道大排長龍,
搞到最後可能演變成要"左轉",都是過了路口後,
再從小巷子右轉再右轉來達到"左轉"的目的...


以上是小弟的一些見解~



moon7th wrote:
就像之前wtevos...(恕刪)



感謝解惑!!

travis.huang wrote:
謝謝大家關心^^我是...(恕刪)


既然都已經裁決

除非有異議要再提出

不然還是回到實際面

與對方好好溝通一下

整件事故的損害賠償(汽機車損加上醫療)

再來個3:7

再來個柔性勸說一下

事情過了就好

我的心態是要花錢了事就不如保持好心情

事情遇到了,就是多學個經驗而已...

wanga wrote:
為何不學日本、中國讓汽機車分道行駛 ﹙用小分隔島﹚,應該可減少行車糾紛。


日本沒有汽機車分道吧 ...
路口嚴禁超車............................

moon7th wrote:
就像之前wtevos...(恕刪)

caikz wrote:
路口嚴禁超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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