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在事故發生當下,樓主跟對方是前後車的關係,還是直行車與轉彎車(換車道)的關係。看起來初判表認為是前者,而樓主認為是後者
所以問題只在,樓主要怎麼舉證是後者
因為事故發生後,只有撞擊點跟撞擊後的相對位置
樓主說你撞到對方"左後"保桿,那是你的右前車頭撞到對方左後? 還是左前車頭?
如果是左前車頭,那被認定是前後車的機率就很高。但如果是右前車頭撞到對方左後,且對方大部份車身都還在右側車道,那轉彎 vs 直行的成份就很高。
所以一切的問題在舉證,樓主或對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嗎? 紀錄器畫面才是紀錄事故當下的最有利證據
舉一個例子
以前行車紀錄器不普及的時候,很常發生隔壁車道快速切入然後急煞車,造成後車追撞的事故。譬如高速公路插隊下交流道這種情形。 因為對方快速插入車道,碰撞發生時他車身已經完全直行,後車車頭直挺挺撞上前車車尾。現場怎麼看就是後車撞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帝王條款。所以不少駕駛吃過這樣的悶虧。如果你不能證明對方是急切入後急煞車,那現場看起來就是後車撞前車。
但在行車紀錄器普及後,這樣的案例,只要有行車紀錄器畫面,翻盤成前車全責的案例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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