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_player wrote: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是分配誰先誰後, 誰能優先使用這條車道
通常不會有兩者並列, 都有"優先權"的狀況 ,兩者都優先, 就沒有優先了!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者都相同,要如何區分誰先誰後,誰有路權呢? 不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明此車道為供超車使用,為超車專用。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的意思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無路權就要離開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公車/機車的身份不會改變,不會行駛到一半變成小型車, 公車道/機車道 的路權也就不會改變
但是"超車"是一種動作, 動作會變化, "超車道"路權也就會變化, 不會永遠擁有。舊法規"持續行駛"的文字已經更改, 沒寫持續行駛,依照路權,路權不能持續, 不超車時路權就會喪失。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正在"超車"當中)
而超車有變換車道,超越, 駛回原車道等等動作 , 不是單一動作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超越"時的速限規定, 是"超車"下轄的動作當中, 其中一項規定
是屬於"超車" 的動作之一, 即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屬於正在"超車"當中的超越的一部份
這牽涉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寫了一大堆和法規無關的作文, 路權等於是你在定, 違規有路權, 守法無路權, 真是昏倒滾來滾去
馬路是大家的, 交通規則就是在定使用馬路的規範, 根本不想遵守的人連使用的資格都沒有, 這麼基本的道理很難懂嗎?
...(恕刪)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怎麼會混在一起?
解釋半天, 您還是不了解路權為何?
您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可曾想過, 我有權行駛於這個車道嗎?
您說守法, 那麼依據那一個條款? 所以能持續行駛於這個車道不離開 ?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請依據法規
不能拿一個速限法規, 去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一個車速的限制條款,如何能分配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法規沒寫能"持續"行駛, 超完車,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是創造新的法律)
而是,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這是不合法的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這是不合法的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但是由此法條可以得知, 法律認定這是有可能發生的, 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和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之間 ,是存在前後因果關係的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請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