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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knightcsf wrote:
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雖然是交通部會同訂定,但是在高速公路部份
也一定是由高速公路局擬定,送給交通部公佈,那麼你說高速公路局
對於自己所也出來的規則不了解?或搞不清楚,那是不是也提出一個法院的看法呢?
來加以佐證呢?或者並沒有任何官方機構支持你的看法?

認為她們未依法行政,這絕對是你的言論自由,
但,我們是不是先釐清一件事情
按照你所說的,(就是說她們沒有依法行政)
是不是現在:

在實務上,台灣的高速公路並未禁止右側超車? 因為高速公路局以及國道警察都持這樣的意見, 因此就算在國道上從右側超越前車,也不會被攔下 來開單?

是不是先把這件事情確定下來?
我們必須先確定這樣的內容,才能避免
大家的混淆,所以是不是你的意思也是說
(先不管警察或高公局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台灣現在在高速公路上從右側超越前車是不會
被警察攔下來開單?也不會被高速公路局
認定為違規?

另外,當國道警察不會對右側超車行為開單時,
你主張國道上不能右側超車的實益是甚麼?
會有甚麼比較好的地方?

另外,如果你不是執法人員,可以因為他人屬於你違規
行為,而妨礙或阻擋他門想從右側超車的行車嗎?

另外,法規是否因牴觸法律而失效,應由大法官去解釋,
在那之前都是有效的。更何況,這裡並沒有依條法規明顯
相左,似乎沒有所謂無效或有效的說法,因為這就是
限在實際上執法的情形,應該沒有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還有,很好奇的一件事情,依照您的邏輯
你是不是也認為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先得前車允讓或靠邊慢行才能超車?
請讓我們了解你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是甚麼?


我從未依照我的邏輯去想,這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47條寫得很清楚,該條目本身也是為了管理超車而定,同時沒有任何但書或是寫的語意不清,簡單來說無論任何道路一體適用,這點很難理解嗎?

這也是歐洲的道路管理方式,所以歐洲的高速公路即使速限全世界第一快,安全性依舊能夠傲視全球,死亡率與事故發生率甚至於低於美國很多,這些成就就是憑藉著成功的駕駛人教育,而不是法律定得很好,但下面的人懶得也不願照章執行~

-------------------------------------------------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DC10 wrote:
我從未依照我的邏輯...(恕刪)


所以你認為在高速公路上面超車的時候,
要先得到前車允讓,或這靠邊慢行,才能超
車嗎?
可否先回應這個問題,因為實在很想知道
你是不是在高速公路上就是這麼做的,
並且認為所有人都應該這麼做?

並且你是不是也認為,在高速公路上
在雙方間隔四五十公尺的時候,
要超車前,要先用喇叭或燈光通知
前車?

會這樣問,是因為這三個條文都寫在一起,
如果你認為高速公路不能從右邊超車,
那也勢必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前
一定要先按喇叭,或閃超車燈,
並且在對方允讓後才能超車,是吧?
knightcsf wrote:
所以你認為在高速公路上面超車的時候,
要先得到前車允讓,或這靠邊慢行,才能超
車嗎?
可否先回應這個問題,因為實在很想知道
你是不是在高速公路上就是這麼做的,
並且認為所有人都應該這麼做?

並且你是不是也認為,在高速公路上
在雙方間隔四五十公尺的時候,
要超車前,要先用喇叭或燈光通知
前車?

會這樣問,是因為這三個條文都寫在一起,
如果你認為高速公路不能從右邊超車,
那也勢必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前
一定要先按喇叭,或閃超車燈,
並且在對方允讓後才能超車,是吧?
...(恕刪)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 "法律事實"

現在的法律事實是"右側超車",不是"超車" !

其它都是獨立的條款, 不能源引不同款的條文,相互攻擊 !
不適用是不能引用這個條文!
不是"引用"不適用的條文, 去反證"右側超車"不存在????
看不懂?

knightcsf wrote:
其實 你對法律的解釋也是機械式的,從文義上去推理
而且你的機械解釋方式應該說,獨樹一格。
...(恕刪)

此為成文法, 不由文義解釋 ? 請問如何解釋?????
(法學緒論(含行政法規解釋及適用方法論) ,行政法規解釋時,其所考慮的基準或因素,通常有: 1.文義解釋。2.體系解釋。3.歷史解釋。4.目的解釋。5.合憲解釋。6.與解釋令函及事實認定基準相符合之解釋。7.符合經濟效能之解釋。)

此並非不成文法,可由習慣法, 行政慣例, 解釋與判例. 一般法律原則(例如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來解釋。
成文法不由文義解釋 ? 請問如何解釋?????
難道是引用"歷史法規"解釋? 不依"法律保留原則"?
高公局的函釋, 在於引用"歷史法規"不合邏輯! 不符合文義!

