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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kinki2005 wrote:
你把時速100公里當龜車在檢舉!!!!????這到底是誰的問題
(下圖為高公局截取--看不下,去潛水17年第一PO就送給你)
...(恕刪)

高公局的錯誤,違反法規(行政程序法)的部份如上述
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車速和"車道路權"是無關的 !
有沒有符合速限? 和有沒有走錯車道是兩回事!

要有路權觀念
○○車道, 是指定車道路權
例如左轉車道 是左轉車擁有路權, 直行車侵入它人路權則為違規的一方!
直行車不能去走左轉車道的意思!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所有法規, 不只一條, 都是劃出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為"超車道"的範圍 ! 這是指定行駛!
由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沒有第二種車道名稱了!

超車是一種互動,必須要有一台比你慢的車,才構成"超車"
速度是會變化的, 不會永遠在超車, 也不會永遠不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可能有一台車永遠在超車! 永遠擁有專用路權 !
只要無車可超時, 就喪失路權!
超車的情況會變化!非如機車, 公車專用道 , 機車/公車的身份是不會變的,可以永遠是機車/公車。但"超車"不可能是專用不變的!

這是車道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的門票!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說的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之後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之後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法規就是寫:"速限" ! 不是儀表的車速 !
當主管機關改變速限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內側車道 沒有速限嗎? 超車道 沒有速限嗎? 當然有速限
"超"這個字就是區分快和慢, 就能在速限區間當中,再區分出快和慢

快的那台車擁有路權, 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車道還要慢, 則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1.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那個單一數字
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的那個"最高速限標誌"的數字行駛!
這條法規改變了原有的"內側車道"速限區間!
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內側車道速限不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了, 是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的那個"最高速限標誌"的數字行駛!
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內側車道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此法規的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根本和用路人無涉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2.您漏看高管規則6的規定,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沒有55m車距? 只能降速去配合該車距所對應的車速, 或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超車)
但是車距多少? 受到車輛密度的限制 , 不是用路人能自行創造的
何謂堵塞? 何謂不堵塞?
(1)依據HCM2000的說明,堵塞? 不堵塞? 是依據前方有多少車距(車流密度)!
必須是綠色的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才是不堵塞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的是橘色,紅色的 LOS D, LOS E, LOS F ,無對應該車速之車距! 就是堵塞!

這在高管規則6, 有相同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即, 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如HCM2000的圖形說明

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這是以函釋也無法改變的物理常識
(堵塞是因為車輛密度高)
根本不存在"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種錯誤!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但是一旦進入 S 同步車流 , 曲線就會反轉, 前方都沒車距了, 還能加速嗎?
Kerner’s three-phase traffic theory (Kerner's 的 F-S-J 三相車流學說)
「順暢無塞車」就是F自由車流, 自由流(Free flow, F)
在F自由流之下,能自由選擇車速, 能自由變換車道(即, 有安全車距)

在自由流中交通流量 q (車輛數/時間單位)和車輛密度 d(vehicle density:車輛數/單位長度)存在正相關性。
在bound flow(S車流)發生之前, "F車流"是一條往上的直線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即,交通堵塞的轉捩點
當瓶頸處發生交通堵塞的相變後,堵塞交通的上/下游分界面固定在瓶頸處。
交通堵塞轉捩點之前為 F 車流, 有安全車距, 能自由加速到達速限! (沒有路隊長, 不必排隊)
交通堵塞轉捩之後為S「同步流」。有路隊長, 車流佇列(排隊前進),無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也無法自行決定車速, 前車多少公里,後車也只能是多少公里, 前車與後車完全同步!
此時後車受前車制約,根本不存在什麼法規的"最高速限"! 路隊長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後車只能跟車!無法自行決定!

有路隊長就是 S 同步車流
S 同步流, 前/後車同步! 車速及車距都受制於前車! LOS D, E, F 是受迫而縮短車距, 那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

若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交流道),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並無法永遠110km行駛!

