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arnima wrote:
行車紀錄器是用來保護自己的
不是用來當爪耙子的
任何攝影器材都不能用來抓違規,這是侵犯隱私人權的
包括柯P要做的臨停違規攝影
是嗎?
臨停先生....
大大大藍寶 wrote:
每一個人都隨便檢舉 每一個人都要求承辦人講明原因
光處理這些無效案件不知道耗費多少人力物力
何況妳這顯而意見的無效檢舉
還要承辦人講明原因 是要講明什麼
用腳頭烏想也知道
你需要的只是在臉書po文抒發抱怨該輛機車
而不是檢舉...(恕刪)
ccjay1977 wrote:
還有一點
看來你並沒有留下你的正確身分給警方
既然要檢舉違規,有何不能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的?..(恕刪)
ryusiantw wrote:
有時公務員的回答很令人無言..下列是我檢舉機車未兩段式左轉.
所謂的"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也不解釋清楚何謂明確事證??
況且我明明就留真實資料,也無未接來電,說我提供假資料???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3月31日反映案件,案號201503310245查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另為處理民眾申訴案件,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3條規定,提供正確身分,以便聯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敬啟 104年4月10日
ryusiantw wrote:
為什麼總有些人看東西都看一半的,
我已經講我有留真實姓名地址電話了,承辦人回覆說要提供正確資料,我才很肚爛..
讓我感覺這承辦人很官僚...
而且這也不是我第一次檢舉,不是沒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