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不僅語無倫次還胡亂栽贓啦
錯了,
我並沒有這樣喔。
語無倫次胡亂栽贓的人是你喔。
katana057 wrote:
我壓根兒沒怪過神大人是也
反正我看到錯誤觀念就打臉,你有沒有怪過我不重要。
Wazzuup wrote:
保持在一個可以持續超越中外側車道的速度,
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的話就去中外側車道吧。
herblee wrote:
"選擇性"的跳頁看嗎?
例外法和原則法不一定同條文!
herblee wrote:
問題1是? 找對原則法了嗎? 兩者有相互排斥的關係嗎?(例外成立排斥原則)
"超車道"也能"最高速限",本來就能同時存在! "這兩者根本互不排斥
完全不存在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herblee wrote:
問題2是?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兩者是同一事項嗎? (同一事項特別法優先適用)
"超車道"和"最高速限"分明是兩回事! 完全不是同一事項! 根本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herblee wrote:
問題3是? 但書規則又是只剩一條,其它都不是但書規則了! 必然是推翻"但"字之前的嗎?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怎麼會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法律"但書"規定,在"法學序論"當中,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當中,都有說明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但」字為開端之文句為但書, 有說但書一定是推翻但自之前的文句嗎? 還有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怎麼可以不看文義,只是機械式的倒推?
1.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但書說的是"速限", 怎麼能倒推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的事項呢?
2."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無這項事實! 怎麼能拿未發生的"事實"預支"路權"?
3.況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速限』為二個不同條文(高管規則5及8-1-3)之同一事項 , 此但書(高管規則8-1-3)為"內側車道速限"之特別規定,故110←→110km之速限優先於60←→110之規定。
herblee wrote:
法學概論 陳麗娟著 48 頁
法律條文中所謂「但書」之規定,大多是例外法,通常「但書」之前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
herblee wrote: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法規"但書"有四種 書寫模式
1.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2.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就立法技術而言,若將但書去而不用,好比理髮師不用剪刀,只能使用其他工具,實無法善其事。
3.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其屬役男者,並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標點符號只在說明, 「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
這只是標點符號的用法
herblee wrote:
4.○○○。但○○○,得○○○。
例: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第 2 項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只看到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這一句, 就能全數 推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原則嗎 ?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這第四種型態
要看但書的內容寫什麼?
要排除什麼? 是部份排除,還是全數排除 ,要看但書寫什麼? 不是放在後面就是全數排除
加諸於『內側車道(="超車道")』有多少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只是其中之一,能全數排除?
herblee wrote:
不可能拿速限排除路權! 也不可能拿路權排除速限!
Gullit168 wrote:
但書等於例外法,例外法不等於但書
例外法若有自己的單獨條文,絕對不會是但書形式
是你選擇性解讀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錯,第八條第三項的原則法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條路權法條喔,跟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所以第八條第三項的例外法就是用來排斥前項原則法的原則規定,所以排斥的是"路權規定"
...(恕刪)
Gullit168 wrote:
因為第一題搞錯了,所以你連第二題的前提也錯了
另外 "普通法與特別法" 與 "原則法與例外法" 是不相同的法學規則
...(恕刪)
Gullit168 wrote:
為什麼要機械式的倒推?? 就是怕遇到你這種人啊~~
每個人都用自己的邏輯方式去解釋法條,那怎麼"適法"?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法學課本的那些規則是寫好玩的嗎??
而且,怪了,這個法學概論怎麼突然不敢PO出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1#1410
但書的排除原則只能"限縮解釋",因為前項為"路權規定",所以排除原則也只能限縮為"路權規定",不能類推解釋到"速限"喔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連三錯,以棒球而言,你已經出局了
後面你已經落入但書內的"速限"漩渦裡了,就不再繼續於錯誤的論述裡打轉。
...(恕刪)
Gullit168 wrote:
另外
你可以繼續無視"惟但書前之「前段」"的說明
也可以繼續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錯,這邊的"但書"例外法是指"特定對象或條件下"可推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的原則
只有在"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這個條件下,才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逐級陞遷原則
正常情況下,就必須遵照"逐級陞遷原則"之原則法規範
並不是整個原則法被消除掉。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所以在相同規則下可直接判斷
只有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可排除前項原則法之路權原則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附加條件就是小型車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
...(恕刪)
Gullit168 wrote:
無法將車輛開到最高速限,就必須遵照"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原則法規範
並不是整個原則法被消除掉。
...(恕刪)
Gullit168 wrote:
這就是法學規則
我可以用這套法學規則套用到全部的法條,你的呢??
還是那句話,只有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才可以排除前項原則法之路權原則,其他的都不能排除喔
請不要一直把"速限"扯進來
剩下一堆重複的文章,可以直接拿上面對應的段落自己塞到對應的地方
當然也歡迎你釋放大絕招,
"看不懂說什麼?" "完全看不懂? 不知所云?" "完全看不懂上面(再)說什麼 ? "
因為我這篇的內容跟下面連結的說法都一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756452&p=64#633
...(恕刪)
ftyu wrote:
之前公路警察有發公...(恕刪)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
就是卡在"速限"這個法規上面
若該路段速限80
那麼若要開內線應該要保持多少速度以上呢??(車多與車少時可分開說明)
通常不是頂多開到90嗎
還是說內線是不限速的???
這樣的話內線開91以上都不會被開單嗎??
另外若該路段法規是限速80
照理說90是寬限值
那麼外線開80到底有沒有錯呢?
希望有人能從合法的角度來解答
因為主要是不想被開單阿~恕刪)
herblee wrote:
現在就是在說"但書"
herblee wrote:
"選擇性"的跳頁看嗎?
例外法和原則法不一定同條文!
herblee wrote:
按照但書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1.既然知道是 "路權規定" , 這是在設定"車道"供超車使用, 這個"內側車道"有沒有速限?
沒有速限嗎? 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怎麼會說『跟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無論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速限皆為60-110km
若無特別法,例外法, 內側車道=超車道, 速限都是60-110km(這是不是速限的普通法/原則法?)
herblee wrote:
法學概論 陳麗娟著 48 頁
法律條文中所謂「但書」之規定,大多是例外法,通常「但書」之前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但書」之後的規定則是例外規定 。
這沒錯, 通常狀況,這說明, 那些是原則法,那些是例外法 ,,,,,,...........
herblee wrote:herblee wrote: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法規"但書"有四種 書寫模式
1.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2.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就立法技術而言,若將但書去而不用,好比理髮師不用剪刀,只能使用其他工具,實無法善其事。
3.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其屬役男者,並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標點符號只在說明, 「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
這只是標點符號的用法
可以從頭到尾整段講清楚嗎?
1.但書前已打上句點,哪不是前段, 那是完整的句子了!
2.但書之「前段」,是但書這一句分了「前段」和後段 ,不是和本文分前段」和後段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非超車不得佔用超車道" 的意思!
何以 淮橘為枳 ?
這都是第4種但書型態, ○○○。但○○○,得○○○。
怎麼在這裡就是依文義去看但書寫什麼? 才推翻"但書明文規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