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不是當事人,也沒看到你怎麼被撞的,我也沒那個膽妄下定論.
==上面是對你的回應===
==下面是對事件的感想,非針對你本人===
不過我想說的是,
很多人轉彎前根本沒有顧慮到他人"來不來的及煞車"?
法條不代表正義,那只是一個規範.
所以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因為法律無法規範到所有的狀況.
照這種法條來解釋,那無論對方開多快,他只要尚未"進入"路口,
我只要想轉彎,隨時都可以帥氣的撇過去就是了?
這種罔顧他人性命的行為,可以喊的這麼大聲這麼有理?
我相信板上應該有很多人被對向或同向突然轉彎或迴轉的小黃給嚇過.
運氣好煞車煞的住然後後面沒跟著撞上來是好運,
運氣不好就"磅"的撞上去了.
這種害人害己,且僅僅是為了自己一時快意的行為,
我相當討厭.
chan15 wrote:
>你的思維才是錯的吧
>對向有來車,你還硬要轉彎?
>人家是綠燈,本來就可直行了,你憑什麼要人家減速讓你轉彎?
>應該是你要等到對向無來車或是你確認不會妨礙到別人行駛才可以轉.
憑交通法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證人可以證明我已經轉彎了
而且是以正常速度非急轉彎
我轉了超過3/4個車身他才撞到我
是他該讓我還是我該讓他很難說吧
而且: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這篇法規的意思是說,就算別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但如果只剩你可以避免掉這個危險,那你就要為這個危險負責。
今天我有證人證明我是以正常交通規範行轉彎行為
對方等我開始轉彎後才衝出,並且超速,沒煞車,沒閃避,沒閃燈,沒按喇叭
請問誰比較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