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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WOWO88 wrote:
你說的是對的
但是 目前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就是這樣


特別法本來就是優先於普通法
雖然這不是法律

他說的路權觀念是不對的

路權當然可以有兩種甚至以上同時存在 這是使用權(只有在雙方會產生衝突下才會訂路權優先次序 如轉彎車VS直行車 這是優先權)

使用權和優先權是不同的


車道使用路權依車速 車種 方向分為三類(超車只是其下產生的行駛行為)

慢車道 慢車可以行駛 機車也可以行駛 汽車特定情況才可行駛(這是車種分類)

如無限制 外側車道可以直走也可以右轉(這是方向分類)

內側車道可以直走也可以左轉(有人會爭前後直走轉彎車的路權嗎?)

高速公路中線是80~110小型車行車道也是大型車和慢速小型車的超車道(有人會爭三者的路權嗎?)
(這是車速+車種分類)


所以根據法規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車道並無疑慮 也不衝突

wrote: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
例如,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非高承載, 不得行駛高承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這是 汽車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不能侵入其它車輛"專用車道"的意思

直行車可以佔用左轉車道 左轉專用車道才不行

非高乘載車輛一樣可依公告規定行駛高乘載車道

法規不能望文生義或是只知皮毛而曲解基本的路權觀念
請再看一次, 但書是規定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多少", 還是規定"走那一個車道"?
要有路權觀念

從頭到尾這個規定都一直在"超車道"上,是改變超車道上的速限! ,並沒有改變車道!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依速限行駛)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回到速限的原則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超車道
無論何種"速限",都是"依速限行駛",車道都沒換, 兩者都是超車道上的速限!

超車道只有一種, 沒有任何法規區分出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 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
不能拿不相關的法條混在一起講

中線車道寫的是超越! 超越Passing和超車Overtaking的定義都不清楚???
這就是上面所說的常見邏輯陷阱
2.模稜兩可(Amphiboly)
9.循環證法(Circulus in demonstrando)
「人=動物」;「狗=動物」,上面兩個式子都為真,那麼「人=狗」為什麼會不為真呢?

沒有任何法規為"最高速限道", 此依法無據,不能自創法規!

WOWO88 wrote:
你說的是對的
但是 目前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就是這樣
特別法本來就是優先於普通法
雖然這不是法律
...(恕刪)

且此出自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如果只憑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能倒推,擴張解釋到把 超車道變更為"最高速限道'

那麼 中/外車道亦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麼,三個車道都可以稱為"最高速限道"了!

這是不符但書規則的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怎麼會變成推翻了"超車道"??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特別法本來就是優先於普通法
但這個特別法是速限!
優於"速限標誌"指示(原本之速限), 還是速限!
兩種"速限"都是在超車道上發生的!
超車道一直都存在!但書根本沒有任何改變超車道,成為另一種車道的意思!
改變的還是只有"速限"!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這個但書(特別法)在說的是"依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依速限行駛超車道
是速限的例外,特加"最高速限",是解除"原速限"之意思。

最高速限一定要有超車道讓它跑, 才能達到"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不可能脫離"超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前面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依路權行駛 , 兩者對不起來,這並不是相對的普通法!
兩者是規定不同的事項!
依速限行駛要如何推翻依路權行駛?

並非不論內容, 只看但字前方一律推翻 的"機械式"解讀
這是拿"絕對車速110km"的規定, 去推翻"車速高於中線車道(超車)"這種比較的"相對車速"規定

"相對車速"並沒有數字多少公里? 不像"絕對車速"有多少公里的數字

那麼, 這"相對車速"(超車)是比"絕對車速110km"快? 還是慢(未達110km超車)? 還是相同(以110km超車) ?
沒有數字!那是另一套標準! 比中線快(正在超車)! 比中線慢(非超車)! 和中線車道等速(併駛非超車)!
『沒有數字』當然是無法和「有數字」的比較? 這兩者都是規定!
不能把公斤和台斤的法碼.混在同一個天平上比較!
沒法比較怎麼能拿"絕對車速"去推翻" "相對車速"???

