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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內線是超車道

內線是超車道

內線是超車道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你都知道那是超車道了還龜在那幹嘛?

超完車就好變換車道了

唉~~~~台灣啊


人中拉拉0601 wrote:
假設我如果開120在...(恕刪)


他有沒超速不是由你來判定的
本人於01網站分享之錶款, 若無另載明出處, 皆為本人個人所擁有之錶款. 既非欲出售之商品, 也非他人委託購買之商品
看了這麼多回覆,明明開內線是比較危險的,譬如轉彎時前面的視線距離較短,有狀況時反應時間短。

或是對向車道有可能有車飛過來。

所以,就算法規站的住腳好了,有什麼比安全回家更重要?不要一直開在內線車道才是王道。


現實狀況就是中外線就算沒車,內線一樣有人會龜,我都馬在中外線開一百三.一百四,不過我的錶應該不準,實際應該是一百零九~~~所以我看到旁邊我超越的那些在內線自以為開到一百一的仁兄,實際只有八九十吧~~

跑車 wrote:
 這才是重點!表速準.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您好:

有關內側車道超車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內側車道超車疑義部分,依據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復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恕刪)


這是拿舊法規來解釋現行的法規

現行的法規當中, 完全沒有"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有寫持續的是94年前的"歷史法規", 現行條例當中是沒有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或是”最高速度”, 是現行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是沒有法條的依據

主管機關真的權限如此之大, 可以自行認定,自行解釋, 不受法律的約束嗎?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法行政,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侵害人民之權利,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為之。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

下面完全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 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兩件事
法條沒有"持續", 怎麼能自行更改?
依據現行法規, 超車後, 有安全車距, 必須駛回原車道
不能停留於上圖紅框當中"超越"的狀態
法規已經改為"超車", 不再是寫"超越", 不能停留於"超越"的狀態
"超車"要前後車位置互換, 要駛回原車道

行駛內側車道, 要遵守速限規定,也要遵守超車規定

法條是不能更動的, 不能把法條拿來自行推衍 ,創造出新的法條
除了不佔用內車道外,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要併排前進啊!!!!

一堆駕駛非常喜歡併排前進,搞的後面的車子想超也無法超車,還有另一種駕駛就是除了喜歡併排前進外,還會跟旁邊的車輛同速,別人加速就加速,減速又跟著減速。


國道上的車禍事件常常就是一堆車子喜歡卡在一起前進,發生突發狀況時又來不及反應所導致。

人中拉拉0601 wrote:
假設我如果開120在內線 後方來車我要閃去中線?

對方一定超速的 要禮讓超速違規車輛讓他繼續前進?


120開在內線超車道,你是正在超車還是佔用超車道

這問題有很困難?

你管別人怎樣,如果你自己都沒辦法管好自己,讓自己持續佔用超車道了(這也是違規喔!)

這就像路上明明最外側是機慢車優先,雖然不代表汽車不能開

但開在上面時你有沒有禮讓機慢車嘛

至於在機慢車優先道上的汽車或機車,他要騎多快或開多快是他的事嘛

你不要告訴我你會去攔車跟他警告你騎太快或開太快

因為你可能會被打嘛,如果路口有警察就有機會把他收起來了嘛

要不然你就用行車紀錄器舉發啊

他違規,要嘛你就舉證,要嘛就警察收,要嘛你就去當警察

你擋在他前面會比較安全?然後心裡想著我是為你好

結果後車不知道在車上玩啥刺激的沒注意到前車

結果前車後車一起被收了...這樣有比較好?


有閑時間的人
以後碰到龜車
就超過去 然後放油門比他更龜
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
等到他受不了切線 然後你就可以加速逃跑
雖然有點對不起更後面的人
但是這可以拉開一條縫
讓車流恢復速度

小弟歸納出一個簡單的判斷,供各位參考:

無論你開在哪一線道,如果有車子能夠從你右邊超車,那表示你的速度可以往右移一線道。

理由是什麼呢? 因為有車子能從你右邊超車,表示你右邊車道前面沒車,這代表你的車速可以在右邊線道保持,而不會被擋。這時後請你打右邊方向燈,往右移一車道,自己能繼續保持車速,快速車也可使用左邊線道。

小弟發現在國外似乎大部分駕駛都有這概念,所以當我從右邊超一台車結束,回頭看後照鏡,就會發現那台車打右方向燈,讓出左側車道。

這樣一來,大家都是有禮貌且開心的駕駛!

eden200.tw wrote:
您這打一大篇也是鬼打...(恕刪)

你的舉例很不受用.... 拿警車的話,不管在哪線你去閃他燈 逼車 或是在他前面超車亂拐一定都是被攔下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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