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雖然是交通部會同訂定,但是在高速公路部份
也一定是由高速公路局擬定,送給交通部公佈,那麼你說高速公路局
對於自己所也出來的規則不了解?或搞不清楚,那是不是也提出一個法院的看法呢?
來加以佐證呢?或者並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支持你的看法?
認為她們未依法行政,這絕對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我們是不是先釐清一件事情
按照你所說的,(就是說她們沒有依法行政)
是不是現在:
在實務上,台灣的高速公路並未禁止右側超車? 因為高速公路局以及國道警察都持這樣的意見, 因此就算在國道上從右側超越前車,也不會被攔下 來開單?
是不是先把這件事情確定下來?
我們必須先確定這樣的內容,才能避免
大家的混淆,所以是不是你的意思也是說
(先不管警察或高公局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台灣現在在高速公路上從右側超越前車是不會
被警察攔下來開單?也不會被高速公路局
認定為違規?
另外,當國道警察不會對右側超車行為開單時,
你主張國道上不能右側超車的實益是甚麼?
會有甚麼比較好的地方?
另外,如果你不是執法人員,可以因為他人屬於你違規
行為,而妨礙或阻擋他門想從右側超車的行車嗎?
另外,法規是否因牴觸法律而失效,應由大法官去解釋,
在那之前都是有效的。更何況,這裡並沒有依條法規明顯
相左,似乎沒有所謂無效或有效的說法,因為這就是
限在實際上執法的情形,應該沒有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還有,很好奇的一件事情,依照您的邏輯
你是不是也認為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先得前車允讓或靠邊慢行才能超車?
請讓我們了解你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是甚麼?
我從未依照我的邏輯去想,這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47條寫得很清楚,該條目本身也是為了管理超車而定,同時沒有任何但書或是寫的語意不清,簡單來說無論任何道路一體適用,這點很難理解嗎?
這也是歐洲的道路管理方式,所以歐洲的高速公路即使速限全世界第一快,安全性依舊能夠傲視全球,死亡率與事故發生率甚至於低於美國很多,這些成就就是憑藉著成功的駕駛人教育,而不是法律定得很好,但下面的人懶得也不願照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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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