這種很怪異的邏輯, 通不過邏輯的驗證
也通不過與其它法規的交互驗證

錯誤發生的原因,還是未依照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wrote:
中線車道寫的是超越! 超越Passing和超車Overtaking的定義都不清楚???

你的確沒搞清楚

台灣交通法規根本沒定義超越和超車 也沒說兩者不同


超車=超越前車

超越是越過通過前車的一個動作

根據教育部辭典

【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的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的側方通過而超前行駛,稱為「超車」。】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
換車道。

以上都是超越前車

依你的邏輯都不是超車

依你對超車的定義 只要我是超車不是超越

以上各條款都不用遵守也不違規對吧?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難不成大型車和慢速小型車無車可超越時還能留在中線?

看看你之前的說法:
【"暫時利用" 沒有明確規定多久/何時不再利用,駛回那個車道, 超車不同, 有安全車距, 駛回原車道】

【"暫時利用" 是多久? 不明確, 也沒說"暫時利用"後行駛那一個車道 ,也沒說左/右側】

再比對你另一說法: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能毫無路權關念,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已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不會出現於中線車道! )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規則分配"超越前車"的小型車,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速限仍然是 60 - 110km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

根本互相矛盾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難不成在中線超越時要一直顯示左方向燈讓後方來車以為你要切進內線?

你上次還講沒有規定要持續顯示...法律隨你解釋?


你的說法太多不合理 不合邏輯和矛盾處

法規不能望文生義或是只知皮毛而曲解基本的路權觀念
knightcsf wrote:
台灣有台灣的法規

所以當你開在高速公路中內側車道時,
你會先閃前面的車大燈或喇叭,
等到他允讓閃到旁邊去,在從他的左側超車?

我不知道在01上面有誰開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時候,
要超車會先鳴喇叭,或閃大燈,
等到前面的車閃到一邊去,或這樣說允讓之後
才會從左側超車?

我是不會啦,那我是不是違法了?
因為我都直接看前後有沒有足夠的
空間就過超越過去了。

所以我還希望你能回答
高速公路上超車前不是要

鳴喇叭 或閃燈
並且等前車允讓時才能超車?

才不違法??

對了,這邊的超車,不單純只是紙內側車道
而是中內側車道要超越前車。
或外側車道小型車要超越前車,都是超車。



法律沒寫一定要鳴喇叭等,前車允讓就可超車,法律上沒寫分別,那就只能一體適用~
knightcsf wrote:
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雖然是交通部會同訂定,但是在高速公路部份
也一定是由高速公路局擬定,送給交通部公佈,那麼你說高速公路局
對於自己所也出來的規則不了解?或搞不清楚,那是不是也提出一個法院的看法呢?
來加以佐證呢?或者並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支持你的看法?

認為她們未依法行政,這絕對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我們是不是先釐清一件事情
按照你所說的,(就是說她們沒有依法行政)
是不是現在:

在實務上,台灣的高速公路並未禁止右側超車? 因為高速公路局以及國道警察都持這樣的意見, 因此就算在國道上從右側超越前車,也不會被攔下 來開單?

是不是先把這件事情確定下來?
我們必須先確定這樣的內容,才能避免
大家的混淆,所以是不是你的意思也是說
(先不管警察或高公局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台灣現在在高速公路上從右側超越前車是不會
被警察攔下來開單?也不會被高速公路局
認定為違規?

另外,當國道警察不會對右側超車行為開單時,
你主張國道上不能右側超車的實益是甚麼?
會有甚麼比較好的地方?

另外,如果你不是執法人員,可以因為他人屬於你違規
行為,而妨礙或阻擋他門想從右側超車的行車嗎?

