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不用多位大官,只要一位大官或大官親屬就可以,安全帶立法不就是如此.罰款對都不交罰錢或有錢人没用,用關的一天兩天都可以不用久,並且汽車視為凶器没入後拍賣,拍賣金額用於酒駕受害人.法律不在重,而在於執行,台灣就是執行不力.剛才看到今天新聞,警官酒駕不願意酒測.
南非雖是白人統治在西方世界並不算相對進步的國家據從南非回來的朋友口述在南非只要開車時講手機造成他人死亡不需審判,只要有通話紀錄當證據罪名是"一級謀殺" = "死刑"反觀台灣喝個小酒 + 撞死N個人 + 死不認錯做個幾年牢,納稅人還要養他耶幾年後 出來繼續喝 呼乾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