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n085 wrote:...(恕刪) 1,看一下你們的保險卡(證),上面有寫發生事故的處理原則,通常這種沒人受傷的小擦撞,應該先拍幾張照片,或標示車輪位置後,就要移到可以停車的地方,以免妨礙交通,造成用路人的不便,其實警察應該開罰的是阻礙交通,只罰倒車違規算是輕放了,警察不耐煩的話,應該是看你們連這種小擦撞也在阻礙交通,說難聽點是嫌你們基本常識不足,2,一般停車廠不算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的管理範圍,但高速公路的停車場算不算?我不知道,要看有什麼案例或解釋才能確定,或者去申請鑑定,受理就是管理範圍,不受理就不是,3,4,誰該負多少責任可以和解,但不是一半一半這種簡單的說法,警察也不能干涉,你的情況應該是對方過失程度較重,應負多一點的責任,如果算是交通事故,就申請鑑定來釐清,可能是自負2到4成的責任,然後循民事途徑解決,如果算是民事糾紛,就直接循民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