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191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所以,對於天災造成的損害,你要能舉證對方有過失(因為天災是人力不可抗拒)或是舉證對方未能盡到設置及保管的責任,否則對於天災造成損失,只能自理因此建議先跟7-11談看看是否可以和解Good lu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