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一樣是浪費公帑 製作和規劃一系列活動,好意是有,但沒執行力...往往遇到強悍的駕駛硬要停你又能如何~~相信一定會有人檢舉,但絕大多數的人都是摸摸鼻子算了~~所以這政策對需要的人真的太太太有限了~~~~
我朋友就是百貨的員工這規定我朋友真的覺得好笑,最大的問題點是由誰來開單?百貨公司通報誰?交通局還是警察局?交通局我不相信有人專職在停車場開單,警察現在業務量大,打了也不一定會來店家也沒有權利鎖車跟開單,只能用夾勸導單的方式來規勸你絕對不會相信連現在夾勸導單都可以被客人罵的
殘障的還有必要這個婦幼車位根本沒必要甚至連真正有需要的人都還沒辦法停這種特權停車位之前看過車內有受傷腳打石膏的還必須停一般車位然後還要很辛苦的下車,只因為他沒有特權停車證...而這個只是為了便利性的停車位就是一群寶媽寶爸為了想要方便搞出來想要特例停七年然後就會有不管甚麼事都會去爭取的立委議員協助幫腔一個沒意義的政策就跑出來了
這位發言人很棒⋯⋯用「身障車位」才是正確的名稱,而不是「殘障車位」,進一步來說該「身份」的證明文件,也不是「殘障手冊」而是「身障證明」,這好像是民國100年修正的(不確定),我自己活了五十年也不知道,自從被酒駕撞成「身障人士」之後才知道,這也是一種尊重⋯⋯,至少我是這麼認為的。希望大家能儘可能方便的稱呼「身障」而不是「殘障」⋯⋯。謝謝!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藍色身障車位,除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