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

汽油版!中油vs.台塑 - 1200公里省油測試大對決

rjchardljn wrote:
兩者都符合國家標準 ...(恕刪)


我也看不懂
可能是我的智商比較低
大家別計較我

所以這樣說每個輪胎都符合CNS標準
每個裝上車時的性能與耗油都一樣嗎

所以我想符合標準就是一個最大的問號
小弟真的不知道符合什麼標準
(1) 熱值
(2) 辛睌直
(3) 主成分的最低濃度
(4) 雜質的最高濃度

我想其實大家都不知道的時候
只好把這個當作實驗的黑盒子
說不知道就好
直接用實驗時實測

否則小弟真的很期其他人能提供更詳細的數據
證明中油和台塑是一樣符合CNS標準
所以在定距時用油量也該相同
請提供是否有任何連接的文章可以參考

小弟說小弟的認知
符合標準只是符合最低的使用者的要求
但每個公司都有不同配方與來源
我不知道油就不說這部份
輪胎可能要符合多少公里使用或怎樣的狀態下還安全的最低標準
但每個輪胎的配方與加工方式會造成不同的產品
所以會有不同的表現
我想應該是這樣吧
板上多位大大的學養都讓小弟佩服,
例如newshunshan大大、君偉大大等人,
特別是君偉大的幾篇發言,
更是令人印象深刻。

反觀之下,
Q大的質疑與憑據就令人覺得薄弱許多,
老實說小弟從頭看到尾也只看出Q大想表達的是"媒體人做出的實驗,結果不足採信"這點,
或許過程真的不如Q大要求的那麼嚴謹,
但根據這麼多人的回應,
僅以統計學的觀點來說也足以支持板大的結論了。
若是Q大真的想讓過程更嚴謹,
就像許多人說的那樣,
可以麻煩您設計一個一般人可以做到且符合您嚴謹要求的實驗方式,
讓所有因為您對於本次結論的強烈質疑而願意身體力行找出答案的人使用嗎
iunknown wrote:
跟魔人實在很難溝通,...(恕刪)


我提出是反諷, 大家笑笑就好, 但重點是你提出的方法比版主差, 我有數據計算如下:

1. 重量可以普通可以量到0.01克
精密天平可量到0.0001克=0.0000001Kg
以50公升來說
誤差就是2ppb
這樣可以解釋為何重量是可靠的測量單位, 因為都是現成的儀器.

2.加油槍的國家標準是0.5%? 50L誤差是25CC

3. 所以你用1L燒杯去量50L溶劑, 誤差若與加油槍同為25CC
每杯的誤差只有0.5CC, 這樣 0.5ccx50=25CC
我也很懷疑地球上哪個人做得到

4. 其他誤差
1). 你保證每次到完油後杯子沒有殘油
2). 用眼睛看1L刻度每個人都會不同, 我都是每次固定燒杯, 固定眼睛高度, 固定人, 就是我
3). 用眼睛看刻度只有在要求不高時, 就是差個5CC也沒有關係,但不適合你的要求

和你討論一下你認知的地方, 當然你可以說加油槍沒有矯正, 這的確是個問題, 但和你的放大50倍的誤差, 不是相同的一件事.

小弟認為你的思考是否可以更加周延, 否則版主的實驗, 至少油量而言, 我覺得或有改進空間, 但也不至於翻盤.
sniper59 wrote:
以前在汽車燃料市場,...(恕刪)


5分奉上

樓主真得非常有耐心、毅力
欲想提告的那位大大,你好:
你應該是要提告訴或自訴而非告發
告發是"非"被害當事人向司法單位"舉發"犯罪(被害當事人以外第三人)
被害當事人本人可向司法單位提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由國家(檢察官)替代被害人而進行訴訟
自訴乃被害當事人自行進行訴訟

and

小弟不認為有任何構成公然汙辱或是誹謗的要件
小弟懶的打要件^^/
有興趣者可上法務部查公然汙辱及誹謗法條
或Google一下就可以找到很多^^

惟,欲想提告的那位大大
你可能需再三思謹慎而行
一但你告不成對方
你將會被反控告誣告喔^^a

人與人之間並非只有刑法(或其他法律)才能停止紛爭
刑法乃國家最後的手段(處罰)
理應小心謹慎

與各位大大分享之
^^
實在是太佩服了
擁有這樣的毅力與精神實地去做測試!
太多人該感謝您做了如此的測試
讓大家更清楚明白啊
萬分佩服 謝謝您 辛苦囉!!!
不管是想要提告誹謗或反訴誣告的同學...看清楚嘿
兩方都不要浪費訴訟資源了
截至本篇回覆發文為止
客觀事實呈現出來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各罪
所以根本告不成的
這是法律系大二學生都該明白的基礎素養
餘言不贅述了
To 吉魯巴你好

本於好學討教切磋,並無要挑起戰火或攻擊之意謂,在此先聲明之

小弟對於你所說的"客觀事實"呈現出來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各罪存有疑慮,

姑且不論誹謗或公然汙辱,這本就客觀要件不該當

然,你對於誣告罪之客觀事實認定,小弟認為有疑慮

本案件誣告罪"可能"不會成罪

其應不在客觀上阻卻構成要件

而是在主觀上阻卻故意才是(小弟認為)

所謂客觀上之事實,乃係以一般社會大眾第三人之角度去觀察該事實之認定

依據誣告罪之"客觀要件"來看

(小弟不贅述其他要件就針對以下做探討研究即可)

誣告:所謂誣告係指以反於真實之事實而為申告之行為,詳言之,申告之內容係虛偽之事實,並非以全部虛偽為必要,
部分虛偽亦可構成誣告知內容(20上662參照)

某大大(甲)在"01"對另一某大大(乙)發佈之言語,(當事人簡稱之某甲及某乙)
以一般社會大眾第三人之角度來觀察,該發佈之言語,根本無誹謗或公然汙辱之行為
然而某乙卻對於某甲提起誹謗或公然汙辱罪之訴訟
於客觀上應已構成誣告罪之"誣告"客觀要件

然,依誣告罪之主觀要件-故意
行為人若對於申告之事實誤認為真實,則屬構成要件錯誤,可阻卻誣告罪之故意
準此,某乙應屬對於申告之誹謗或公然汙辱罪誤認為真實,而阻卻故意方是

"該主觀之認定就看法官相不相信嘍!"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P.S:小弟以為"法律系大二學生都該明白的基礎素養"相當不以為然,言語上有些程度上之某種意謂
該言語之素養實屬不當...很多法律系學生連何謂告發.自訴.告訴都有可能搞不大懂...這何不是基礎中的基礎呢?

不好意思,小弟認為可能你寫者無意,但看者有心,
因此建議"吉魯巴"莫以過大的自我意志來認知
如有冒犯敬請見諒
大家相互學習討教研究切磋^^
本回覆亦可讓各位大大更了解法律學習法律不畏懼法律
真是好文一篇
比較常常在跑長程的我
從買車以後都選擇中油看來是對的
謝謝大大的分享
懶得爬文了
怎麼看到十一月份是法律系大戰阿


管見認為,有實驗精神就值得加分啦
跟01認真,你就輸了
  • 7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