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各各位大大不要因為我這篇文章引起爭執
很感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應...感恩^^
還有...對方有沒有超速這個問題...
警方證實說對方有超速...
我朋友也知道她理虧...只是想說不曉得該怎麼處理罷了
總之感謝各位大大囉
samcolis wrote:
你的見解很有問題的....(恕刪)
大大…不好意思…
在劃分幹支道路口:支道讓幹道
無劃分幹支道路口,車道數不同時:少車道讓多車道
無劃分幹支道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讓右方
還有像在路口轉向時:轉彎讓直行(左右轉都一樣)等等…
以上都是屬於絕對路權的概念哦…
至於何組長所提的相對路權
是指之前處罰條例所指:左轉彎車輛已過路口中心線,且對向車輛尚未過停止線時,對向車輛需暫停讓左轉彎車先過-->所以反而是變成"直行讓轉彎車"哦
就絕對路權來說,今天在無劃分幹支道路口,且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和右方車撞到,絕對是左方車的責任,不會"相對地"變成右方車也有責任
雖然駕駛人會覺得,是我先到路口,是右方車不讓我等等
但法律上的規定,就是要左方車的駕駛人,負有較多的注意責任及義務!!
至於樓主朋友所提對方超速的問題
就實務上而言,要指證對方有具體超速事實的佐證:測速器 or 煞車痕
要不然,就對方本身所提當時開車的速度,超越當地速限的話,是列為"涉嫌"超速違規,不算是"具體"違規
這只是小弟在實務上所得的經驗,請指教
手機先生 wrote:
我有疑問,想請問一下.....
汽車在慢車道行駛不能按照燈號左轉或迴轉嗎!!
不是只要號誌上沒也標示禁止迴轉或左轉就可以嗎?
這個問題規則裡面解說得已經非常清楚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節錄部分: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
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
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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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從慢車道迴轉, 或左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