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針對持續行駛行為 => 除非你保持不低於最高速限, 否則開罰! 意思是限速100, 前面没車持續開99就違法. 除非你開100以上.(開太快就是超速)(四)是針對使用內車道超車 => 精神是超完車就該回到中外車道, 否則開罰!
T42p wrote:(三)是針對持續行駛...(恕刪) 恩 原來是這樣... 謝謝~~~不過基本精神怎麼好像有跟最新法令修改有些矛盾之處...=,,= 又說可以 以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 又說超完車要快點回外車道 不然開罰...如果我超完車 本來要回外車道 但是發現內側沒車 後面也沒塞車那我不就可以繼續以最高限速行駛 = =那 這樣違背了精神 但是卻遵守了法令.....恩... 法律條文阿...U_U 附帶一提... 我天天開台北到基隆間的一高路段...我覺得在一高要讓出內側車道只供超車用...其實有實際執行上的困難之處吧....不信的人可以在上下班時段去體驗看看..... - -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或許是這陣子討論這個問題的文章比較多,小弟最近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會自動讓出超車道的車子確實有增加,可見 力量的強大~~ 呵呵真該豎起大姆指向這些駕駛人嘉獎一番. 大家共勉之, 一起當個有良好用路習慣的駕駛人吧.雖然沒品的車還是不少 (可見那些人可能不上01.. )希望那些人看到人家的行為之後.. 能所領悟.
法令是死的要怎麼解釋,中文就是很奧妙一個字會有許多不同的解釋, 全看個人觀感,總之要禮讓的就禮讓囉,不禮讓的說真的也不用太去在意啦,反正他總有一天會遇到不禮讓就被開槍的,反正路是大家的爭那些條文不知道有何意義,有禮讓的我們會謝謝,不禮讓的我們也只能祝福你囉個人造業,個人擔.感恩蛤
Easonmobil01 wrote我覺得在一高要讓出內側車道只供超車用...其實有實際執行上的困難之處吧....不信的人可以在上下班時段去體驗看看..... 我是不太懂您所謂「遵守了法律又違背了立法精神」是何意?原則上駕駛道德應該高於法律,所以即便後頭沒車,即便一切合法,還是空出內車道為佳。至於上班時間,我想北部可能比較難,但是我每天來往竹北竹南,一高及二高並不特別擁擠,要空出內車道其實不困難。而真正遇到塞車時段,即便開上內車道應該也沒有人會抱怨或向你閃燈吧.....
For Easonmobil01你蠻用心的,我稍稍提醒你一下,不要輕信他人,要隨時保持懷疑精神,並且確定回答你的人真的是懂法律的人。T42p兄對於(4)的解釋明顯是錯誤的,若要依照該執法標準來講,必須是六項要件均具備才構成該違規行為,並非僅有其中一項即為違規。其理由甚為明顯,否則依照T42p 兄的解釋方式,(3)為小型車輛即構成違規?其荒謬已不待言。當然,該執法標準也只是行政機關的標準,法院見解並不受拘束,仍須回歸法律,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本身解釋。這個問題當然不是法律問題而已,但是單純就法律面來講,我看了版面上幾個討論串都看不到正確的或是稍懂法律的解釋,這或許是比較可惜的地方,但Easonmobil01兄與幾位網友其實都有思考到一些重點,建議你們可以多思考一下,多找些資料,幫助論壇之討論更有意義。以上僅供參考,謝謝!執法參考構成要件:(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正常車流。(2)無特殊原因。(3)小型車輛。(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5)未駛回原車道。(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