文義解釋係指行政法規的解釋,應以法規條文的文字意義為出發點。
解釋不可以背離行政法規條文的文字意義可能性範圍,如果超越法律條文的文字意義的可能性範圍,則已非法規的解釋,而是涉及法規漏洞的補充問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身就是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當然是先有超車道路權, 才會有"超車道"速限!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最高速限必須依附在"超車道", 沒有超車道能行駛, 又何來"最高速限"???
若P則Q
"最高速限" 不可能失去"超車道"而單獨存在!

這只是基本的邏輯
法律條文的意義關聯的基準,首先乃是要求斟酌前後條文的脈絡(Kontext),如同在理解任何相關聯的主題或文書一般,不能斷章取義。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若P則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為原則法, 不是但書,可推出以下「間接規定」:
P 為 Q 的必要條件之「直接規定」時,(不堵塞(有55m車距), 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其邏輯方式為: 如果 P,則 Q。 依此,可推出以下「間接規定」:(必須為原則法, 不是但書)
P → Q :不堵塞 → 最高速限行駛
Q → P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不一定為真)
如果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不堵塞(P) → (Q)最高速限110km (保有55m車距)
根據邏輯學『若P則Q』的等價不是『若Q則P』,而是『若非Q則非P』。
~Q → ~P
~Q (非最高速限行駛) 則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反語句) 為真
低於最高速限行駛 , 則 堵塞行車之狀況 , 這是可以取締的 !符合法規, 為法規之間接規定

這(不得倒推)也是但書規則,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因(因為逆語句,╳不一定為真)!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因為這種邏輯和原本P → Q是不等價的! 此為不得 Q → P 的原因!
不得Q (最高速限行駛) 則為 P (非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邏輯學,Q則P倒過來是不等價的!
所以,這是高公局在基本邏輯(最高速限(Q) 則 不堵塞(p))不為真!
倒過來的, 若Q則P 不一定成立 !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法條的邏輯推論上不為真)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此並非但書,其直接規定 P → Q(最高速限110km ←→ 55m車距),可以推論出Q → P(55m車距←→最高速限110km)間接規定為真。

但是另一個條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亦可以證明高管規則8-1-3之間接規定 ~P 則 ~Q 為真
~P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 ~Q (非最高速限行駛)為真(反語句), 和高管規則8-2及高管規則6的規定是相同的

knightcsf wrote:
還是希望請你告訴我門,以上你的這些主張,是否有被
認何實務機關認可,例如說地方法院或是交通部之類的?
...(恕刪)

一直說的就是執法機關對"內車道"錯誤引用法規(依據舊法規),而且推論之"基本邏輯"不為真!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超車者擁有路權,此為"依路權行駛"的意思
2."超車"也是一種車速, 代表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此種車速不須要儀器測量, 只要用眼睛看就能分辨。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但為但書,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交通部,高公局從未對"但"做過解釋, 不過函釋將"行駛", 擴張解釋為"繼續行駛", 表示未將"但"列入解釋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據 F-S-J車流分類, 為F車流,S-stable車流。依據 HCM, 為LOS A,LOS B,LOS C。依據高管規則第六條,為含55m以上安全車距。
交通部,高公局從未對"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做過解釋, 因而無從比較!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此為"依速限行駛"超車道的意思!
此為速限特別法,速限之例外!
高公局認為是"超車道"的例外,最高速限就能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不離開。
這已經不合邏輯了!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超車道一直都存在文句當中,並非例外!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但書改變的是"速限"!不是"超車道"!
無論何種速限,"超車道"一直都存在!不是例外! 如何推翻超車道?
如此則不合邏輯
"依速限行駛"可以推翻完全不相關的"依路權行駛"?
"絕對車速110km"可以推翻完全不相關的"相對車速(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亦可以先行駛!行駛之後再加速到最高速限即可! (路權可以先上車後補票)
忘記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內/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4. 高管規則8-1-3 ,P(非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 Q(最高速限行駛),可以推論出間接規定 ~P 則 ~Q (反語句)為真
~P(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 ~Q(非最高速限行駛)為真(反語句),而此間接規定和高管規則8-2及高管規則6的直接規定是相同的。
但是高公局所說的卻是不等價的Q(最高速限行駛) 則 P(非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種倒推的Q則P"基本邏輯"不為真!, 也通不過與其它法規的交叉邏輯推論。

