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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我也討厭龜車 但 大家憑良心說
如果是你被民眾檢舉這條 你服氣嗎?

這種行為常常自食惡果
sagrado wrote:
對付慢車只能超到他前面開的比他慢,而且不可以故意緊急剎車 (恕刪)

SHCC wrote:
從來沒有,也不是模...(恕刪)


這樓蓋的真好。

之前蓋的看的想吐,回文還會被打的像條狗,好像做錯什麼。

什麼後車比前車快,前車要讓,真是讓人哭笑不得阿。

超車先問自己可不可以超,有無安全距離、有無車多等情況,有無車佔用車道等。

不要任意超車是基本觀念也是基本素養。

turbomorri wrote:
分享一下檢舉了在5...(恕刪)


檢舉要有可佐證的依據,否則不會成功.檢舉慢速及超速是不會成功的, 你沒有經檢驗合格的測速器, 並同時錄影一段時間.

高速公路要檢舉成功者, 逼車, 路肩, 任意變換車道...., 不需藉助器具可以辨識的違規. 其他的就免了
龜車罰單這件事不會成為事實 沒有模糊需要解釋
yankess5 wrote:
可是你檔到超車道導致超車道的功能喪失

是不是變成理虧要吃龜車罰單??.這好像是個模糊地帶,有人可以解釋嗎??..(恕刪)
你把時速100公里當龜車在檢舉!!!!????這到底是誰的問題
(下圖為高公局截取--看不下,去潛水17年第一PO就送給你)
turbomorri wrote:
分享一下檢舉了在5..
(一)查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規定:「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依上開規定,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合先敘明。
.(恕刪)

超車道(橫向路權 ← →) 是走那一個車道的選擇! 是在左右方向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 法規分配/指定"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速限(縱向路權 ↑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由法規分配前後多少長度的"內側車道"使用,110km分配到55+5m長的內側車道
怎麼會混為一談 ????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這是引用歷史法規的說法
這是弄錯時空, 時空倒置的說法
這是誤以為法定的"速限"只有一種的說法
這是將主管機關改變"速限"誤為用路人"車速"的說法
這是弄錯法規的授權對象的說法
這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違反不得類推/違反不得擴張解釋 的說法
這是以為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的車道空間(車距)?的說法?以為不必離開都擠在一起?車距卻會由天上掉下來?
這是誤以為路權專用? 誤以為能永遠在"超車"? 和永遠"最高速限行駛"的說法? 以為路權都是萬年永久專用???
這是誤以為法規只有一條說法

1. 沒有路權觀念
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才使用車道, 無路權必須離開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規定就擁有路權, 法規沒有規定? 不能擅自引申,擴張,類推
我國法規已經修改, 民國96年之後, 引入國外""路權歸屬" 概念! 很多人卻還停留在民國94年之前??
"路權歸屬" 為何 ? 車道就歸誰使用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車道/分配車道行駛 !(非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是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此非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後路權範圍只有55m,超出則喪失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限縮於內側車道內的縱向路權! 並非橫向 內/中/外車道?走那一個車道的橫向車道選擇權!
"超車道"是三個字(車道路權!),不是超車,二個字
高管規則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法律(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但是, 必須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才能變換車道, 駛回原車道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2. 引用歷史法規,卻以為是正確法規! 拿民國94年的法規來解讀現行法規
法規早就改了, 不能再照著民國 94 年的舊法規解釋現行法規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都是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這是民國94年前的舊法規, 不能以舊法規的邏輯來解釋現行法規?現行法規改了!要加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要有路權概念!這是取締"走錯車道" 的違規 , 不是取締"車速"? 完全搞錯方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內側車道"車道路權 !

3. 弄錯法規的時空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項是33-1-3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不是33-2"超車後"如何如何!
(超車後喪失路權, 車子應該駛回原車道(中線)! 不會出現於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超車後致堵塞的違規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 這不是進入內側車道的路權 ?
進入 之前跨行中/內車道的階段?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是進入之後(紅線),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並不能拿這個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的事實? 卻以此之後才會發生的事實, 拿來適用於之前發生的"跨行內/中車道",侵入內側車道?????
完全時空倒置

4."速限"法規不只一條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單一數字
但書成立是"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指定最高速限", 當然沒有最低速限! 當然不符合高管規則5
但書不成立, 就符合高管規則5 !
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是高管規則5? 還是8-1-3但書 ??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為60-110km , 這有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共同組成車速之區間限制,優先適用。
優先適用於三個車道(所有車道)
中線/內側車道都有速限例外(除書和但書) 不是全盤適用高管規則5的 60最低-110最高速限

但書及除書都是例外, 例外成立就會推翻 『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
但書通常為原則之相反,或一部份相反!!

