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wang wrote:如果您是在高速公路...(恕刪) 在美加就是如此。只要內線有車比你快,大家都會讓出內線,如果後車逼近後前車還不讓,大多也是會閃大燈,而大家也會禮讓給後車先過。管他後車是否超速,超速與否是警察的問題,你也沒有經過校準的設備來抓超速。
qoooooo wrote:很好奇, 從純科學...(恕刪) 應該是有一個公式。記得好幾年前加拿大也曾討論過highway 401的速限是否再放寬10km/hr。印象中被否決掉就是因為highway 401當初設計的安全速度的上限就是100km/hr。所以台灣算不錯了,至少有110km/hr速限的高速公路,美加地那麼大,還是有不少highway的速限在100km/hr跟65miles/hr的。
去年4月起,國道三號(二高)出現時速110公里的最高速限,超出表列換算值;加上現行表列的安全距離換算方式,當車速為時速95公里時,即不在表列範圍,常引起駕駛人質疑。高公局提出「以秒計算」的新算法,小型車車頭與前車尾須間隔2秒的行車距離,大型車則是3秒;以此標準,安全距離將比現行規定略長。交通部召開法規會專案討論時,有委員認為不宜改變,要求沿用現制,僅以加註文字的方式,補充說明安全距離的換算方式,讓每一種車速都能適用。
kaots wrote:解忘憂 wrote:老子我定速在120,後面還狂閃大燈,在加速我就要吃紅單了推一把~我也是有這種困擾,我都120了還閃我大燈,在加速我就要吃紅單了淚..(恕刪) 讓出內側車道, 就可以解決這種困擾喔!
qoooooo wrote:很好奇, 從純科學...(恕刪) 現在是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在台北的街頭你仍然可以看到闖紅燈、紅燈右轉、未戴安全帽、三貼。高速公路上仍然有看到腳踏車、機車、行人誤闖(疑似)所以,高速公路設計多少公里有用嗎?只是增加更多的不定時炸彈罷了。最好的方式,就是把高速公路廢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