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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車禍案件與大家討論

我沒說你這樁案件誰對誰錯,
因為我不是當事人,也沒看到你怎麼被撞的,我也沒那個膽妄下定論.

==上面是對你的回應===
==下面是對事件的感想,非針對你本人===

不過我想說的是,
很多人轉彎前根本沒有顧慮到他人"來不來的及煞車"?

法條不代表正義,那只是一個規範.
所以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因為法律無法規範到所有的狀況.

照這種法條來解釋,那無論對方開多快,他只要尚未"進入"路口,
我只要想轉彎,隨時都可以帥氣的撇過去就是了?
這種罔顧他人性命的行為,可以喊的這麼大聲這麼有理?

我相信板上應該有很多人被對向或同向突然轉彎或迴轉的小黃給嚇過.
運氣好煞車煞的住然後後面沒跟著撞上來是好運,
運氣不好就"磅"的撞上去了.
這種害人害己,且僅僅是為了自己一時快意的行為,
我相當討厭.

chan15 wrote:
>你的思維才是錯的吧
>對向有來車,你還硬要轉彎?
>人家是綠燈,本來就可直行了,你憑什麼要人家減速讓你轉彎?
>應該是你要等到對向無來車或是你確認不會妨礙到別人行駛才可以轉.

憑交通法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證人可以證明我已經轉彎了
而且是以正常速度非急轉彎
我轉了超過3/4個車身他才撞到我

是他該讓我還是我該讓他很難說吧

而且: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這篇法規的意思是說,就算別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但如果只剩你可以避免掉這個危險,那你就要為這個危險負責。

今天我有證人證明我是以正常交通規範行轉彎行為
對方等我開始轉彎後才衝出,並且超速,沒煞車,沒閃避,沒閃燈,沒按喇叭
請問誰比較該負責?
剛剛沒看清楚
請問閣下引用此條前有無看清楚這條規定的對象是同向車還是反向車輛?
建議您點進去連結看個清楚喔.
我覺得你引的那條是規範同向行駛之直行與欲轉彎車輛之行駛順序.
而非閣下的狀況.

二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


chan15 wrote:

憑交通法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今天我有證人證明我是以正常交通規範行轉彎行為
對方等我開始轉彎後才衝出,並且超速,沒煞車,沒閃避,沒閃燈,沒按喇叭
請問誰比較該負責?


另外,您在前面說您預估自己能夠在對方到達前完成轉彎,
請問您預估能夠完成轉彎時的狀況是假設對方需要煞車還是不需要煞車?
如果是我的錯,我絕對不敢上來留言,我臉皮沒那麼厚。
我不會無聊到只為了讓網友同意自己的講話來留言
會來留言就是因為問心無愧才來尋求網友意見

你不可以就你沒看到的實情來揣測我做了什麼
如果你覺得這個case對方比較佔的住腳
你可以以我提出的情形告訴我為什麼

在那邊說什麼我急轉彎或者是可能逞一時之快有什麼意義
當然是判斷不需要煞車

但我講句實在話
那邊限速30而已
以我轉彎的速度
如果他真的沒超速
又有注意路況
我敢保證他決不會撞上我
如果你的比例圖是正確的 也有交通警察做的筆錄
那你勝訴的機率是很大的 前提是你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基本上如果這次車禍沒有傷及人身安全 那就是單純民事案件 不會上法院
最多是到交通裁決委員會 (也就是說 很有機會出現關說...等 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根據路權 你已經超過半個車身以上 就算你是轉彎車 直行車也必須讓你先通過
在他撞上你之前若是無任何警示動作(鳴喇叭 閃大燈等) 就視同直行車同意轉彎車優先使用路權
撞上你後的現場研判 對方沒有任何閃避動作 就表示對方根本沒有專心路況
種種情況研判 你輸的機率很低 但是通常這種事件 不管是調解委員會 或是 交通裁決所 甚至是交警 都會建議雙方私下和解 若無法和解 那基本判例就是雙方都有錯 按照比例分配
也就是說 假設對方是80%有錯 而你20%有錯 則對方必須賠償你財損的80% 而你要賠償對方的財損20% (但你是跟奔馳)

我不知道樓上發言的某些夥伴 到底是否曾有親身經驗
還是只是聽說 或 自己認為 或 ...
至少我所告知的是我自身親身案例 兩次 都是被撞
一次比較久遠大約6年前 一次是最近大約三個月前 都是根據交警筆錄研判事發當時因果狀況及路權使用

