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個女大學生也覺得保桿賠四、五萬太多眾鄉民格友也鼓勵他反告對方,看能不能討回一點公道打了官司跟保險公司打交道之後,最後還是裁定兩萬多還告對方詐欺也沒告成.......還是乖乖道歉,誠懇付款比較實在打官司的成本真的不太划算....
Zhonglin He wrote:前幾日剛滿18歲弟弟...(恕刪) 民法第二百十三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法院上應該是會計入對方車輛的年份折舊,向法院主張回復折舊後之零件價格即可,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不過這樣計算,對受害者吃虧較多。另外”回復原狀”並沒有指定一定要回原廠,所以你也可以指定到自己認識的保修廠維修。但是對方也可以要求更換的零件為原廠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