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開車時,也一直認為車上的時速表很準。
雖然限速100km,但我都是以108km上下開。
但有時總是會不小心超過115km以上,偏偏
路旁又有測速照相,應該是躲不過了,但卻
從未收過高速公路超速紅單。
後來,裝了GPS衛星導航系統後才發覺,
車上的時速表太快樂了。誤差太大了。
從國產車到進口名車都一樣是快樂表,
明明表速顯示是100km,但實際上的速度
卻只顯示有93km、95km或97km不等。
只有一輛全車自日本原裝進口的顯示正確。
針對這個問題,我問過車廠,是否可以修改
參數來讓時速表顯示正確?
但都回答不行。
很奇怪的規定,若能修改參數讓大家的速度
是正確的,我相信應能減少一些自以為自己
車子已經在限速的極限,但卻是遠低於正確
時速的問題。
雖然可以使用GPS來當時速表,但GPS必須
在「定速」時才能顯示正確的時速。五秒內
的瞬間加、減速,它是無法立即顯示的。
後來加裝抬頭顯示器,可以自行設定參數來
補足時速表的誤差,而且訊號是從汽車電腦
取出,不必靠GPS,因此可以立即顯示當時
的正確瞬間速度。
herblee wrote: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恕刪)
不好意思,不知是不是我中文程度太差,我一直無法理解「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
既然國道「速限」是110,所以先不論行政機關實際執法時有所謂的超速10公里內的彈性免罰空間,但就實際法律層面來講,開111就算是「違法」...
所以,如果開內側車道超車,不論是開109或111都算是違法,只有剛好開在110才是合法不是嗎?
實際執法時,開109會「被罰」,但110~120之間是「違法但免罰」...
所以現在所有開在內側車道的車輛,除非裝有極度精確的定速巡航裝置將車速維持在110,否則所有車輛都是違法!
真的不懂立法者的邏輯?請問有誰可以解釋一下嗎?
tamasa wrote:
在二十多年前,當時...(恕刪)
這是因為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的"數字"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真實車速110km時,誤差高達15km, 是合格的錶
90km誤差高達13km, 還是合格的錶
dolce wrote:
不好意思,不知是不是我中文程度太差,我一直無法理解「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
既然國道「速限」是110,所以先不論行政機關實際執法時有所謂的超速10公里內的彈性免罰空間,但就實際法律層面來講,開111就算是「違法」...
所以,如果開內側車道超車,不論是開109或111都算是違法,只有剛好開在110才是合法不是嗎?
實際執法時,開109會「被罰」,但110~120之間是「違法但免罰」...
所以現在所有開在內側車道的車輛,除非裝有極度精確的定速巡航裝置將車速維持在110,否則所有車輛都是違法!
真的不懂立法者的邏輯?請問有誰可以解釋一下嗎?
...(恕刪)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只有最低速限各車道不同
將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提升到最高速限, 是為了保持超車道順暢,要求"法規容許值"範圍之內的的最快!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在F-S-J車流分類, 為F車流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 定期出版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高速/快速/一般公路,道路建造的工具書
依 HCM分類, 為LOS A,LOS B, LOS C
依高管規則第6條, 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能超車, 則為車距 55m(含)以上
無論何種分類, 都是以"車距"多少為標準, 並非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壅塞"!

如圖 , LOS A,B,C 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以前後車距多少為分類的標準
依速限之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此,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何時適用何種速限,需視當時車流處於何種之車距而定
再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圖面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此並非但書,其直接規定 P → Q(最高速限110km ←→ 55m車距),可以推論出Q → P(55m車距←→最高速限110km)間接規定為真。
因此, 並非所有情況內側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要能"最高速限", 前方要有55m以上之車距才適用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 才能 60km行駛
若因車距不足而無法開快,當然不能怪罪, 但如果能夠開最快,為何不快?
有55m以上之車距代表
1.可以110km行駛,不會有安全車距不足的問題
2.可以變換車道, 可以有安全車距超完車,並且回到原車道
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但書110←→110及標誌110←→60)
違反"超車道速限"的部份就有四種狀況(在超車道超速(1.高於120km)或未達速限(2.未達110,3.未達81及4.未達60)
但書說的是, 超車道有2種速限,有 原則法(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及例外(但書之最高速限)二種!
"不堵塞行車"時,採取例外(但書之最高速限)這一種速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句話, 其實也是一種車速的規定
因為在這個車道供"超車"使用, 而超車的車速必須高於鄰車
所以,這是一種"相對車速",車速要高於中線車道,這種車速並沒有標出是多少公里,就是要比右邊的車快!
如果有右邊的車超過你,比較快,就代表這不是在超車, 沒有超車道的路權, 必須退出超車道
因為這條車道就是供"超車"短暫使用,不再超車就要離開! 並非"行車道"可以一直行駛不換車道
因為是短暫使用!希望儘快離開, 所以特加上"特別速限"予以限制!
下面以日本的關越自動車道為例 , 上方寫有追越車線(漢字)(用來超車的超車道) , 走行車線(行車的車道), 標示的很清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
超過, 有安全車距就要回到原車道
"一直行駛於不要再出來"的是"行車道"(traveling lane,走行車線),不是超車道(Overtaking lane,追越車線)!


這就是超車道路權的問題了!
但是違反"超車道路權"的部份(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了車道,在不該行駛的車道上行駛)是另外一回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包括
1.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不斷被中線車超越 →被超越不是超車
2.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和中線車併駛 → 併駛不是超車
3.前方安全車距之內,其 內/中/車道皆空無一車,無相對車速可言 →無車可超的"路隊長"只超越了空氣,此並非超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之交通法規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行駛於高速公路, 並不是螃蟹橫行, 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非超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法規, 80km以上被分配進入中線車道
如果車速高於中線車道的前車,造成車距縮短,無法保持對應該車速之安全車距, 此時為了安全,必須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換一個車道行駛, 才能保持安全車距!
依路權行駛, 有超車行為(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才能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有55m安全車距超車,必須以法規容許的最高速限.即速限為 110km 行駛
無55m 安全車距超車, 則必須是對應當時車距的車速超車, 即採取速限標誌之60km ←→ 110km
超車後不再超越任何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離開後, 速限亦為速限標誌60km ←→ 110km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即,當交通壅塞,車距不足時,慢速小型車,超車道等等規定都取消了! 而且是和"最高速限"一起同步取消,沒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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