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catt wrote:
我唯一會佔位的也就是609的那種情況(或是類似的情境),
其他佔位行為我也不認同。
你是要我舉什麼例子?
...(恕刪)
只要你想佔位,你應該都能講成類似吧!

fanrien wrote:
只引用部分的文章,造成斷章取義的假象,相當不欣賞
該不該死不是由你認定,凡人之說更是可笑,畫個圖舉個例子就當自己是神囉?太可笑了
回你的鳥問題就是有勇氣?我沒看先前所有的留言,只看到後面有個ddcatt不斷被罵同時提及609的文章
真不該回應這種廢文,釣出一個人自視甚高,高到一種不可思議的地步
原來ddcatt會被罵,不是沒有原因的
你到底是從哪裡得到這種腦補的結論?有誰說了併排臨停跟車上有沒有其他人有關?
況且我也沒說併排是對的,請你將文章看清楚想明白後再回應好嗎
討論不是捏造硬坳,不僅沒價值還令人反感
蝦米爸爸 wrote:
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http://appeal.tbkc.gov.tw/news_detail.aspx?id=18
人肉佔停車位 警:罰300
http://weissb-piranha.blogspot.tw/2013/07/2013-07-16.html
不是用第82條(障礙物)「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來罰。
而是用第78條(行人)「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來罰。
看來版上的網友可以分
聖人:絕不併排停車(包括併排臨停)、也絕不用人占車位
凡人1:車已到,因不想妨礙車流,車先繞開、用人占位
凡人2:車已到,併排臨停等候車位空出來
小人:非乘客先占位 or 灑小蜜蜂占位 or 看別車將停到派人搶占
偽君子:違規較大(併排停車)的人道貌岸然的指責違規較小的人
蝦米爸爸 wrote:
就算路面寬敞,但如果有機車為了繞過併排臨停的汽車,和內側車道的汽車擦撞,你認為併排臨停的汽車完全沒有肇事責任?雖然不太會被判是主因,但連次因的責任都沒有嗎?
fanrien wrote:
不過我得說,要看該路段的狀況
如果車多,會妨礙到車流,我連等都不會等,反正我雙腳好好的,不趁年輕時多用用老了想用也沒得用
停遠點沒差
雅客山莊 wrote:
1.要放人下車占車位~~請問兩位會在哪放下人? 整排都是停車位時,妳在哪放人下車占車位?? 會不會併排臨停??
2.您在 停車時~~ 後方來車是不是也要繞過妳? 那妳到底算不算並排臨停??
還是~~做法上有了~~ 但是自以為的觀點並沒有?
fanrien wrote:
所以車上沒人的就該死?
你說的併排停車真的會被開罰嗎?我持保留態度,此併排是暫時且非故意占用
是要進入該車位的前置動作,不是故意不進車位而是要等待前車離開
不過我得說,要看該路段的狀況
如果車多,會妨礙到車流,我連等都不會等,反正我雙腳好好的,不趁年輕時多用用老了想用也沒得用
停遠點沒差
fanrien wrote:
停個車有必要這麼麻煩?非得用搶的心態來停?先佔先贏?
我不是要你舉例,我說的是你所follow的那位神人所開的頭
fanrien wrote:
併排,是想停車的人想併排的嗎,不是啊
問題點出在於對方慢吞吞摸來摸去
不要說有小孩的,有些其他狀況的也常發生,沒道德拖你時間的所在多有
這根本是非戰之罪
起了一個爛頭還有人很高興的跟著喊聲,在我看來是很悲哀的事情
只因為用人佔位本身就是錯誤的行為,又想加以合理化想出一個看似相當合理的情況
被看破手腳後還自認為是神
高傲到令人作噁
這跟遇到阿婆有糾紛,阿婆下車第一句就說,少年耶騎那麼快衝啥有異曲同工之妙
為錯誤辯解本身就是種錯誤,這種人真的非常該死
蝦米爸爸 wrote:
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http://appeal.tbkc.gov.tw/news_detail.aspx?id=18
人肉佔停車位 警:罰300
http://weissb-piranha.blogspot.tw/2013/07/2013-07-16.html
不是用第82條(障礙物)「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來罰。
而是用第78條(行人)「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來罰。
所謂"臨時停車",須具有下列三項要件才構成,缺一不可,1.車輛未熄火,保持可以隨時離開之狀態2.駕駛人未下車3.臨停時間未超過3分鐘,而依版主所稱雖然被開單當天你在警察還沒拍完照就出來要開走,但因你已離開車輛,故已構成違規停車(56條),而非違規"臨時"停車(55條),因此警察依法告發你併排停車而非併排臨時停車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