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

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katana057 wrote:
不僅語無倫次還胡亂栽贓啦

錯了,
我並沒有這樣喔。

語無倫次胡亂栽贓的人是你喔。

katana057 wrote:
我壓根兒沒怪過神大人是也

反正我看到錯誤觀念就打臉,你有沒有怪過我不重要。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
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
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民國71年的函釋, 怎麼會知道 民國94年的規則寫些什麼? 然後解釋20年後的法規?
71年的高速公路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69年8月12日交通部交路(六九)字第165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條文查不到, 不過絕對沒有"超車道"

就算14年前的歷史法規, 也都沒有"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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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  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  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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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完全沒有 "超車道", 當然沒有"特定車道"概念!沒有絕對路權概念,沒有"車道"使用分配,通行區分的問題!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

函釋為何"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當然是呼應舊條文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
新法沒有"同向四車道路段"一詞!

超越前車,最高速限繼續行駛, 這是"相對路權"的概念
超越passing只要超過就可以,也不一定要回原車道!

所以才會說"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因為舊法規就是只有超越 !變換車道!
但是新法規就是"超車"Overtaking , 比超越多了一次回到原車道的變換車道! 有二次變換車道!
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

舊法規還有"最高速限繼續行駛!" 因為繼續行駛!'當然可以不必離開!
諸位所說, 全都是舊法規的規定, 早已廢止!

民國96年之後, 交通法規修正了! 納入"路權歸屬"的概念
法規也修改為"超車道" 以"車道"為主體, 設定"絕對路權"的規範!
這不是20多年前的函釋想得到的!

不是只有不能引用廢止的舊法規! 對於以前的函釋, 也必須考慮其當時解釋的背景條文為何?

函釋考古, 就能發現, 是一路抄下來的! 但是法規中途改了"很多次" ,函釋還是照抄!
必須依據現行法規! 依法行政! 法規改了!不能一直照抄下去!
保持在一個可以持續超越中外側車道的速度,

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的話就去中外側車道吧。
Wazzuup wrote:
保持在一個可以持續超越中外側車道的速度,
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的話就去中外側車道吧。

這是你的想法,法規並沒有這樣規定喔。

照你建議的開法,
如果中外線的車已經達到最高速限,
那守法的駕駛根本沒法使用內線,
這樣等於浪費資源又鼓勵違法。
katana057 wrote:
你這言論又跳回去繞圈圈了
建議從40頁看過了


不敢討論法學規則了,轉移焦點


下次就不要再引我言嘿,要跟我討論法律
請先去搞懂基礎法學知識吧.....

herblee wrote:
"選擇性"的跳頁看嗎?
例外法和原則法不一定同條文!


但書等於例外法,例外法不等於但書
例外法若有自己的單獨條文,絕對不會是但書形式

是你選擇性解讀


herblee wrote:
問題1是? 找對原則法了嗎? 兩者有相互排斥的關係嗎?(例外成立排斥原則)
"超車道"也能"最高速限",本來就能同時存在! "這兩者根本互不排斥
完全不存在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錯,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條路權法條喔,跟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第八條第三項的例外法就是用來排斥前項原則法的原則規定,所以排斥的是"路權規定"

herblee wrote:
問題2是?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兩者是同一事項嗎? (同一事項特別法優先適用)
"超車道"和"最高速限"分明是兩回事! 完全不是同一事項! 根本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因為第一題搞錯了,所以你連第二題的前提也錯了

另外 "普通法與特別法" 與 "原則法與例外法" 是不相同的法學規則


herblee wrote:
問題3是? 但書規則又是只剩一條,其它都不是但書規則了! 必然是推翻"但"字之前的嗎?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怎麼會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法律"但書"規定,在"法學序論"當中,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當中,都有說明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但」字為開端之文句為但書, 有說但書一定是推翻但自之前的文句嗎? 還有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怎麼可以不看文義,只是機械式的倒推?
1.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但書說的是"速限", 怎麼能倒推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的事項呢?
2."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無這項事實! 怎麼能拿未發生的"事實"預支"路權"?
3.況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速限』為二個不同條文(高管規則5及8-1-3)之同一事項 , 此但書(高管規則8-1-3)為"內側車道速限"之特別規定,故110←→110km之速限優先於60←→110之規定。


為什麼要機械式的倒推?? 就是怕遇到你這種人啊~~
每個人都用自己的邏輯方式去解釋法條,那怎麼"適法"?
法學課本的那些規則是寫好玩的嗎??

