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經過大概60%~70%不會理樓主的車
要看當時交通的情形如果暢通
90%就不理你這部車了
如果是110檢舉違規停車直接開單照相回報白單號碼給110說處理完了
台北市有1999更多人檢舉違規停車尤其是紅線甚至黃線也要舉發
而且機車的是報案人還會站在旁邊偷看
看警察有沒有吃案不處理
如果偷懶不處理或是佛心不開單報案人就上報督察室
員警要寫報告並要說明你巡邏跑去哪摸魚了
而巡邏車為啥可以停路邊
假如你是報案人有緊急事件警察姍姍來遲說他在找停車位你做何感想.....
光是說交通尖峰時段塞車都要被白眼了
如果樓主不服氣也可以檢舉他人違規
時常有某部車被開單連周遭的車通通都一起被拖下水
明明只通報某部車號違停而已開單過後沒多久同地點通報其他車輛也違停導致大家通通都有獎
換個角度想如果你是用路人看到3線道變2線道 2線道變1線道 並排停車讓你車子出不來
大熱天你能理性的想說就算了嗎?不爽的打110更狠的還要求拖吊
全世界違規比起他的違規情形嚴重的千千萬萬~
為何不見警察取締~
警察自己也違規樓主就更不爽了~疏不知它是公務車
身為台灣人有一點悲哀~國家認同意識感不足~民主開放的結果~
民眾法治觀念缺乏~這不是我們的錯是政府無能只會選舉治國~
造成人民無力缺少正義感~事不關己關己則亂
因為不管何事都可以請民意代表關說嗎?
世界宇宙無敵的大蚯蚓 wrote:
版上各位大大.......(恕刪)
首先,你停車在車道上確實違規了
其次,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其他人違規甚至警察違規跟你的這個個案毫無關係,你並不能對之在你的案件上有任何主張
結論:去把罰單繳了吧(本案聲明異議+抗告只是浪費你的時間和國家司法資源),然後你愛檢舉誰或踢爆誰都悉聽尊便囉!
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
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又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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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 罰的剛好而已....
平常沒被罰我看是因為警察太忙或太仁慈放人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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