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

【重傷疑似造假】輾婦賓士男炫富 遭肉搜


ChOscar wrote:
蘋果也報導了!5/2...(恕刪)


在首頁居然看不到這篇文章
也真夠奇妙的了

Michellesda wrote:
文章點閱高達14萬!...(恕刪)


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是怕什麼?大家一頭霧水...

chengeddy wrote:
真得很扯.....怎...(恕刪)

你就別為難蔣站長啦 他也是人 總有妻小要照顧 所以處理上會比較有顧慮
我們這些不斷出聲的算是比較憨膽啦 當然也許真的有人是很殺 蝦瞇攏不驚 這我就不知道啦 不過我確定這個世間 大家都怕的是一種人 不要命的人 比如說恐怖分子 黃花崗偉大的那七十二位也可以算這這種的啦 ..............一般的人們有了安定的生活多半是會軟弱而沒敢有啥堅持 很正常
自解...
原來...創制權...是假的...人民...從來沒有過創制權...
各位 呆胞們...請不要笑別人...

以下引用, 中華百科全書, 尚待有識之士 釋疑...之

創制權,乃人民得以法定人數之連署,提出法案,請求立法機關制定,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複決權同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權。關於創制權之制度,大體上得為如下三種分類:

一、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前者法案不經議會而逕由公民投票表決;後者法案先交議會討論,若議會通過即成為法律,如遭否決或修正,則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二、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前諸只提出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條文;後者則須附具完整之條文。

三、憲法創制與法律創制: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前者得對憲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

我國法制,人民有創制權,為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

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創制以修改憲法(暨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創制(暨複決)中央法律之權,由國民大會行使,又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觀之,得由人民直接立法者僅限於地方自治法規而不及於中央法律

惟以省縣自治通則及有關人民創制(複決)(兩)權行使之法律迄未制定(憲一○八Ⅰ、一三六),故人民行使創制權之程序及方式,日前尚難臆測。國民大會之修改憲法權,可歸諸憲法創制、條文創制及直接創制,其創制中央法律權,則為法律創制及原則創制。(張昭弘)
有沒有人知道葉公子家..住在高雄哪邊阿.我在鳳山的朋友很想問候他順便送些花給它..鳳山的阿弟仔已經迫不及待想跟他吸63一叫高下了..我們車可能沒業公子好.不過車不少台
你們誤會蔣大了

其實這篇早上就已經有出現到首頁了

只是時間超過 所以不見了

每小時更新過往12小時發表於討論群組的熱門文章。
咱沒本事,只好努力推一下,讓文章不要沉了;肇事家屬先派出代表去上香有這麼難嗎?
100%支持,希望藉由01的力量,把一個幸福家庭,變成家破人亡的禍首給揪出來,

這個禍首的家庭,若沒拿出最大誠意,一定要予以最嚴厲的處罰~~~


請大家支持下去~~~~

SuchisLife wrote:
你們誤會蔣大了其實這...(恕刪)


那我們就接力 12 小時蓋新的大樓

看他該如何
推推推!喝酒不開車。酒駕開車害人害己!

  • 1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