如果是較大的"車流擾動", 車距縮短, S-stable同步流變為不穩定的狀況, 往S- 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發展 , 可能發生走走停停Stop & Go的現象,或更往阻塞的J流發展 。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 Stable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若車距有更大空間,會回到F自由車流。
"超車",駛回原車道,空出超車道,就是高速公路改變車距,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這就是為何不能佔用超車道的原因 。
但在有路隊長的情況下,前後車同步, 是無法拉車距的,無法回到 F 車流 。

反而,(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
車流需要疏導! 不是圍堵!
反而,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
超車是高速公路上, 防止壅塞的方法
在車道上, 能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就是"超車"或"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超車離開行車道之後, 行車道就是少了一台車, 密度變小,車距增大
這樣才能脫離"同步流"S車流 , 增加前後的車距
在超車道上, 也是超完車就離開, 並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3.某車於內線開110km/h,會造成什麼影響? 會拖累整體車速!
這並不是他車速的問題, 是他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A).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1公里內17台, 就只53.82m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硬要110km就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少掉一台後,16台車=57.5m車距,能110km)

(B).這是一加一減的問題, 它到中線車道上,空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閒置空間就能被填滿,在匝道排隊的車就多一台可以上來
公車司機不是說不要擠在車門口, 請往裏面走, 等車的乘客才能上來, 同樣的意思

(C).這可以避免併駛 ,因為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離開根本不影響"最高速限行駛"
h複製文出現囉~

1,道路管理處罰條第33條開宗明義要求駕駛人遵守管制規則的規定,而管制規則也說明了小型車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此為依法有據。

2,先取得超車道路權是本末倒置的說法。
實際上是先有超車的事實才會有超車道路權的存在。

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在裁罰表中指的是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4,"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為黃底黑字,並非紅底白字的限制標誌。

甚麼樣的標誌才有罰則?
黃底黑字的標誌蠻多的,"前有違規照相","前方道路縮減"……都是,但沒有罰則依據。


turbomorri wrote:
分享一下檢舉了在5...(恕刪)


檢舉烏龜車毛一堆

台灣啊台灣...到底標準在哪裡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SHCC wrote:
1.很抱歉,跳著看.
3.台灣,地小人稠車多,若沒強制管控,台灣沒有「超車專用道」的可能性。因為在速限與車流極大化,小行車以最高速限得行駛內側車道,已是折衝後最佳作法。若是 依照您的主張:超車完,須切回中線車道,那多數的車輛就虛耗在切左切右間,徒增困擾。
..(恕刪)

並非不能"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是不能非超車卻佔用內側車道! 違反超車道路權!
比中線車還要慢,併駛,或前方空無一車, 這都不是超車!

依法, 要有安全車距才駛回到原車道
無安全車距是繼續超越"中線車", 不是要硬駛回中線車道!

要有路權觀念
○○車道, 是指定車道路權
例如左轉車道 是左轉車擁有路權, 直行車侵入它人路權則為違規的一方!
直行車不能去走左轉車道的意思! 和專用不專用無關!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所有法規, 不只一條, 都是劃出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為"超車道"的範圍 ! 這是指定行駛!
由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沒有第二種車道名稱了!


台灣沒有 "專用"超車道 ,只有"超車道"
因為,不是只有台灣沒有, 全世界都不可能有"專用"超車這種事!

因為,超車是一種互動,必須要有一台比你慢的車,才構成"超車"
速度是會變化的, 不會永遠在超車, 也不會永遠不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可能有一台車永遠在超車! 永遠擁有專用路權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超車!)
只要無車可超時, 就喪失路權!
超車的情況會變化!非如機車, 公車專用道 , 機車/公車的身份是不會變的,可以永遠是機車/公車。但"超車"不可能是專用不變的!

這是車道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的門票!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說的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錯誤認為法規沒寫"超車專用道"? 因此超車道無路權!
路權依法律規定, 法規"超車道" 並非"行車道"!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不能持續行駛!

"超車道"不可能有區分超車優先道或超車專用道的寫法!
因為,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中線快取得路權, 比中線慢, 併駛 或無車可超時,喪失路權 ,不是永久持有路權,路權是變來變去的!

並非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 在行駛過程中,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但"超車"會變!
不能拿公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來類比"超車道"! 以為路權是萬年永久?
會變化的超車道路權!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這個名詞 !
要有路權觀念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不是固定為某車持續使用?
進入"超車道"是正在"超車", 車道上面是有車的, 不會無車!
這是在英國 M20 motorway, 外車道的車都已達到速限(40mile), 而且有車距, 無超車之必要, 所以內車道才會無車

一旦外車道發生堵塞(車距縮短), 外車道的車就會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車多時內車道不可能無車!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
車流需要疏導! 不是圍堵!
反而,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
超車是高速公路上, 防止壅塞的方法
在車道上, 能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就是"超車"或"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超車離開行車道之後, 行車道就是少了一台車, 密度變小,車距增大
這樣才能脫離"同步流"S車流 , 增加前後的車距
在超車道上, 也是超完車就離開, 並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在每公里16車之前, 法律規定只有超車進入,超完離開,所以右車道的車多於左車道
每公里16車時相等
超過每公里 22 車之後 , 利用超車道的比例上升,而且超完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而且超車後離去,後車可以不斷通過,所以容納通行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超車就離開,超車道不但不會無車, 車流量還高於行車道1.5倍, 能經"超車道"通行的車比右車道還更多(6:4的比例)!