5.明文規定為(速限)! 卻誤為駕駛人的車速???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6.弄錯法規的授權對象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多少? 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和用路人的車速直接劃上等號!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7.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類推/不得擴張解釋的原則
但書明文規定為限! 卻只看到但書,不問內容為何? 就機械式推衍,一律推翻前面的本文!
原則法從寬解釋例,例外法從嚴解釋(明文規定為限)。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8-1-3 但書只有速限! 沒有半個字"超車道"! 因此,8-1-3但書只能推翻原速限! 無法推翻超車道!

8-1-3 但書, 但○○狀況下(條件)-→,○○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卻錯誤倒推法規, 以為"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8.以為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的車道空間(車距)?
以為法規只有一條8-1-3但書,沒有高管規則5!不看8-1-3本文的規定! 也不看高管規則6 的規定?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要有車距才辦得到!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9.誤以為路權專用? 以為"超車" 和"最高速限行駛" 都是萬年永久專用???
"超車"是車速高於中線
在行車過程中, 車速可能高於中線(擁有路權), 車速可能低於中線(喪失路權)
永遠定速,永遠"最高速限行駛"也是不可能的!
前方無車距必然要減速!(110km←→55m), 就算車輛密度沒有增加(車距不變),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交流道),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

超車會變化, 路權會變化! 車速會變化不可能永遠! 不可能像公車道,機車道!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
怎麼會拿 公車道,機車道 的思維來看待"超車道"和"最高速限行駛"?????

路權本來就不是專用! 不可能永久持有!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本來就不能佔用不走!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turbomorri wrote:
(二)有關取締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占用)內側車道慢速車輛之違規行為,其取締採證要件,必須有被檢舉車輛之行駛速度,且所使用測速儀器必需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取證始能告發,倘無法採證被檢舉車輛之行駛速度,因舉證資料欠缺明確、完整性,並無法據以製單舉發,爰此,本案以不舉發為宜。然為建立用路人守法觀念,共同營造優質、安全行車環境,本大隊平時即將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占用)內側車道慢速車輛之違規行為列為執法重點工作,查105年度共計取締上述慢速違規態樣785件,爰將持續要求所屬嚴正執法,以維護高速公路行車之順暢及安全。


法規當中的本文(超車是一種相對車速,比較級, 比中線快!)和 但書最高速限(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是分開敘述的

超車是相對車速! 用肉眼即能判定
多少公里是絕對車速 , 才必須要 儀器 測量
把相對車速和 絕對車速 混在一起比較誰快誰慢? 單位完全不同能比較嗎 ? 居然混為一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是走錯車道了!是違反路權規定
違反不只一條法規,! 不是違反速限?何需測速?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寫在前面
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

2.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3.
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道規定有可行駛的範圍,都早已超出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應回到中線車道,卻不回原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是不是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一再說"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通通跳過去???標誌不會因為漠視就不存在!

若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無車可超, 這不稱為超車! 併駛亦不稱為"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法規分配"車道", "劃出行駛範圍"於指定車道上行駛!
了解路權,就知道這是『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法律明定其一, 排除其它,除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 !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5.33-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是超車後的事實!是時間次序上很後面的事實了,是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之後的時空! 這個時空應該離開超車道了! 這個時空若還留在內側車道上,造成堵塞! 那是比33-1-3更重的加倍處罰 !

上面每一項全部都能找到罰則,違反標誌同樣有罰則 !
turbomorri wrote:
分享一下檢舉了在5...(恕刪)


個人覺得這件事要怪啊sir 其實就太過了,這件事不能怪啊sir 不給力,錯不在啊sir。建議把啊sir 的名字拿下來,怪錯人了。
這件事是需要時間來解決的。國外能成功也不是羅馬一天就造成的。

超車道的觀念在國外早就行之有年,從國外回來的,或是在國外生活的人都知道。國外會把內線當超車道,在沒有塞車的情況下。

在當年台灣還沒有超車道的觀念的時後,我就已經被長輩教導沒事的時後開車靠外線,內線讓人超車。在市區盡量開在車道的左邊,車道右邊讓機車走,機車就比較不用贊來贊去。

而在超車道上,決對沒有什麼前車要讓後車的,而是在沒有塞車的情況下,超車道就是用來超車的,如果超完車了,那麼就離開超車道,作讓道的動作才好。而為什麼沒事不要開進內線?又為什麼內線要當作超車道?原因很簡單。