而且,怪了,這個法學概論怎麼突然不敢PO出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1#1410
herblee wrote:
法學概論 陳麗娟著 48 頁
法律條文中所謂「但書」之規定,大多是例外法,通常「但書」之前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


但書的排除原則只能"限縮解釋",因為前項為"路權規定",所以排除原則也只能限縮為"路權規定",不能類推解釋到"速限"喔
連三錯,以棒球而言,你已經出局了

後面你已經落入但書內的"速限"漩渦裡了,就不再繼續於錯誤的論述裡打轉。


另外
herblee wrote: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法規"但書"有四種 書寫模式
1.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2.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就立法技術而言,若將但書去而不用,好比理髮師不用剪刀,只能使用其他工具,實無法善其事。
3.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其屬役男者,並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標點符號只在說明, 「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
這只是標點符號的用法


你可以繼續無視"惟但書前之「前段」"的說明
也可以繼續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herblee wrote:
4.○○○。但○○○,得○○○。
例: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第 2 項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只看到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這一句, 就能全數 推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原則嗎 ?


錯,這邊的"但書"例外法是指"特定對象或條件下"可推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原則
只有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這個條件下,才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逐級陞遷原則
正常情況下,就必須遵照"逐級陞遷原則"之原則法規範
並不是整個原則法被消除掉。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這第四種型態
要看但書的內容寫什麼?
要排除什麼? 是部份排除,還是全數排除 ,要看但書寫什麼? 不是放在後面就是全數排除
加諸於『內側車道(="超車道")』有多少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只是其中之一,能全數排除?

所以在相同規則下可直接判斷
只有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路權原則
附加條件就是小型車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
無法將車輛開到最高速限,就必須遵照"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原則法規範
並不是整個原則法被消除掉。


這就是法學規則

我可以用這套法學規則套用到全部的法條,你的呢??

herblee wrote:
不可能拿速限排除路權! 也不可能拿路權排除速限!


還是那句話,只有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才可以排除前項原則法之路權原則,其他的都不能排除喔
請不要一直把"速限"扯進來


剩下一堆重複的文章,可以直接拿上面對應的段落自己塞到對應的地方

當然也歡迎你釋放大絕招,
"看不懂說什麼?" "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 "完全看不懂上面(再)說什麼 ? "
因為我這篇的內容跟下面連結的說法都一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756452&p=64#633
Gullit168 wrote:
但書等於例外法,例外法不等於但書
例外法若有自己的單獨條文,絕對不會是但書形式
是你選擇性解讀
...(恕刪)

現在就是在說"但書"
但書就是例外法
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
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但書規則每一項都要遵守, 不是選擇性的遵守!
按照但書規則解讀
但書就是例外法
把文字倒過來說 『"例外法若有自己的單獨條文,絕對不會是但書形式"』
這並無法改變 "但書" 就是例外法, 必須限縮解釋的事實 !
也同樣無法改變
按照但書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Gullit168 wrote:
錯,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條路權法條喔,跟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恕刪)

1.既然知道是 "路權規定" , 這是在設定"車道"供超車使用, 這個"內側車道"有沒有速限?
沒有速限嗎? 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怎麼會說『跟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無論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速限皆為60-110km
若無特別法,例外法, 內側車道=超車道, 速限都是60-110km(這是不是速限的普通法/原則法?)

Gullit168 wrote:
所以第八條第三項的例外法就是用來排斥前項原則法的原則規定,所以排斥的是"路權規定"
...(恕刪)

路權是一種分配/排序/誰先誰後
但這個但書例外卻是"速限", 只能限縮於"速限的例外", 是"超車道"的第二種速限!
不得擴張解釋!這不是"超車道",這種車道的例外! 並非"可以定速行駛不離開",變成行車道!
"速限"根本不是路權!
因為
1.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完全未分配"最高速限"去行駛內側車道,而排除其它車道, 這根本不是路權!
2.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未來才可能發生的事根本不是路權!
不是路權的但書, 卻要拿來排除/排斥"路權規定"?
這是拿"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去排除 "相對車速"的超車? 兩者風馬牛耳!
也是拿一個"依速限行駛"規定, 去排除 "依路權行駛"? 完全是張飛打岳飛!

居然有這種事??
兩者根本對不起來! 他們不衝突! 先分配路權供"超車"使用, 再規定"速限",完全不排斥!
不排斥,完全並存的兩個規定,要如何發生例外法 VS 原則法 ????

Gullit168 wrote:
因為第一題搞錯了,所以你連第二題的前提也錯了
另外 "普通法與特別法" 與 "原則法與例外法" 是不相同的法學規則
...(恕刪)

但書就是一種例外, 在此也是速限的特別法!