只看在每公里16車之前 的曲線 ,就以為超車道是空的? 都沒有車?
無超車必要當然無車!
不是所有的車流狀況都是每公里16車以內的 F自由車流 ,永遠都有55m車距
一般道路占用內車道龜爬的情況也很嚴重!
速限70有人只開40也是不會不好意思!
現在多數駕駛的道德只有差而已!
依標誌分類,紅底白字的這個才是違規。
黃底黑字並不是。
別再傻傻的搞不清楚了。


奇怪,標誌種類都搞不清楚了,幹嘛一直貼複製文?


herblee wrote:
高公局的錯誤,違反...(恕刪)


法規在沒有改以前,這就是對的,依法依據就是這樣。
不意外,我都喇叭和閃燈沒效果時

就超到他前面開到內側路肩請他吃石頭

自然就退到中線車道了
kinki2005 wrote:
法規在沒有改以前,...(恕刪)

法規早就改了, 只是沒有依法行政 , 還是依照94年之前的舊法規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內側車道 的路權歸屬為何 ????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舊法規完全沒有 "超車道", 當然沒有"特定車道"概念!沒有"路權概念",沒有"車道"使用分配,通行區分的問題!
所以才修法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早就改了, 卻還是照著舊法規來解釋現行法規? 沒有路權為何能行駛?
路權來自於法規,舊法規有『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新法沒有! 為何能冒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依據路權, 根本就不是這樣解釋!
法規並非是前車堵塞後車, 高速公路也不是整條車道只有二台車

(A)前車究竟有沒有在"超車"?
照理說,"最高速限"行駛,車速應該是會高於其它車, 它應該是在超車
但是, 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的小型車,如果是路隊長, 前面都沒有車, 無車可超,還稱為超車嗎?
這不稱為"超車"
2.另外,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的小型車, 如果碰上中線車道也有一台"最高速限行駛的小型車", 這是兩車併駛,這也不稱為"超車"

不超車自然無超車道路權, 不必後車驅趕, 是要自動離開

(B)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1. 以路權來解釋
路權是寫在法規當中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就是以車道為主體, 設定這個車道的屬性, 區分其它車道
因此, 只要是在超車, 只要是車速高於中線的車,全都可以進入這個車道!
並不是如函釋所說狹義到只有前車與後車二台車, 而是車道上所有的車當中,若車速超過中線, 則走這個車道!

因為是在超車道上,已經因超車而取得路權,在路權喪失之前是可以"持續超車", 但不能"持續行駛/行車"(不能不離開!)
這和速限多少,是否最高速限,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2.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亦即, 路權範圍一般以前後安全車距為限, 超車時擁有路權沒錯, 但不能往前延申, 對安全車距之外的前車, 也說擁有路權, 能一路超越而不必離開。
如同綠燈通過擁有路權, 但不能把這個綠燈通過的路權, 延伸到下一個路口,說下一個路口也有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C)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比中線車道快)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由此可知, 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 左右以 『車道線』為界,為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依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 "左右"不能超出"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即, 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而且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因此本來就沒有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這回事! 這是民國94年時的歷史法規! 是舊法規, 早已廢止!
沒有任何現行法規,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如圖,最高速限100km/h路段, A車和B車為何能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因為外側車道的車距(1,2,3,4車)只有30m, 這樣車速只能是60km(適用60-100km速限),A車和B車原本"依法"行駛於外側車道(螃蟹橫行進入內側車道是不符法規的),因為車速高於前車,前方安全車距縮小,不足了! 必須對前車超車!
"超車"換一個車道(內側車道)行駛!換了車道,有50m以上車距, 則適用100-100km的速限行駛 !
它們都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因為速限由60-100轉換100-100而進入內側車道的!(速限轉換是因為車距! 和超車無關!)
車距不足50m時, 內側車道也還保有60-100的速限規定!並未被推翻不見!

B車的路權範圍內,有2.3車待超, 因此擁有對2.3車超車之路權, 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A車的路權範圍內,有1車待超,因此擁有對1車超車之路權,因此有權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0m+車長5m=55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A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
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
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才擁有路權! 可以進入"路權範圍"內的這一段內側車道!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都是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kinki2005 wrote:
法規在沒有改以前,...(恕刪)

h兄只會說是主管機關沒依法行政,
只有他的路權說的解釋才是對的。
卻回答不出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的抬頭文"遵守管制規則"的約束。
也回答不出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在裁罰基準表的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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