提供給你參考
加油

生平做盡虧心事 沒人敲門也心驚

Dendrobium wrote:

來來來......剛剛沒看清楚
請問閣下引用此條前有無看清楚這條規定的對象是同向車還是反向車輛?
建議您點進去連結看個清楚喔.
我覺得這條是規範同向行駛之直行與欲轉彎車輛之行駛順序.
而非閣下的狀況.
您確定您可以大聲的喊"憑交通法規"嗎 XD
chan15 wrote:
憑交通法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另外,您在前面說您預估自己能夠在對方到達前完成轉彎,
請問您預估能夠完成轉彎時的狀況是假設對方需要煞車還是不需要煞車?


沒去翻法規,但就小弟看這一段的直接想法,應該是說轉彎車對反向轉彎車,要不然哪裡來的如何會有定義「進入交叉路口」與「中心處開始轉彎」等相對位置名詞。

另,如果判斷別人行車還要加上對方「煞車速率」,那會不會太高竿了一點?這樣的話,是不是要連對方的「反應速度」、「煞車好壞」,是不是還要看清楚對方是男是女、正在做什麼、有沒有煞車的動作......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我有人證明我不是一時快意
我今天很幹的是
我真的是規規矩矩開車

我真的不懂
你們一直口口聲聲說沒看到車況
卻不質疑他為什麼不煞車,不閃避
不質疑他為何超速
反而一直說有證人的我有可能是逞一時之快
我真的不知道你們標準在哪

至於你說小黃急轉彎
依照我的調查結果
你撞上去就對了
因為你直行車一定贏
可以換你想換的東西
目前我還沒找到轉彎車獲勝的案例

先不管我的例子
我上面留的連結

對方已經被判"超速" "不注意路況" 成立
版主也已經透過錄影帶調出他先轉彎的事實
而且非急轉彎
轉彎弧度也已超過135度
連警察都說不是他的錯
但裁決還是判他賠7
而且上訴不採納

你們真心認為
公平嗎?

今天你們一直拿別人及轉彎的例子套在我身上
還拿很愛不守規矩的小黃來對我比喻
今天你們是以你們為直行車的角度來看我
為何不站在假如你是轉彎車被撞的角度來公平的下雙方的評論呢
剛剛有人質疑法規引用的問題,索性把整個102條貼出來,大家來看看吧~

=====================================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
   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二、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
   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
   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三、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四、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
   道搶先左轉。
 五、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
   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
   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六、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
   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
   讓轉彎車先行。
 七、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
   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
   應進入內側車道。
 八、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
   車輛先行。
 九、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
   其指示行車。
 十一、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紅燈應依車道連貫
   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
   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
 道為外側車道。
=====================================

整個看清楚,別再亂引用、解釋了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你左轉被對向來車撞,卻怪對方沒有煞車沒有閃燈,個人覺得這個邏輯很奇怪。

請問路權是你的還是對向直行車的呢?難道你就不能等對向的車過了之後再左轉嗎?
你覺得對方的距離應該是足夠你轉過去的,這是基於什麼呢?目測法嗎?
假使真的夠你轉,那你為什麼還會被撞呢?

整個討論串看完,我反而比較同情那位賓士的車主,因為他很有可能會要面對一位難以溝通的人。

樓上的 你有沒有搞錯啊
我今天已經先進去彎了
而且我是慢慢彎的
他等我快彎完才衝出他那線撞到我
因此才會撞到我"屁股"

忘記跟各位說明了
我的撞擊點是羅斯福路轉寧波東西街
寧波東西街的單線到很窄
只要他不注意 以超速來講要撞到轉彎車是很容易的事情

我不是怪他沒煞車沒閃燈
我想表達的是,如果他真的有注意路況
不至於撞到我才真的煞車
如果今天換作是你
就算對方是急轉彎好了
但如果還有一段距離
你會不踩煞車或不按喇叭嗎

今天我強調我是慢慢轉
也就是說他是有一段時間可以做出任何反應的
他卻沒有

你認為他當時在幹麻

你這樣的邏輯
就永遠是直行車對
雖然就大面來說
裁決單位也是會這樣判
但我收集到的些許案例
都有佐證工具可以證明當時都已經達到左轉車該注意的義務了
你可以看看我這一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link=owner_comment&qid=1205072207883

這個人蒐證到你無法辯駁了吧
問題是法官還是照你的邏輯去看事情
你認為真的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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