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開內車道.依最高限速行駛又不讓道給後方車輛的人
想請問你們的最高限速是多少??限速110你們開110嗎
而你們又是用那種標準測量.你們真有到110
後方車輛比你們快.就自我認定後方超速嗎???
乖乖離開內側車道~~~別在吵了
十一郎0507 wrote: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
有人以自己的錶當標準
實際上違法與否~不是以你我車上的車速錶認定
而是警方那把測速槍
夜市市長 wrote:
下面是高公局交通安全資訊網頁複製過來的內容......(不會連結,請見諒)
網址: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法律規定了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意思是說
當你行車速度達最高速限
法律允許你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你已經是最高速度了
不可能阻擋來車!!
如果要考慮錶不準的問題
那我想「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毫無意義
事實上
交通法規都已經把表不準的問題考慮進去了
當你發現有內車道逼近速限,外車道很慢時
超車有意義嗎?
根據邏輯
超車完你還不是得乖乖回到龜速的外車道?
當你發現有內車道逼近速限,外車道也逼近速限時
超車有意義嗎?
因為你已經超速了!
結論
當前方車輛在內車道已達速限
後方車輛並無超車必要
除非後方車輛違法在先(超速)
happy = new year(2011);
1.不超速不走超車道:這是我們每個用路人的責任,因此如果我們沒有要超車,卻堅持走在超車道,基本上就是我們的不對,並且會"立即"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已經算是違反責任在先。
2.不超速:不超速也是我們的責任,但是,超速並不會"立即"影響其他用路人的權益,並且,超速取締是條伯伯的責任,我想,樓主本身應該沒有權利可以對超速者做出責罰吧。
以上的道理,就跟如果我們看到有人殺人,我們也沒有可以權利去揍他甚至殺他替天行道,有人超速,是他的不對,有執法者可以裁罰他,但是如果樓主為了仗義行俠而擋在超車道,那跟為了替天行道而殺人的人有何不同,那可能樓主比較適合回到過去當大俠吧!因此,我想權責劃分清楚,就可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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