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3697 wrote:
首先聲明,我認為機車肇責大,道德上機車該賠汽車.
....但在實務上,機車騎士受傷了,所以機車不但不用賠還可以賺一筆錢,狠
一點的賺個幾萬塊甚至10萬塊也不難,台灣法律就是這樣,受傷的人最大....(恕刪)
你這完全是在誤導樓主....尤其是那-道德上-三個字
在三樓,我提供過我的經驗,請翻回去看仔細...
再則,同是開車的對方,在得知他7我3的責任比例後,立刻從他任職的醫院(
他是台北某大醫院的顧問),開了一張左手撞傷(撞到車門內側飾板),不方
便使用的驗傷單,在警局談和解時,企圖逼我一人吃下雙方所有修車費用
(因為他的老車只有第三人責任險)...
在我多次拒絕被敲後,他告上法院,同時還是以此要脅我:若聽話就撤告.....
最後在第一次開庭前,他降低要求:各賠各的車損即可....然後在他朋友辦公
室(台北某大分局刑事組長)內,雙方簽下和解書,之後他去撤告....
會陳述這麼多,就是要讓你知道,也是樓上網友說過的,不要以為受個傷,拿個
驗傷單,就可以天下無敵鐵拿錢!!沒聽過有被撞死,法院還是判撞人的一方無
罪的嗎??
尤其在樓主的案例裡,樓主應負的比例,應該會比7更高,因為....當年還是我撞
到閃紅燈方的右前輪,結果我3對方7.....樓主的圖裏,是去撞閃黃燈方的左前
輪...所以....自己去想吧!!
tp6ck6u4 wrote:
機車已經行駛路口達2/3了,汽車剛出來,這怎證明機車沒先停在走?
因為也可能是機車搶快
kafzeil wrote:
有人說我車已走過半沒錯.....有人說我閃紅燈穩錯........好煩阿..
若無其他證據(行車記錄、路口監視器),應以路權原則為主
(樓主的案例,就是閃光紅燈那一方要讓閃光黃,若發生事故,則負主要肇事責任)
有點像,交岔路口轉彎vs直行
在95年以前的條文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結果就是大家在路口搶快,互不相讓
只好改為,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不論是否己達路口中心...
lio3697 wrote:
你的情況是對方放過你...(恕刪)
怎麼現在又變成是對方放過我?
前面你不是說,拿著驗傷單就可以無敵了??那既然無敵,為何我的對家
願意花時間,先提告,威逼無效後,又願意在和解撤告後,自己花8萬去修
他自己的車??
我的車損為2萬,對方為8萬....我3他7....我還得倒賠他耶...更何況他都
提告了.若照你所說,我會被判刑.....他有錢可修車,我還背前科!!諸多對
他有利的事情...為何他要放過我?他是佛心無邊??發願做善人??
呵呵....如果真如你猜測的放過我,那麼,應該連他要自己醫院裏的醫生
造假驗傷單提告,這種事情都不會發生吧!!
不要為了圓你自己一開始法盲的理論錯誤,後面開始夢幻般的猜測反
擊.....真的.....不好看啦!!
kafzeil wrote:
請問這張圖誰錯阿汽車...(恕刪)
FLY-SKY wrote:
那閃紅燈的得舉證閃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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