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liu wrote:
據我所知,應該是要...(恕刪)
參考一下吧, 我有找到台北市與基隆市的"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高雄市應該也有, 這樣拖掉才有法源依據.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aa641
其中: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沒有提到警員隨行或等待3分鐘.
但這是各地方政府的職權, 各地方或許都有些許不同
高雄市的找到了
http://rsrcokcg.kcg.gov.tw/code/1402.htm
第 六 條 拖離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負責簽證舉發事項,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未能拖離之車輛加鎖時,應在該車明顯處註明加鎖時間及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