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usiantw wrote:
有時公務員的回答很令人無言..下列是我檢舉機車未兩段式左轉.
所謂的"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也不解釋清楚何謂明確事證??
況且我明明就留真實資料,也無未接來電,說我提供假資料???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3月31日反映案件,案號201503310245查無相關違規明確事證不予舉發。另為處理民眾申訴案件,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3條規定,提供正確身分,以便聯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敬啟 104年4月10日
我要是承辦人員我也會這樣回你.因為你自己都搞不懂狀況
內車道並沒有禁行機車.
整個路段沒有兩段式左轉標誌
只有兩線道的公園南路
公園國小後門.中山公園旁.
下次你自己開車經過看我說的對不對
ryusiantw wrote:
有時公務員的回答很令...(恕刪)
我也很討厭交通違規的人
我本身也常常檢舉
但問題是,檢舉本身是要讓對方受到該有的懲罰
前提是,他必須要有明確的違規事實存在
事後的追究,必須要可以明確的證明他有違規事實
這我想不會有意見。
大多數檢舉人的心態就是,我眼睛看到
「我看到」,所以心態上會被強化
但警察事後看你提供的照片,不具有你當下遭到強化的心態
針對您說的明確事證部分
如果依您提供的這三張照片來看
第一點就是其他版友說的,這邊其實是不需要兩段左轉的。
第二點,從您提供的三張照片來看。
警查或被檢舉人可以做如下解釋:
第一張照片僅能證明他騎車在隔壁車道上,經過您車旁,他在這沒跟前方機車保持安全距離
,可議但尚無危害,不知道您是否要檢舉這個。
第二張照片僅能證明他已經在您的車道上,更重要的是他有打方向燈,100分。
相反的您沒保持安全距離,不知道您要檢舉的是哪一位?
第三張照片,他在有打方向燈,燈號也是綠燈狀態下,準備左轉,依然100分。
您依然沒保持安全距離。
以上,您要警方如何檢舉,就算檢舉,也是會被民眾投訴,然後民眾又會上來01抱怨,好好的依照燈號打燈左轉卻被亂檢舉。
不知道您在第三人角度下,會不會也幫他說話?
不過這些都歪樓了。
原始版主的照片,僅有一張,也無法證明該車輛是否僅是打瞌睡,不小心偏離車道,然後又開回來?
說這些,不是強詞奪理,而是僅要說,我們熱心檢舉的當下,也要證明對方確實有違規事實,影片或連續不中斷相片
這樣對於對方也比較公平
希望日後各位熱心檢舉人
檢舉時,請切記要保持理性
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
而非因檢舉不成,抱怨警方
或者甚至遷怒至公務員
畢竟,警方僅是事後的觀看靜態相片
公務員更是與此事無關
最後,歡迎大家一起加入檢舉行列,讓這社會更美好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