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為了維持交通秩序(分擔交警開單的勞累) 避免其他用路人違規所以只好 堵在內餡 提醒你們.超過我就是超速真的是佛心來的(根據國外媒體的資料,只要駕駛被警方發現是導致交通遲滯、佔用內側車道的源頭,他們將會受到最高1,000美元(約合新台幣3萬元)或者12個月徒刑的罰則,嗯!就是要這種"輕罰"。這位議員也表示,"我總是告訴別人,禮讓快車的行為是你老媽早該教會你的一種禮貌,如果有人從後方接近你,你要做的就是移到右側車道讓他們通過,保持車流順暢。"現在這項法案還需要美國參議院的簽核,不過相信喬治亞州的用路人都相當期待這個能夠改善交通狀況的法案通過。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竟在法定限速之內能否合法的"佔用內側車道",就像那位美國議員說的,這是一種禮貌。無論從後方接近你的車輛是否超速,"辨識是否超速"、"攔截超速車輛"、"懲罰超速駕駛"的工作是國道警察,不是你!
我老實說你如果一路時速有辦法保持限速高於5的時速待在內車道那我相信要塞車應該不太會但是就是一堆人就是一定要時速不到限速,又要歸在內車道再加上中間車道本身就是正常行駛速度,兩台車就在那邊慢慢來這樣要叫誰超車?這種不是被閃燈剛剛好?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請問您被閃燈被逼車是不是就代表堵到車流了?
timryan95 wrote:1.整個路上都是 120~130km的車,2.整個路上都是 90~100km的車,我還是選擇2,自己超車好了,速度越快反應時間越短,生命是可貴的,家中有妻小等偶........ 你還有另一個選擇 走省道吧!整個路上都是 60~70km的車真這麼怕死就別上(高速)公路了真的很危險 家中還有妻小對吧!乖 聽話 就不要上去了吧!
ccyy8911 wrote:是啊,確實是會超速且...(恕刪) 紐澳也是這樣開車的...再PO一次...這是澳洲高速公路.拍攝車是我開的車....超車道為右邊車道....大家行駛都是靠左行駛外車道....所以內側車道都是淨空...超車完就回外側車道...尤其像這種兩線道的車道...如果大家都佔著內側車道..那路都給你開就好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