Gullit168 wrote:
為什麼要機械式的倒推?? 就是怕遇到你這種人啊~~
每個人都用自己的邏輯方式去解釋法條,那怎麼"適法"?
...(恕刪)

上述完全依據但書規則 !
反而沒有的正是"機械式的倒推??"


Gullit168 wrote:
法學課本的那些規則是寫好玩的嗎??
而且,怪了,這個法學概論怎麼突然不敢PO出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1#1410
但書的排除原則只能"限縮解釋",因為前項為"路權規定",所以排除原則也只能限縮為"路權規定",不能類推解釋到"速限"喔
...(恕刪)

那就是我節錄出來
法學概論 陳麗娟著 48 頁
法律條文中所謂「但書」之規定,大多是例外法,通常「但書」之前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
這沒錯, 通常狀況,這說明, 那些是原則法,那些是例外法 ,,,,,,...........
然後, 這句話有說但字前方一律機械式推翻? 不必看文義嗎? 沒有!

「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這沒錯
但是還有規定,"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不能選擇性跳過去不看!

Gullit168 wrote:
連三錯,以棒球而言,你已經出局了
後面你已經落入但書內的"速限"漩渦裡了,就不再繼續於錯誤的論述裡打轉。
...(恕刪)

看不懂? 棒球連三錯,是漏接? 暴投? 提早離壘? 看錯暗號? 和出局有什麼關係?
比球晚到壘包? 揮棒落空都還要看捕手是否接到球 ?
若 模擬兩可,無法直指錯誤在哪裡? 又一直說錯了!
就無法改正錯誤!
可以從頭到尾整段講清楚嗎?

Gullit168 wrote:
另外
你可以繼續無視"惟但書前之「前段」"的說明
也可以繼續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恕刪)

1.但書前已打上句點,哪不是前段, 那是完整的句子了!
2.但書之「前段」,是但書這一句分了「前段」和後段 ,不是和本文分前段」和後段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非超車不得佔用超車道" 的意思!
Gullit168 wrote:
錯,這邊的"但書"例外法是指"特定對象或條件下"可推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原則
只有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這個條件下,才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逐級陞遷原則
正常情況下,就必須遵照"逐級陞遷原則"之原則法規範
並不是整個原則法被消除掉。
...(恕刪)

何以 淮橘為枳 ?
這都是第4種但書型態, ○○○。但○○○,得○○○。
怎麼在這裡就是依文義去看但書寫什麼? 才推翻"但書明文規定"的範圍?
不是但字前方"一律機械式推翻?"

本文和但書,都是 陞遷原則! 是同一事項! 當然是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車道" 和"速限" 根本不存在這種關係!
這個但書只能是特加"新速限"的限制! 或解除"速限標誌"的意思!
條件就是有無安全車距!

Gullit168 wrote:
所以在相同規則下可直接判斷
只有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路權原則
...(恕刪)

"最高速限"根本不是路權!
要如何排除"路權"?
但書從嚴解釋原則,要不要遵守?
不得類推解釋? 不獨擴張解釋,要不要遵守?

Gullit168 wrote:
附加條件就是小型車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
...(恕刪)

錯誤之處為
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引用已廢止的舊法規, 現行法規沒有這樣的文字!
此依法無據!
Gullit168 wrote:
無法將車輛開到最高速限,就必須遵照"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原則法規範
並不是整個原則法被消除掉。
...(恕刪)

看不懂再說什麼?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 P → Q ,等價是 ~Q(非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P(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P 是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怎麼跑出 『就必須遵照"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原則法規範』???
在說什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若成立
若P(不擠,不堵塞行車,前方有55m車距)則Q 可以新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書當中還是有 內側車道(=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一直都存在! 並沒有改變!

但書不成立, 條件在於 ~P 堵塞行車之狀況(擠,堵塞行車,前方無55m車距),無法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書不成立, 等於沒這條但書 !
速限回到原則法,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為60-110km)

無論
可以新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無法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一直都存在!
和本文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完全沒影響

Gullit168 wrote:
這就是法學規則
我可以用這套法學規則套用到全部的法條,你的呢??
還是那句話,只有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才可以排除前項原則法之路權原則,其他的都不能排除喔
請不要一直把"速限"扯進來
剩下一堆重複的文章,可以直接拿上面對應的段落自己塞到對應的地方
當然也歡迎你釋放大絕招,
"看不懂說什麼?" "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 "完全看不懂上面(再)說什麼 ? "
因為我這篇的內容跟下面連結的說法都一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756452&p=64#633
...(恕刪)