解釋與判例屬於"不成文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其性質具有法源地位;又判例在我國法制體制上具一般拘束力,與法令相當。
但是"不成文法"僅於法律未規定時,始具補充之效力。
法有明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法律位階, 應以法規為準
請參考
交通行政之基本概念
《第一章》交通行政之基本概念
第三節 交通行政之法源 1-5
第四節 第四節 交通行政權之行使與限制 1-7

依法, 依法,還是依法, 不能自創新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超車道" 有法律規定, 不是沒有法律的漏洞,不需要經由習慣法,民間習慣,行政慣例,解釋與判例, 補充法律之漏洞, 這是高公局將 單純的"依速限行駛" 誤解為"路權"!

knightcsf wrote:
如果雍塞是這樣,就表時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
規定是在(平常)就適用,而不是壅塞時。
...(恕刪)

這也是不合邏輯上的推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P: 在交通壅塞時( 法律要件) 則 Q 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法律效果)
若 P 則 Q為真 ,Q則P 則不一定為真
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Q)則 在交通壅塞時(P),這不一定為真╳

若 P 則 Q為真, 等價的是 ~Q 則 ~P,
~Q (小型車得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則 ~P(在交通不壅塞時)
不是 P 則~Q
如果雍塞是這樣(P),就表時(示)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規定是在(平常)就適用(~Q),
(平常不是~Q適用最高速限, 不適用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之區間)
(P 則~Q不為真)╳(~Q:應為適用最高速限,而不適用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之區間)
如果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規定是適用(~Q),則 不是壅塞時(~P)。(~Q則~P方為真)
這條文Q是不適用(~Q是適用)

應該和 P 則Q 等價的是 ~Q 則 ~P, 寫為 P則~Q是不等價的
Q是不適用(~Q是適用)
~Q 則 ~P 應寫為
如果原本的第一項第3款規定(漏了及第一款)都適用(~Q),則這樣是在交通不壅塞時(~P)

這就是常見邏輯的陷阱
1.倒果為因(Affirmation of the consequent)
若P 為 Q , 不能倒過來說是 Q 則 P ,兩者不等價

2.模稜兩可(Amphiboly)
當前提的字詞定義不明的時候,就會發生模稜兩可的邏輯錯誤。
例如"超車"Overtaking VS "超越"Passing VS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VS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s
絕對車速 VS 相對車速
依路權行駛 VS 依速限行駛
何謂"不堵塞行車"

3.「因人立論」或「因人廢言」(Argumentum ad hominem)
這種邏輯錯誤就是藉由"人的身份"來加強或反對一個主張。
類似訴諸權威(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
就算不合邏輯,造成時空穿越, 官方說法才是真理!一定要有判例, 一定要法院判決才相信!

4.傳聞證據(Anecdotal evidence)
以新聞、八卦的形式被人一傳再傳,造成三人成虎,讓人聽久了便信以為真。
例如只看到國外”超車道淨空”, 就以為那是無人使用的車道?
高公局的回覆
係考量目前高速公路多為單向三車道路段,且大部分時段車流量均非常大,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且使欲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為發揮道路使用之最大效益,爰訂定上述規定。

這種說法和一般科學報告,交通流理論,交通管制 流量, 報告, 文獻 完全背道而馳, 完完全全相反
超車道專用,非但不會空在那裏, 車流量更高於行車道達1.5倍。

5.恐嚇論據(Argumentum ad baculum(argument to the cudgel))
以武力、暴力而不是合邏輯的論點來支持其主張。
例如指 herblee 散佈謠言, 將依法送辦, 以此威嚇herblee不得發表"超車道"擁有路權的說詞。

6.傳統無謬論(Argumentum ad antiquitatem)
這個邏輯就是主張過去長時間來一直都是這樣,沒有變過!最高速就可以佔用內車道不走,卻忘記法規已經改了 。

7.從眾無謬論(多數證論) (Argumentum ad populum)
這個邏輯常被稱為「從眾」,代表害怕在社會中被孤立,因而向社會其他多數靠攏的一種過程。例如,大家都這麼說,只有herblee說的不一樣, herblee一定是錯的。

8.二分法(Bifurcation)
將問題簡化為受罰和不受罰
無論怎麼不合理,只要不罰就可以做!找不到罰單都可以做!

