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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直擊CAMRY 2.4高速公路巡邏車(偵防車)出現,取締中//////

偵防車真的會巧巧的出現在你身邊,所以只要遵守規則就不用害怕啦!!
希望重點還能著重於車道速度上的管控,真的有很多龜車佔用內線
閃燈~按喇叭都無效...還是老神在在的慢慢開....真的很無言
中部有EVO 8......沒看過~~倒是以前常看過那部有改過的850 T5R~~還真是猛車一部~~哈哈~~
要取締~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這種好白目 ~
還有更白目的~內側車道龜爬走馬看花兼擋道的~
和另一種~夜晚免開大燈一片光明亂亂行的~省電也不用這樣吧~很危險的~
還有~最近國道利用路肩超車的越來越多了~多多取締吧~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yorkshireman wrote:
如果我交通規則沒記錯
超車道是不能長時間佔用的
也就是說當您超完車之後超車道應該保持淨空

如果當內線、中線及外線車道車輛等速平行前進的狀態時
那位於內線超車道的車輛是有義務要盡快讓出車道的
這跟有沒有超速無關
這是一種用路常識與道德...(恕刪)


您是指那一條規定不能長時間佔用@@?
還加上常識與道德,會不會太沈重了?
別跟我講道德,請跟我講安全會比較好一點。

高速公路上沒人跟您講道德
我就看過明明就是車陣,還有人內線、中線、外線,
到處切換不斷超車,時速估計超過110,
這種人還蠻需要您的教導。
那些人都不知道,亂切換會造成後面的駕駛人充感恐懼感
不知道何時會被那種人給撞到。

更有人看到下交流道前的車陣,整個塞到高速公路,一整排
然後就直接開到匝道附近,都不排隊直接切進去。
看在後面乖乖排隊人的眼裡又作何感想。自己太笨嗎,應該開去前面插隊的?

我覺得我道德算很高了=_=",不過還是謝謝您指教

=======================

附個條文給您參考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第3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強調了最高速限行駛…我開到105~110還OK吧,
我用GPS顯示剛好100~105,我的車碼表快約5Km。

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希望您不要再認為長時間使用內側車道是不道德的囉。
只要符合條文,我想就沒有什麼道不道德的吧!
gtrr3483 wrote:
法律不外呼人情~~~~~~兩台車互相在變換車道閃車~攝影機拍的清清楚楚~

送到法院開危險駕駛~~~法規上明文規定~這種狀況就屬於危險駕駛~

竟然被法官罵~執法過當~~~這~~~甚麼跟甚麼~
台灣如果能再多些像您認真盡職的警察,少些搞不清楚狀況的法官,一定能有番新氣象的。台灣人的守法觀念本來就不足,好不容易訂出的法規如果沒有強制執行到底的話就只會造成更多人不鳥法律了。請加油!
myv3688 wrote:
您是指那一條規定不能...(恕刪)

遇到這款堅持者.
條文?沒錯?.....
實際呢!
有人說右側超車較危險
內側車道又有*以最高速限者*持續佔用
道德標準果然夠水準!!
希望能多取締大貨車...

昨天剛被一台搬家公司的大貨車狠狠超車,
車距太短,一撇燈就立刻切進前方,
只好趕緊煞車以免雞蛋碰石頭...

貨車速限不是只到90嗎? 怎麼會和小轎車一樣快?
不知可不可以裝攝影機拍下來檢舉?
myv3688 wrote:
附個條文給您參考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第3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強調了最高速限行駛…我開到105~110還OK吧,
我用GPS顯示剛好100~105,我的車碼表快約5Km。

條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章汽車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後車有無超速

由警方經科學儀器鑑定

是警方的權責

不關前車的事

不讓?

當然不道德而且違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那個法先出來?

後法不得牴觸前法

不要駕照考完就把法規都還給駕訓班的教材,還以為自己是對的
gtrr3483 wrote:
竟然被法官罵~執法過當~~~...(恕刪)


哎!
看來法官需要再教育...

另外請教gtrr大
對於路上的違規車輛
我們可不可以錄影存證
再寄到相關單位舉發?
再者
是寄到那裡?

謝謝!
gtrr3483 wrote:
TEANA 3.5~...(恕刪)

真是太感謝您的寶貴資訊了
雖然我相當遵守交通規則
可是總是怕一時不小心超速
謝謝啦
p8911p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沒有後法不得牴觸前法這種事,只有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例如: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然後相同規定,後法會取代前法。不然制定後法幹嘛。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屬於法律位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屬於命令位階
相同規定會以條例為優先。
另外我也不知道你提這個做什麼?考驗我對法律的認知=_=?
還是這2者規定內容是一樣的?

我有提過後面的人要超車,我不讓這種事嗎?
還有後車超速干我什麼事,貼在我面的車超速,不就等於我早就超速了= ="

另外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考駕照的時候有考嗎?太久了我已經忘了
我記得道路交通全安規則倒是有考=_="

也感謝讓大家多認識一條條文,但是有人在按喇叭或閃光,我會閃
不閃就是白目了,不是嗎? 怪的是我也沒提到這些東西@@

carv wrote:
遇到這款堅持者.
條文?沒錯?.....
實際呢!
有人說右側超車較危險
內側車道又有*以最高速限者*持續佔用
道德標準果然夠水準!!


駕駛人都以最高速限在行進了,後面的超車是打算超速違規嗎?
想要超速之後再超車嗎?

條文這樣設計本來就合情合理

最高速限110,在內側車道想要超車,最多還是開到110,所以才規定在內側車道必需最高速限行駛
然後就是中線、外線有人會開低於110,甚至只有90、100的速度在龜,才需要開到內側車道去超車。

如果大家都在內線,都開最高速限,還需要超什麼車!

用什麼理由,你是救護車嗎?如果是,也有路肩可以使用!
當然啦,如果是自己想飆車,就不要怪人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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