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另一輛轎車,但座椅較MPV低,老人家反而很難坐進或下車,
MPV使用七年多了,每天接送父親復健,殘障使用應無疑義。當然全家出外吃飯,只要父親參加,全家一定共乘這輛MPV,父親不參加,家人就是使用另一輛轎車。
3000cc的七人座車,我覺得馬力剛好使用(尤其全家出遊載滿七人時),平日這輛車就是父親出入專用。
我覺得一項政策,尤其是社會福利相關政策,不宜圖行政方便,而犧牲有需要的少數人。
政府應該找出不合法的人,或是把法修訂的更合情理,以3000cc來規定適合或不適合殘障使用,我看不出這政策的合理性。
vicence wrote:
私認為社會福利宗旨應...(恕刪)
如果認爲有錢的殘障人士免稅有爭議
不如就取消殘障人士免稅的優惠..
畢竟殘障人士跟富窮完全是兩回事
窮殘障人士買車就可以免稅,普通窮人買車就要稅金,
這不合理嘛..
殘障人士還可以買一台新的汽車,60,70萬
窮人卻只能買20,30萬的2手車..
依照你的説法
有錢的殘障人士其實不需要給與停車動線與停車..
這些福利應該分貴賤之分
有錢的殘障人士可以自己去請司機,這樣就不用自己開車..
這個社會以後就要區分富人稅制,跟窮人稅制..
有錢人買東西要重稅...日常用品等都需要課重稅..
窮人買東西就免稅
有錢人該死對吧...有錢人賺得錢不是錢?
那你收入多少?要不要以你的薪水來討論是否該科重稅呀?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