9.循環證法(Circulus in demonstrando)
「人=動物」;「狗=動物」,上面兩個式子都為真,那麼「人=狗」為什麼會不為真呢?

10.複雜問句(Complex question)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很複雜的句子,看到"容許"就以為是容許行駛 ,但這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knightcsf wrote:
法律的文字都是所謂的符號,這些符號表達的概念以及
這些概念外延內涵,是要透過法院或主管機關去解釋的。

例如,壅塞車行,這是個法律概念,能不能用在社會事實上,
就必須經過解釋,去看看這個社會事實能不能函攝在這個概念。

這樣的過程可以說是適用法律也可以說是解釋法律,

因此法院就壅塞車行這概念的解釋,也就是寫在判決裡面的
為何某種社會事實,可以被涵攝在壅塞車行概念的理由,格外的重要。
因為這就壅塞車行這個概念的內涵究竟為何。
如果法院無法自行決定,可能會發函去問主管機關,畢竟
這個法規是她們寫出來的,法院也會參照主管機關對於壅塞的
解釋為何,以了解壅塞車行的概念究竟為何。

但我這邊沒有看到你有舉出任何法院判決,或主管機關的見解
因此可否請你說明,這些主張是法院或主管機關見解,或是
你自己的見解?

即便是學者出書,也會將實務上的見解先寫出來,然後再
批評實務見解哪邊有問題。為何這邊布這樣做呢?

因此可否請你先說明,那部份是實務見解、實務見解為何,
那部份是你個人的見解,讓看到的朋友,可以了解並區分,
以免混淆?
...(恕刪)

了解, 就是一定要法院認證,判決認證,拉丁文所謂 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 才相信。

實務上面, 已經舉無數國家的例子!如何取締也有無數影片,日本還使用"覆面"警車
我們看到國外的高速公路都井然有序,Autobahn可以開到160km很快就能到達目的地,車禍還遠低於台灣, 超車道還淨空無車, 以為國外的車都比台灣少, 以為國外的馬路比較寬.....
殊不知......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法規任行政權以自由判斷之場合,其判斷亦須合於法規交通行政自應依法行政,但法令之規定有時在外形上似任行政機關 自由判斷,而實際上仍有一定不成文法之規範存在,以拘束行政權之行使,此時該行政機關須依不成文法處理,又稱為羈束裁量或法規裁量。

交通行政權之行使,不得與法規相牴觸:交通行政權之行使,必須遵守法規,不得任意違反。
上面已經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就不能牴觸自訂新法!

現在"國道公路警察局" 民意論壇已經看不到這一篇了! 消失不見!
http://www.hpb.gov.tw/files/15-1000-548,c229-1.php
常見問答 :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此為錯誤引用法規
超車後是駛回原車道 ,超車後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何種速限都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lkk77 wrote:
01 的高速公路只...(恕刪)
knightcsf wrote:
所以你認為在高速公路上面超車的時候,
要先得到前車允讓,或這靠邊慢行,才能超
車嗎?
可否先回應這個問題,因為實在很想知道
你是不是在高速公路上就是這麼做的,
並且認為所有人都應該這麼做?

並且你是不是也認為,在高速公路上
在雙方間隔四五十公尺的時候,
要超車前,要先用喇叭或燈光通知
前車?

會這樣問,是因為這三個條文都寫在一起,
如果你認為高速公路不能從右邊超車,
那也勢必認為在高速公路上超車前
一定要先按喇叭,或閃超車燈,
並且在對方允讓後才能超車,是吧?


