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eddy wrote:真得很扯.....怎...(恕刪) 你就別為難蔣站長啦 他也是人 總有妻小要照顧 所以處理上會比較有顧慮我們這些不斷出聲的算是比較憨膽啦 當然也許真的有人是很殺 蝦瞇攏不驚 這我就不知道啦 不過我確定這個世間 大家都怕的是一種人 不要命的人 比如說恐怖分子 黃花崗偉大的那七十二位也可以算這這種的啦 ..............一般的人們有了安定的生活多半是會軟弱而沒敢有啥堅持 很正常
自解...原來...創制權...是假的...人民...從來沒有過創制權...各位 呆胞們...請不要笑別人...以下引用, 中華百科全書, 尚待有識之士 釋疑...之創制權,乃人民得以法定人數之連署,提出法案,請求立法機關制定,或經投票直接制定法律之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複決權同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權。關於創制權之制度,大體上得為如下三種分類:一、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前者法案不經議會而逕由公民投票表決;後者法案先交議會討論,若議會通過即成為法律,如遭否決或修正,則提交公民投票表決。二、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前諸只提出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條文;後者則須附具完整之條文。三、憲法創制與法律創制: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前者得對憲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我國法制,人民有創制權,為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依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創制以修改憲法(暨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創制(暨複決)中央法律之權,由國民大會行使,又依憲法第一百一十二及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觀之,得由人民直接立法者僅限於地方自治法規而不及於中央法律。惟以省縣自治通則及有關人民創制(複決)(兩)權行使之法律迄未制定(憲一○八Ⅰ、一三六),故人民行使創制權之程序及方式,日前尚難臆測。國民大會之修改憲法權,可歸諸憲法創制、條文創制及直接創制,其創制中央法律權,則為法律創制及原則創制。(張昭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