法學規則?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沒看到有依據但書"從嚴解釋"的規則!
不是路權如何排除路權??
速限規定只能排除原速限 !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法學就是理則學, 必須依邏輯推論,上述推論法完全沒有依據邏輯學 P→Q (~Q→~P)
ftyu wrote:
之前公路警察有發公...(恕刪)

senned wrote:
千萬別在這問,這裡很多人會認為最內線道跟德國一樣,所以也有許多人掛歐盟底牌。...(恕刪)


大哥您太神了,這棟樓我只看了前面1.5頁,真的被您說中了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
就是卡在"速限"這個法規上面
若該路段速限80
那麼若要開內線應該要保持多少速度以上呢??(車多與車少時可分開說明)
通常不是頂多開到90嗎
還是說內線是不限速的???
這樣的話內線開91以上都不會被開單嗎??

另外若該路段法規是限速80
照理說90是寬限值
那麼外線開80到底有沒有錯呢?

希望有人能從合法的角度來解答
因為主要是不想被開單阿~恕刪)


跟你說啦~
1. 該路段有速限標誌,速限100你就開100,內車道也一樣
很多人(超過90%)在速限100路段看到測速照相機,就減速到100了,你自己也有發覺吧.
當然啦~ 沒有照相機的時候, 你想開多快沒人管你, 不要被警察看到,不要被照到就好

2. 內線車多你開不到100,警察也不會對你怎樣的
3. 再說一遍,速限100,你在內車道看到照相機時, 90%的車子都減到100~105
4. 速限沒有分內外車道的,有最高速限的牌子,最低速限有規定但沒看過牌子
5. 至於內車道是否為超車道?
看過youtube 國外飆車的(有裝行車紀錄器),比方我在內車道飆車很快,
當前方有車的時候, 前方那台車看到後方快車要接近了, 就自動閃到內二車道
那個飆車的就仍以時速250以上續行內車道,所以當初前方的"慢車"也沒在超車啊

6. 交通號誌與指示牌是哪個單位負責裝設的?
如果不是警察裝設的,那警察講得準嗎? 警察是執法單位,而不是立法規的單位
所以要開多快你還是參照當時是否有測速照相機與警車為準吧~ 哈哈~
herblee wrote:
現在就是在說"但書"


如果現在是在討論"但書"
那下面這段話你是寫來讓人知道你看不懂"但書"不會在不同條文嗎
herblee wrote:
"選擇性"的跳頁看嗎?
例外法和原則法不一定同條文!



herblee wrote:
按照但書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1.既然知道是 "路權規定" , 這是在設定"車道"供超車使用, 這個"內側車道"有沒有速限?
沒有速限嗎? 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怎麼會說『跟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無論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速限皆為60-110km
若無特別法,例外法, 內側車道=超車道, 速限都是60-110km(這是不是速限的普通法/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依照H大大的解釋變成"第八條第三項裡面的例外法"但書"是在排除第五條原則法的原則"?????

照你這種解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本身也有"但書",那他的原則法又在哪裡???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為什麼要機械式倒推,就是怕遇到你這種人啊~~~~
herblee wrote:
法學概論 陳麗娟著 48 頁
法律條文中所謂「但書」之規定,大多是例外法,通常「但書」之前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
這沒錯, 通常狀況,這說明, 那些是原則法,那些是例外法 ,,,,,,...........

完全無視法學規則,直接打臉自己引述的文獻









herblee wrote:
herblee wrote: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法規"但書"有四種 書寫模式
1.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2.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就立法技術而言,若將但書去而不用,好比理髮師不用剪刀,只能使用其他工具,實無法善其事。
3.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其屬役男者,並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標點符號只在說明, 「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
這只是標點符號的用法

可以從頭到尾整段講清楚嗎?
1.但書前已打上句點,哪不是前段, 那是完整的句子了!
2.但書之「前段」,是但書這一句分了「前段」和後段 ,不是和本文分前段」和後段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非超車不得佔用超車道" 的意思!
何以 淮橘為枳 ?
這都是第4種但書型態, ○○○。但○○○,得○○○。
怎麼在這裡就是依文義去看但書寫什麼? 才推翻"但書明文規定"的範圍?


你可以再多凹一點阿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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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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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但書前段是什麼? 後段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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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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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但書前段是什麼? 後段又是什麼??


你越凹只是越凸顯你的錯誤法規解讀....

可以開始準備數你又要說幾次"看不懂" "不知所云" "無法理解"
反正你的回文標準起手式就是遇到無法反駁的,只好先說看不懂
然後繼續跳針重複複製貼上自己以前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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