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ki2005 wrote:
你把時速100公里當龜車在檢舉!!!!????這到底是誰的問題
(下圖為高公局截取--看不下,去潛水17年第一PO就送給你)
...(恕刪)
高公局的錯誤,違反法規(行政程序法)的部份如上述
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車速和"車道路權"是無關的 !
有沒有符合速限? 和有沒有走錯車道是兩回事!
要有路權觀念
○○車道, 是指定車道路權
例如左轉車道 是左轉車擁有路權, 直行車侵入它人路權則為違規的一方!
直行車不能去走左轉車道的意思!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所有法規, 不只一條, 都是劃出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為"超車道"的範圍 ! 這是指定行駛!
由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沒有第二種車道名稱了!
超車是一種互動,必須要有一台比你慢的車,才構成"超車"
速度是會變化的, 不會永遠在超車, 也不會永遠不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可能有一台車永遠在超車! 永遠擁有專用路權 !
只要無車可超時, 就喪失路權!
超車的情況會變化!非如機車, 公車專用道 , 機車/公車的身份是不會變的,可以永遠是機車/公車。但"超車"不可能是專用不變的!
這是車道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的門票!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說的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之後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之後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法規就是寫:"速限" ! 不是儀表的車速 !
當主管機關改變速限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內側車道 沒有速限嗎? 超車道 沒有速限嗎? 當然有速限
"超"這個字就是區分快和慢, 就能在速限區間當中,再區分出快和慢
快的那台車擁有路權, 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車道還要慢, 則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1.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那個單一數字
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的那個"最高速限標誌"的數字行駛!
這條法規改變了原有的"內側車道"速限區間!
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內側車道速限不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了, 是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的那個"最高速限標誌"的數字行駛!
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內側車道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此法規的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根本和用路人無涉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2.您漏看高管規則6的規定,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沒有55m車距? 只能降速去配合該車距所對應的車速, 或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超車)
但是車距多少? 受到車輛密度的限制 , 不是用路人能自行創造的
何謂堵塞? 何謂不堵塞?
(1)依據HCM2000的說明,堵塞? 不堵塞? 是依據前方有多少車距(車流密度)!
必須是綠色的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才是不堵塞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的是橘色,紅色的 LOS D, LOS E, LOS F ,無對應該車速之車距! 就是堵塞!
這在高管規則6, 有相同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即, 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如HCM2000的圖形說明

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這是以函釋也無法改變的物理常識
(堵塞是因為車輛密度高)
根本不存在"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種錯誤!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但是一旦進入 S 同步車流 , 曲線就會反轉, 前方都沒車距了, 還能加速嗎?
Kerner’s three-phase traffic theory (Kerner's 的 F-S-J 三相車流學說)
「順暢無塞車」就是F自由車流, 自由流(Free flow, F)
在F自由流之下,能自由選擇車速, 能自由變換車道(即, 有安全車距)
在自由流中交通流量 q (車輛數/時間單位)和車輛密度 d(vehicle density:車輛數/單位長度)存在正相關性。
在bound flow(S車流)發生之前, "F車流"是一條往上的直線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即,交通堵塞的轉捩點
當瓶頸處發生交通堵塞的相變後,堵塞交通的上/下游分界面固定在瓶頸處。
交通堵塞轉捩點之前為 F 車流, 有安全車距, 能自由加速到達速限! (沒有路隊長, 不必排隊)
交通堵塞轉捩之後為S「同步流」。有路隊長, 車流佇列(排隊前進),無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也無法自行決定車速, 前車多少公里,後車也只能是多少公里, 前車與後車完全同步!
此時後車受前車制約,根本不存在什麼法規的"最高速限"! 路隊長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後車只能跟車!無法自行決定!
有路隊長就是 S 同步車流
S 同步流, 前/後車同步! 車速及車距都受制於前車! LOS D, E, F 是受迫而縮短車距, 那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
若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交流道),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並無法永遠110km行駛!
如果是較大的"車流擾動", 車距縮短, S-stable同步流變為不穩定的狀況, 往S- Metastable準穩定狀態發展 , 可能發生走走停停Stop & Go的現象,或更往阻塞的J流發展 。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 Stable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若車距有更大空間,會回到F自由車流。
"超車",駛回原車道,空出超車道,就是高速公路改變車距,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這就是為何不能佔用超車道的原因 。
但在有路隊長的情況下,前後車同步, 是無法拉車距的,無法回到 F 車流 。
反而,(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
車流需要疏導! 不是圍堵!
反而,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
超車是高速公路上, 防止壅塞的方法
在車道上, 能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就是"超車"或"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超車離開行車道之後, 行車道就是少了一台車, 密度變小,車距增大
這樣才能脫離"同步流"S車流 , 增加前後的車距
在超車道上, 也是超完車就離開, 並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3.某車於內線開110km/h,會造成什麼影響? 會拖累整體車速!
這並不是他車速的問題, 是他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A).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1公里內17台, 就只53.82m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硬要110km就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少掉一台後,16台車=57.5m車距,能110km)
(B).這是一加一減的問題, 它到中線車道上,空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閒置空間就能被填滿,在匝道排隊的車就多一台可以上來
公車司機不是說不要擠在車門口, 請往裏面走, 等車的乘客才能上來, 同樣的意思
(C).這可以避免併駛 ,因為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離開根本不影響"最高速限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