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crisis wrote:
小弟的迷惑
1.)內線是"超車道",不是"超速道",也不是"龜速道".(o)
...(恕刪)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無論超速,不超速, 龜速, 通通和"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無關
風馬牛不相及
既然是超車道, 就必須遵守"超車"法規, 和車速多少無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 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無論車速多少,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686crisis wrote:
2.)最高速限一直在內線行駛,遇到後車比本車快時禮讓到中線車道上(矛盾)
(1.因為不是超完車就必須駛回內線車道(o),2.但有網友認為法律規定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o) )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1.法規已經改了10幾年了, 目前沒有"一直行駛內車道"的法規, 能否持續行駛?要看路權, 不是看速限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這並不矛盾
2."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沒錯,是可以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個條文沒說可以"持續行駛"不離開
"行駛"和持續行駛不離開是兩回事
買電影票當然能進場, 當然可以看電影,但電影播畢就要離開,不能連下一場一直看下去不走
超車是一種動作, 會變化, 路權也就不會一直/持續擁有
超車當然擁有"超車道"路權, 超車後喪失路權, 不能" "持續行駛"
686crisis wrote:
3.)超速行駛內車道,遇前車正超車中,但車速低於本車時,前車必須立即禮讓(爭議)
(因為有網友認為超不超速只有警察能認定,既便自己的車輛儀表板已經是200)
...(恕刪)
路權和速限無關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路權不是看誰超速, 誰沒超速, 毫無關係, 是欲超車者擁有路權
超速和路權無關,二回事, 所以不影響路權的取得
686crisis wrote:
4.)超速行駛連續超車,遇到後車車速高於本車才禮讓到中線車道(爭議)
(因為有網友認為超不超速只有警察能認定,既便自己的車輛儀表板已經是200)
...(恕刪)
超車要遵守的法規很多, 不是只有速限 , 其它都不必遵守
路權不是看誰超速, 誰沒超速, 毫無關係, 是欲超車者擁有路權
超速和路權無關,二回事, 所以不影響路權的取得
超完車,無論車速110km, 200km, 有超速, 沒超速, 通通一樣要離開
前車離開就不會擋到後車, 兩者不會有衝突, 無論後車是否超速都和前車無關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例如: 綠燈一方擁有十字路口的路權, 紅燈一方要停止,讓其先行。不因為綠燈方向超速, 綠燈就沒有路權?
或幹道車有路權,支道車要讓, 並不會因為幹道車超速,支道車就不必讓
左轉車擁有左轉車道的路權, 不會因為左轉車超速, 左轉車道就沒路權,直行車就能行駛左轉車道。
另一個不堵塞的迷思 wrote:
前車開到最高速, 就不會擋到後車, 就不會造成堵塞, ...(恕刪)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就能維持車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就是停止於超越的狀態, 容許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因此由F車流轉變為S-stable車流,
此舉等於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然而, 車流一旦降等,很難控制, 是有可能"堵塞",這要看多少台車不離開, 車多到車與車的間距不足8米時, 就會降等到S-metastable車流, 開始堵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若造成堵塞!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非"致堵塞"才罰! 未"致堵塞"就不罰!
另二個"推翻超車道"的迷思 wrote: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若成立, 則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法學序論當中,都可以查到但書規定: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也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相對的是"最低速限"? 並不是"超車道"?
所謂"速限",只是速度的限制規定 ,而不是以速度多少去取得路權
這個例外法是排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嗎, 不是, 這是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只能就"速限"做部份排除

如果此法條成立,此特別法規範的是"最高速限", 乃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
若此速限法規的"但書"成立, 要排除的 原則法是這一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在整個超車過程, 前/後變換車道的橘色路線, 適用 60<=>110 的速限
只有要超車,進入內側車道時,中段正在超越的紅色路線,這一段"行駛"適用110<=>110速限
另三個"超車道專用, 淨空超車道, 造成內側車道無車 "的迷思 wrote:
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且使欲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恕刪)
這種說法和一般交通管制 流量, 報告, 文獻 完全背道而馳, 完完全全相反
而且明顯未依法行政
請參考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有好幾本書,談「渋滞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是把超車道空下來, 而是在上面行駛的車都在超越"中/外線車道"的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怎麼會誤會成"超車道" 不能使用 ?
由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絕對不會有"無車"的情況出現
反而,安全距離不足, 硬要換車道, 是會造成"車流擾動",反而影響到整體車流速度
超車是高速公路上, 防止壅塞的方法
在車道上, 能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就是"超車"
超車離開行車道之後, 行車道就是少了一台車, 密度變小,車距增大
這樣才能脫離"同步流" , 增加前後的車距
在超車道上, 也是超完車就離開, 也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如果沒有超車道, 超車完不離開,隨著密度增加, 超車道就會由 F 自由車流 -> S 同步車流->Metastable->J流
這是為何一定要有超車道的原因
在超車道上超完車就離開,車輛數目不會增加, 超車道就可以保持為 F 自由車流
超完車,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存在, 無論車速多少,皆符合S-stable車流的定義,會形成由F車流,下降到 S-stable車流, 車越來越多, 就會進入 S-metastable車流
這反而會更容易癱瘓掉高速公路更容易塞車。
另四個"且使欲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 "的迷思 wrote:
若僅允許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將使其餘二車道負荷加重,且使欲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輛於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恕刪)
這是不可能的事! 在"交通流理論""車流理論" 當中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是相互影響的
有一台車離開中線去超車`, 中線車的車距就拉開了!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在不能超車的情況下,在密度40車/km 以上,即達壅塞的情況, 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
保持能夠超車, 比起不能超車, 可以在密度50車/km 以上, 才達到壅塞,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降。
而在密度低於 30車/km , 有超車道比起無超車道,也能有更大的車流量。
若無超車可能,就算實施入口管制,把車輛密度雖然降到 20車/km ,其車流量和 50車/km 卻是相同的
所以,車輛密度下降能增加車流量, 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無論行車道, 超車道,都會發生壅塞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車速較慢,儘量靠右邊的行車道行駛
當行車道壅塞時, 就必須靠超車道來舒解行車道的壅塞
讓行車道的車超車離開,超過後回到原車道, 超車道/行車道,兩者的車輛密度都可以下降
另五個"警察又不取締"的迷思 wrote:
國道警察在官網的說明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恕刪)
中央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不取締的原因是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舊法規 在此 119F ,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引用舊法條解釋現行法規?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1259F 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因為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警察不會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個基準表寫錯了!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應該寫為"最高速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就算基準表出錯了, 現行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