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從源頭就讓人「不敢酒後開車」。
現行法規規定0.15mg/L標準就是問題根源,是「魔鬼的誘惑」。只要有這麼一個容許值,就永遠無法杜絕酒駕。
人的天性就是賭,打賭我喝這杯不會超過標準。
喝了一杯之後,會進一步想,再喝1杯不會超過標準。
或者,我知道不能酒後開車,所以喝這2杯就好。
於是,如同喝醉酒的人永遠都會說「我沒醉」一樣道理。一個喝醉酒的人,當然認為他沒超過標準,認為還可以開車。
他都敢當眾脫衣服當街拉屎、糗態擺出了,你憑甚麼認為他喝第一口酒時能夠節制的符合0.15mg/L?畢竟「他已經喝醉了,不知道自己在幹嘛」,不是嗎?
所以你看看酒駕肇事者,幾乎都會說一句話:「我以為喝2杯沒事」。
包括最近有一婦女酒駕撞死清潔隊員,她也是說:「我以為喝3杯沒事」。
人總是要犧牲別人的生命,來印證原來喝2杯會有事。
如果偷100萬元有罪,偷1元也有罪,那為什麼不能嚴格規定開車就是不能喝酒,「1滴都不行!」
為什麼要允許大眾,開車不能喝500CC的酒,但可以喝50CC?
如果認為,酒精零檢出,這樣的法規太過嚴苛,不可能這樣立法啦。
那我也只能說,要嚴逞酒駕,也是太過嚴苛,不可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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