另外,法規是否因牴觸法律而失效,應由大法官去解釋,
在那之前都是有效的。更何況,這裡並沒有依條法規明顯
相左,似乎沒有所謂無效或有效的說法,因為這就是
限在實際上執法的情形,應該沒有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還有,很好奇的一件事情,依照您的邏輯
你是不是也認為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先得前車允讓或靠邊慢行才能超車?
請讓我們了解你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是甚麼?


你的回應只指出了一點,因為政府沒有在考照期間好好教育駕駛人,所以才會有各式各樣的想法,但中華民國的法律顯然寫得很清楚,交通部的官員向來迂腐怕負責任也不是一天兩天的新聞了,所以會寫一些模稜兩可的東西,我舉幾個例子~

1.上交流道應該寫請加速,結果他們在上面拼命打速限要你減速!?
2.雪隧塞車應該加強去開罰龜車,增加雪隧速限,開放車道可變換,然後交通部是裝紅綠燈!?
3.國三過中和段速限開始拼命減到90,但事實上根本沒有減速的必要,只因為有隧道!?
4.進中正機場高速曾經有速限降到30過,後來被人一直捅一直抗議,才又突然改了回來!?

就是這些不想負責別人死不完的態度,所以才會有一堆搞不清楚的駕駛人出現,但我國許多法規確實仿效歐洲這點是無誤的,連環保法規都是仿效歐洲的~
WOWO88 wrote:
2 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車道 只要你是小型車 同時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本來就可以一直在上面開


那句話的意思明明還有"你沒擋路的狀況下才可",而且你在學理上根本不可能維持最高速限,所以實務上你只能讓,法律也是叫你讓,但你就是不讓~
WOWO88 wrote:
你說的是對的
但是 目前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就是這樣

特別法本來就是優先於普通法
雖然這不是法律


人家開在你後面,你就失去了在超車道行駛的路權,沒路權還硬要行駛,警察就可以開罰單,這樣很難懂嗎?
DC10 wrote:
法律沒寫一定要鳴喇...(恕刪)



如果你是依據規定保持40公尺到55
公尺的安全距離,不鳴喇叭,又不閃燈
前車怎麼可能發現
你要超車,然後自己允讓閃邊去?

用心電感應?

如果前車沒有動,那到底是沒有發現你
還是不允讓呢?

所以當前車沒有自發性的允讓的時候
你就不超車?

還是接下來閃燈按喇叭要他讓?

我很想知道這裡還有誰是這樣開車的?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當你後面的車輛
跟你保持正確的安全車距時,你會突然知道他要超車?
並且讓出車道讓他超車?

你是否可以說明,在保持安全車距的前提,
且不閃燈又不使用喇叭的情形下,
你如何發現後車要超車?然後允讓?
也請教我門,如何在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
之下,不閃燈也不鳴喇叭,可以讓前面的
車輛之道你要超車?

這樣厲害的技術,可以分享一下嗎?
說真的,我不知道高速公路上面是要這樣開的。
你門有誰知道是要這樣開車?
knightcsf wrote:
如果你是依據規定保...(恕刪)


這就是德國比我們強太多太可怕的地方
(沒辦法 他們內線除了近交流道跟危險地段外 無速限)
他們行駛在內線
隨時都會用餘光看一眼 正後照鏡
看過影片就知道他們讓車讓得多神速
https://youtu.be/9Nxgzn9lMRs
怕有人不看文 我先解釋最後那段是因為薄冰路段
有道路限速 開快 不要命了

當然礙於我國亂七八糟的法規
加上平時佔道就自認無敵的龜龜
要達到這種程度
是不可能的

我不想戰這種東西啦
反正龜龜無敵嘛
請單純 看影片跟影片內容就好

knightcsf wrote:
如果你是依據規定保...(恕刪)


我沒事就會看後照鏡確認前後狀況 通常後車還沒接近我就讓了 謝謝

如果你沒在看後照鏡 駕照去燒一燒吧
Yeti ASR-5 Commencal Meta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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