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為肇事主因,應負全部責任,我方無肇責。>
你是可以這樣子主張, 但台灣法官很神, 即便初判表下來你無責, 法官說你有你就有
在跟你講一個更神的, 即便對方有99%責任, 你僅有1%你還是過失傷害罪成立
台灣法官可以主張你有迴避可能性, 但沒有迴避, 所以還是判你有罪
總之台灣法官是很霸的, 尤其是地院, 總之律師會教你怎麼講, 你要是沒問律師怎麼講, 自己講得讓法官不滿意等者過失傷害罪成立
至於開對方罰單這個聽說要當場跟員警舉報, 偶朋友被開過
法院只管判決, 沒聽說還兼開交通罰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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