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對的理由如下:
1.增設過多交流道:國道一號、三號各有66個交流道,為了搞定地方政府,這幾年來到底設了多少不需要的交流道,不但使國道流量減緩,浪費的經費由人民買單,大爺你當,凱子消費者做。
2.計費方式不合理:目前高速公路收費站的間距,平均大約35到36公里 ,按里程收費後,走多少收多少錢,收費會比現在的制度更讓人質疑,就是變相增收國道使用費,的確有一上高速公路過收費站就下,使用不到10公里就要付40的情形,但是也可以選擇走平面道路,多走2公里省下40元,甚麼叫公平,甚麼叫使用者付費,不是你政府說了算,原本不用收費的國道二號、四號、國道六號(霧峰到埔里〉、八號、十號(左營到旗山〉,政府憑甚麼收費,故在現有的體制下進行收費,也就是只有國道一號、三號全線按里程收費,才是真理。
3.繳費方式不合理:扣款失敗的作業費轉價給消費者,現行不論何種因素,只要扣款失敗就要付作業費(多則50元,少則5元),政府應該要堅持只要責任不可歸於消費者,即在餘額不足的情況下消費者才須負擔作業費,其他情形導致扣款失敗作業費由業者買單,這原本就是業者的企業責任,為何消費者要幫你付錢,再者今日計程收費的政策由那個業者得標,本來該業者就要承單營運的不確定性,消費者無過失就無責任,為何要付那不公不義的作業費。
政府的政策,人民只能接受,誰教民主社會,百姓是民政府是主,但對不公不義就是要對政府嗆聲,你就是拿人民的血汗錢分贓,每年國道獲利有200多億元,將來計程收費只會更多,國道基金還能累積虧損超過2000億元,吃相...........。
joey888 wrote:aaron36 wrote:
政府應該要堅持只要責任不可歸於消費者,50元作業費由業者買單...(恕刪)
誰舉證????
還是車主說了算!!!!
在建置合約中"車內設備單元"第4點載明
[乙方應提供車內設備單元三年保固.用路人購買後三年內如非人為因素造成車內設備不正常動作.乙方應免費更換.如因系統因素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用路人之因素而導致扣款失敗.除通行費外.乙方不得向用路人追繳作業處理費用.]
而.實際現況呢?使用扣款失敗者大家都在支付nt50的作業處理費用.
似乎.遠通可以自行認定.都可歸責於用機.用路人的錯?
百姓無法從一般管道得知契約內容.因為似乎當年將此合約設定為商業契約.所以......


sydneyliang wrote:
而.實際現況呢?使用扣款失敗者大家都在支付nt50的作業處理費用.
請勿亂傳
正確使用及誤入國道電子收費(ETC)車道注意事項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476&p=480
(1)扣款失敗後48小時後,您可至遠通電收直營門市補繳費用,欠費發生於15號前於當月27號內補繳;欠費發生於16號至月底於次月12日內補繳,於自動補繳期前至直營門市無單補繳,每筆將免收50元作業處理費,惟需主動前往遠通公司直營門市補繳。(補繳時程如下圖)
圖
(2)遠通電收亦會掛號寄出帳單至車籍地址(唯需酌收作業處理費50元),屆時請於繳款期限前攜帶帳單至7-11、全家便利商店及遠通公司直營門市補繳或透過ATM轉帳完成欠費補繳作業。
(3)逾期帳單需請您前往遠通門市補繳。
另外,也不一定要去遠通門市繳
只是要手續費
網路2元
便利店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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