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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酒駕刑罰是否應與機車分開


sonic172 wrote:
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恕刪)


台灣對於酒駕的罰則真的太輕了,酒駕絕對是"故意及預謀"之犯罪行為:
1.在警政署網站公告酒駕者姓名/住址/工作公司及地點,
未成年者公告其家長資料(內容與酒駕者一致).
公告期至少1個月,即使公告期過了,至少提供5年資料查詢.

2.酒駕者終生不得考照、擁有任何車輛.

3.罰金與刑責須提高為現行3倍,不分任何機動車輛都一致.
罰金成立基金用來補償被害人及其家屬.
sonic172 wrote:
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
機車比汽車有低一點
但是真的也只是低一些些而已
警政署公告罰款如下
1、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15,000元、19,500元及22,500元。
2、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22,500元、29,000元及33,500元。
3、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45,000元、51,500元及56,000元。
4、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67,500元、74,000元及78,500元。
5、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6、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大概就低個一萬塊錢
以高罰金的七八萬來說
根本是差不多

而更重要的刑法的刑責
汽車與機車酒駕是完全一樣的刑責
只要是動力交通工具都一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
首先我要強調並不是認為可以容許機車酒駕
而是無法接受汽車酒駕拿機車酒駕來墊背
導致無法大幅的加重處罰
也就是說較少量的汽車酒駕躲在大量的機車酒駕背後
因而逃避嚴厲的處罰

我認為一定要把酒駕相關刑罰再加重
但是社會大眾如我無法接受的是撞死無辜者
因此加重的主要對象應該是汽車酒駕

汽機車的危害程度大不相同
如果一起大幅提高不只是不公平
還導致提高刑罰是不切實際難以施行

以刑法來說
汽車酒駕對其他無辜者來說超級危險
機車酒駕通常是酒駕者自己受傷死亡

換句粗話來說酒駕自殘就是活該
人要自殘甚至自殺沒人能管你
但惡搞去殺人就無法接受

如果刑法要大幅加重
我個人認為因此把大量的機車酒駕者關入牢內
只是大幅度增加現行獄政難以負擔的受刑人

進而我認為把汽機車酒駕認定成同一種行為
這是一種特定的陰謀詭計
基本上是社會高階的汽車族拿低階機車族來墊背
政府官員與立法委員有幾個會騎機車趴趴走的?
所以立委們都可以主張因為酒駕整體的數量實在太多
如果提高刑責監獄無法負擔
所以那就算了~嘿嘿嘿

其實機車酒駕比較多
對無辜者的危害也輕很多
如果要提高更嚴格的刑罰
應該是汽機車分開的方式
針對汽車來大幅加重

重型機車則是看肇事的死殘狀況看要併入機車還是汽車
這可以另外討論

比如
汽車酒駕再大幅加重到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這樣就一定入監獄
而現行的監獄也還免強可以容忍
機車則維持現狀法官可採易科罰金方式

交通罰則則改成
汽車酒駕濃度超過0.55mg/L以上這種超危險群
沒直接收該車輛也不再允許買車
這種人實在沒資格開車
這樣也能避免讓人礙於人情把車輛借給慣性酒駕者
車輛由政府進行拍賣後
所得作為酒駕防制與強制戒酒輔導機構的基金

我覺得這才是解決酒駕的方式
大家覺得呢?
我想聽聽各位的看法


不應該分開
而且如有酒駕事實
應當沒有理由,直接開槍結束牠
這種人是不見棺材不掉淚的,該死就讓牠死
法官們,立委們,開槍吧!!!
酒駕都一樣罰則處罰一致
會酒駕的還是會再犯要加重其刑
酒駕還分汽機車?
通通判死比較實在
如果罰款做個牢就沒事
死者家屬花個錢撞酒駕者 好不好?

match128 wrote:
換個例子來說,假如分別拿球棒、磚頭或刀械不同的物品殺死人,是不是就可因凶器不同而判決不同?...(恕刪)


會不同喔

當你是拿平常不常見的物品殺人,代表你預謀、蓄意
若是拿身邊隨手可見的,有可能是一時衝動、氣憤

判出來的,是有可能不同的喔

sonic172 wrote:
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恕刪)





我個人覺得酒駕罰的錢太少,所以罰不怕(尤其是開車的
一台車都不知道多少萬了,有差那9萬的嗎
根本不用怕
不多說,鞭刑最實在!
補字
小弟認為
酒駕:無肇事,抓到資產一律充公,初犯,判刑30年,不可上訴
       抓到資產一律充公,再犯者 無期徒刑,不可上訴

酒駕:肇事,抓到後,賠受害著5000萬以上,其餘資產充公,處理完成後,10日內死刑,不可上訴
我想這簡單罰責,就不會有酒駕發生了          

本人認為,酒駕/吸毒/販毒/性侵/殺人/詐騙/等案件,都應重型,最低30年,不可上訴




sonic172 wrote:
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恕刪)
補充:
被小刀/西瓜刀/掃刀 不同刀子,同樣故事(例如直接脖子割斷),您該不會也覺得刀子越小罪越輕嗎
被警用大小槍/烏茲/50機槍,不同大小槍腦袋開槍貫穿,您該不會覺得小槍罪比較輕吧


sonic172 wrote:
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恕刪)
都很糟糕
但我認為開汽車酒駕絕對需要重罰
因為開汽車是蓄意謀殺他人
而騎機車酒駕則是在自殺
我國刑法中
有哪一條是針對自殺判刑的
當然我認為只要是酒駕
就是100%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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