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ECHURRYUP wrote:問題是LEVEL 3 由車廠負責,何時可以開始?許多車商早就研發出來了,但不敢宣稱,怕責任担不完,公司倒了都有可能。 你的邏輯基本上就是矛盾。不完善,才有會擔不完的責任,這就不能稱為研發出來。現在不敢宣稱的原因很單純,就是技術未到。
wessley wrote:台灣很多事都不能做,因為法規都還停在 30 年前光看一個遊覽車繫安全帶,都要搞那麼久了難怪郭董當初在罵不是沒道理 台灣所有的法規是在照顧在位許多的既得利益者,訂定嚴苛到無法執行,造成高牆保障自己工作權,或用牽線者找業者蓋印章賣錢,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違法也變沒事。看新聞報導的判決,人民重法,法官重情?拿本經書就可輕輕放下?
這個問題蠻有趣的, 在台灣更有趣.在車商聲稱願意負全責的情況下,若是自動駕駛發生對方傷亡, 那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是判車主, 還是判車商董事長?若是判車主, 那車商負全責可有意義?若是判車商董事長, 車商董事長身上最後背了一堆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前科, 那董事長可願意?另外, 依台灣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條款, 雖然自駕車遵守規則, 但在對方不守法的情況下造成傷亡, 是否會被判應注意未注意??
VPECHURRYUP wrote:是啊~~請問怎麼定...(恕刪) "完善"在工業界的定義並不是"零"失誤。你可以想想飛機是用什麼檢驗標準放飛的,所有的電子零件,就算是單純的儲存、傳輸都有錯誤率,一切都是多少個sigma的問題。而以幾個sigma為標準則是政府和商業利益間的拔河。
thereyouare wrote:若是自動駕駛發生對方傷亡, 那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是判車主, 還是判車商董事長?..另外, 依台灣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條款, 雖然自駕車遵守規則, 但在對方不守法的情況下造成傷亡, 是否會被判應注意未注意?? 刑事罰處罰對象以自然人為原則,法人、團體或組織為例外。當肇事本體為機器, 上階為製造商(法人), 再上階為法人的負責人。基本上刑事罰已經不及於機械,何況法人,更別提法人的負責人。不過台灣有例外就是,就是食品及金融等重大民生產業,但這除非是"車輛設計時有意為之",否則不可能成立。
imgood wrote:我比較好奇 當level5...(恕刪) 這部電影我有看喔結果電腦把駕駛和小孩等人類幹掉了因為沒有駕駛構不成車禍因為沒有小孩出現在路上不夠成車禍因為沒有人類沒有事故一個只有機器人的世界
aronyang wrote:刑事罰處罰對象以自然人為原則,法人、團體或組織為例外。當肇事本體為機器, 上階為製造商(法人), 再上階為法人的負責人。基本上刑事罰已經不及於機械,何況法人,更別提法人的負責人。不過台灣有例外就是,就是食品及金融等重大民生產業,但這除非是"車輛設計時有意為之",否則不可能成立。 所以台灣法將須規究的法人斷開?圖利, 避責, 當為不為, 一言?耐所何?
aronyang wrote:不過台灣有例外就是,就是食品及金融等重大民生產業,但這除非是"車輛設計時有意為之",否則不可能成立。..(恕刪) 原來如此, 謝謝你的說明. 所以level 5 的車問世之後, 真的要快買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