1、如同國外行之有年的經驗證實,就像開車的時後在市區盡量開在車道的左邊,車道右邊讓機車走,可以降低機車鑽來鑽去的情況,雖然不能全面解決機車鑽來鑽去的問題,但至少可以盡量減少。同理可以說明為什麼國外會有超車道的觀念,為的就是減少車子在各個車道鑽來鑽去增加事故的發生率。

2、任何有防衛性駕駛觀念的人,決對不會沒事開進內車道(超車道),原因很簡單,任何有防衛性駕駛觀念的人決對不會把對向車道,或是中線的分隔島當作是安全的。任何有防衛性駕駛觀念的人在開進內車道的時後,會更要注意對向車道或是左邊有沒有任何東西會飛過來造成意外,會更小心僅慎。因為你的左邊會飛過來的東西,都是迎面而來直接對撞的東西,那後果都是非常嚴重的情況。

就像當年有個朋友,沒事開在內車道,結果被對向車道的車突然一偏,2 台車的左側直接對撞當場慘死。所以為什麼沒事不要開進內車道,就是這個原因。會把內線當作安全在開的人,都預設一個條件,那就是左邊就是分隔島、就是對向車道了,不會有人會從左邊超我的車,我只需要顧好右邊就好,所以安全。但事實不是笨蛋想的那麼簡單。往往意外的發生就是在意料之外才叫意外,對向的車或是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會飛過來,這新聞偶而都會看到的事。所以任何有防衛性駕駛觀念的人決對不會定速在內側車道行駛。

3、在當年,由於台灣是左駕,很多人都是左手握方向盤,右手換檔。所以上高速公路習慣用左手當主動來開車,當突發事件發生的時後後,會直覺的用左手轉方向盤,那最快最直覺的轉法就是往左打。而開在內線的話你只有右邊可以閃,往左閃直接撞上中間護欄是輕微的嚴重的是直接鐘上對向車道的車。

任何自認為自己開車很冷靜的人決對不敢大言不慚的說自己絕對可以應付任何突發狀況,那都是沒發生過突發事件的人才敢說的大話,見過世面的人、出過事的人,由其接受過特殊駕駛訓練的人,都了解,當發生突發狀況的時後要完全避免被自己的直覺影響是不可能的,只能盡力作到,而應該要避免讓自己處於那種風險的情況下,所以任何有防衛性駕駛觀念的人,決對不會沒事開進內車道(超車道)。因為你讓自己處於一個當突發事故發生的時後,你只有右邊可以轉的風險下。

所以並不是什麼要前車讓後車的道理,而是台灣近年來開始有超車道的觀念,這是好事,而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們這個世代這個觀念開始萌芽,也許下個世代就會慢慢養成。這不是法律的問題,這是人民成熟度的問題,讓時間來解決,不需要去怪啊sir。
好大的口氣......
潘德拉 wrote:
事實不是笨蛋想的那麼簡單。
潘德拉 wrote:
個人覺得這件事要怪啊sir...(恕刪)


1.很抱歉,跳著看您的發文,沒有完整看完,請見諒:

1.不管是官方或民間研究結果,在一般高速公路上(3線道為例),內中外車道的車禍肇事率,幾乎沒啥差別的。短程、低速、大型走中外線,長程、高速、小行車走中內線,是最佳化。

2.不管是手排或自排車,最佳的習慣,是水平度雙手緊握方向盤。在台灣,很多開車壞習慣,排名首位的,就是單手開車,打電話吃東西諸多分心事宜,遇突發狀況,便是失控出現。

3.台灣,地小人稠車多,若沒強制管控,台灣沒有「超車專用道」的可能性。因為在速限與車流極大化,小行車以最高速限得行駛內側車道,已是折衝後最佳作法。若是 依照您的主張:超車完,須切回中線車道,那多數的車輛就虛耗在切左切右間,徒增困擾。

4.台灣要有「超車專用道」的可能性,只有以下多數配套可達到的條件下,才有可能:
「忽然間、不用花錢,車道倍增」、「實施車輛車牌單雙號隔日行駛」、「管制家戶擁車輛,並強制共乘」、「實施彈性上下班時間,拉開尖峰時間」、「非假日夜間02時-06時,可開放實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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