讓路就是允讓,不一定要你閃燈等,在歐洲我沒看過人閃燈,大家都是自己閃的,樣的法律在歐洲施行的很好,為何到了台灣就這樣窒礙難行?~

DC10 wrote:
讓路就是允讓,不一...(恕刪)


因為台灣講路權勝過一切,駕駛道德一直都被忽視
DC10 wrote:
讓路就是允讓,不一...(恕刪)


台灣有台灣的法規

所以當你開在高速公路中內側車道時,
你會先閃前面的車大燈或喇叭,
等到他允讓閃到旁邊去,在從他的左側超車?

我不知道在01上面有誰開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時候,
要超車會先鳴喇叭,或閃大燈,
等到前面的車閃到一邊去,或這樣說允讓之後
才會從左側超車?

我是不會啦,那我是不是違法了?
因為我都直接看前後有沒有足夠的
空間就過超越過去了。

所以我還希望你能回答
高速公路上超車前不是要

鳴喇叭 或閃燈
並且等前車允讓時才能超車?

才不違法??

對了,這邊的超車,不單純只是紙內側車道
而是中內側車道要超越前車。
或外側車道小型車要超越前車,都是超車。





herblee wrote:
法規之適用, 應視...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這條文有那麼難懂嗎 ?

明明是說 內側車道 有兩種功能
1 超車道 你的車速如果太慢 (未達最高速限等級) OR 你不是小型車
原則上不准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除非你在作超車的動作
超完車請回你原來的車道

2 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車道 只要你是小型車 同時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本來就可以一直在上面開
這是高速公路依目前的車流作的專門規定 優先於一般的規定
別再拿舊規定來討論了

WOWO88 wrote:
這條文有那麼難懂嗎...(恕刪)

解釋的真是貼切!
無疑此原則已是現行公文往返釋意的依據!
請大家勿再鑽牛角尖高談闊論,只會治絲益棼!
WOWO88 wrote:
這條文有那麼難懂嗎 ?

明明是說 內側車道 有兩種功能
...(恕刪)

那來的兩種???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只有這一種! 沒有第二種了!

"路權" , 即"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超車者"被法規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依據路權, 不可能有兩種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可以同時有綠燈, 又同時有紅燈兩種燈號嗎?

WOWO88 wrote:
1 超車道 你的車速如果太慢 (未達最高速限等級) OR 你不是小型車
原則上不准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除非你在作超車的動作
超完車請回你原來的車道
...(恕刪)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
例如,
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非高承載, 不得行駛高承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這是 汽車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不能侵入其它車輛"專用車道"的意思

非超車無路權,是不可能進入"內側車道"
車速如果太慢, 根本不稱為超車,並無路權!
"超車" 就是一種車速, 代表"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此種車速不須要儀器測量, 只要用眼睛看就能分辨。
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只有"超車"一種, 沒有兩種
這路權是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並非"最高速限",這種有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就代表"在超車"
不超車就要離開, "最高速限"同樣得以行駛於中線車道!

WOWO88 wrote:
2 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車道 只要你是小型車 同時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本來就可以一直在上面開
這是高速公路依目前的車流作的專門規定 優先於一般的規定
別再拿舊規定來討論了
...(恕刪)

這只是"依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超車時的"速限"!

"路權" , 即"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依法規分配!

最高速限 得以行駛 內/中/外 車道 , 通通都可以行駛,有分配嗎?沒有!法規並沒有分配!這不是路權!
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只有一條! 超車者被分配進入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要行駛超車道之後才產生, 進入後才會發生"速限"多少的問題

但是無路權是不能進入特定車道(超車道)
"未進入內側車道" 要如何產生""最高速限"? 要在那一條車道上跑出最高速限?

是(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有兩種 !
1.最高速限 是"速限"
2.依"速限標誌"指示,也是"速限"規定

優先是指1."最高速限"優先於"2."速限標誌"指示
請再看一次"但書"規定的是"速限"還是"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依路權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超車道一直都存在, 因為超車而進入超車道,進入之後, 才發生速限多少(依速限規定)的問題?

改變的是速限(超車道速限)! 不是改變超車道!

........(速限之例外法).......................................................(速限之原則法)........ P ↔ Q

"最高速限"不可能脫離超車道而單獨存在!
沒有"超車道"路權! 你的車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一輛不存在這個車道上的車,卻自稱可以在這個車道上,創造出""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那來的兩種???依...(恕刪)

你說的是對的
但是 目前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就是這樣


特別法本來就是優先於普通法
雖然這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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