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da2 wrote:這我有個問題,像如上面所說的有判拘役的情形,如是公務人員像這種拘役就可能產生有前科的情形,也相當幾乎被判刑後公務人員工作是不是沒了, 如是這種情形那對方知道你是公務人員那就可以獅子大開口了,是嗎? 錯, 要是這樣, 那為了保工作, 公務人員出事不就得任人宰割??請先去查一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jasonattulane wrote:你要跟他玩到底的話當...(恕刪) 謝謝這位大大的寶貴意見。。那時在交通隊那個條子說法跟您99%雷同,說他會告我過失傷害,且會成立等。。。若真的這樣子,就如同小楊大大之前說的,在台北東區造成他人跌倒,只要有人受傷我們一定倒楣。。。還是機車騎士較佔便宜。。他造成的損失我們不是不願意賠他,保險公司說:都會接受。。那他的過失傷害還會成立嗎?且若是這樣子的話,我再花多的錢都願意,甚至願意懸賞在那路口找出目擊證人,證實他「紅燈右轉」。證實我方號誌是「左轉燈」。。只要他提告,我有找到證據的話,我就告他「誣告」。。我這裡損失就該自認倒楣嗎?不是損失金額多寡問題,而是公理在哪???真的要這樣自認倒楣嗎?且讓他知道「事省、省事」的人不是弱勢的一群。。。
我之前還被紅燈左轉...沒錯...是紅燈了硬要左轉的車撞到........警察是一直跟我說對方應該是要負責任才對.....對方的錯比較大....但是事後裁決.........還不是各付各的聽人家說會裁決幾%幾%的....感覺都沒用.....埃.....那次修車花了3萬多勒
看了各位大大的討論, 怎麼有一種我們不是個法治社會的感覺,所謂 人爭一口氣, 佛爭一柱香, 是我的話, 不管結局如何, 我是會跟對方爭到底的, 姑息養奸這種行為我是做不出來的, 就算最後我損失的更多.PS: 原來過失傷害這麼容易就可以告人, 要是版大自己或車上的其他乘客, 因為這個車禍有受到什麼小擦傷或是驚嚇, 是否也可告個對方過失什麼的??
董仔!是我車禍達人,我支持你的做法。以我平均每半年出一次事故的經驗,無論對錯,直接讓法律來判斷。上次我載妳老婆上台北在新竹被撞的那次,對方直接丟5千塊給我,要我不要報警。後來我報警後還堅持請保險公司處理,結果那次費用要1萬5千多大洋。剛開始警察也一直慫恿我5千塊拿了就算了,想說幹麻,錯的是對方,還一直幫對方講話,所以警察從不公正處理,他們的話隨便聽聽就好,不要太認真。(之前有位樓主說,在地護在地,外地死不完,這我蠻認同的!)因為,上次發生車禍的對方也是新竹人。聽你說過程後,我覺得,對方已經有恐嚇你的嫌疑了,叫你的律師多告他一條恐嚇罪。給這種人一個難忘的經驗。另外我給你一個建議,在車上放幾樣東西,防水蠟筆、照相機,一般人就都只放這些,我建議再多放一樣,"錄音筆"。就從撞上後開始錄,報警、筆錄、雙方對話.....等等。我們不會去害人,但要會保護自己。
曾經歷過車禍事件且小弟也不放棄經法律途徑解決,提供一些建議:1.對方有受傷是事實,只要他的筆錄上有提出傷害告訴並具有醫生證明,警察會用刑事案件送地檢署,檢察官徵訊之後會送車輛行車鑑定委員會鑑定,屆時不論責任比例為何您都吃虧.2.一但傷害案件成立,您就會留有案底,雖說可以易科罰金,一日三百銀元(等於九百台幣),輕判三個月(90天X900台幣=81000台幣)實在不划算,且上法院請假都很麻煩.3.肇事筆錄隨人寫,避重就輕或是規避責任,單憑現場圖是看不出所以然的,如何能夠讓檢察官相信您是對的,對方就錯呢?講難聽一點,這類的小車禍(非死亡車禍),您要自認日理萬機的檢察官大人花多少時間仔細審理?通常都是詢問後就跑簡易裁決庭裁決.4.好吧,就算您刑事案件責任很輕好了,您要拿到財務損失必須要提出民事告訴,提出民事告訴要繳規費,且民事案件可以打兩年,勞民傷財.而對方只要提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告訴,很抱歉,不用花半毛錢,夠嘔了吧.5.不是讓您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說實在的法律規定這是這麼麻煩.所以...奉勸您和解吧,對方不當的駕駛方式遲早會自食惡果的.以上僅供參考!
請參考YAHOO知識網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52111823一般車禍在刑事上是有過失傷害罪,民事上是損害賠償.如果真的走法院,也是要經過檢察官調查後覺得你有過失,才會對提起公訴.如果刑事上有責任,就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在處理這種事故時,通常看哪一方有目擊証人會較佔優勢,可以找找看有沒有目擊証人或路口兼監視器.法院講求證據.通常走法院都要走很久.
ace7015 wrote:這樣就過失傷害......(恕刪) 膝蓋擦傷....= =..小弟五月底就發生這樣的車禍,對方騎摩托車,往我汽車右後車門擦撞,雙方車子都沒損傷對方女生膝蓋擦傷,結果居然第二天就跑去告我過失傷害我主動提兩次調解會,她居然開口要三十多萬,我理都不想理目前案子審理中,偵查庭開過了,檢察官送交鑑定,這樣的案子都要辦,台灣大家繳的錢都被這些人玩掉了浪費資源,看樣子我還有得耗了!另外,不是膝蓋擦傷輕傷就不會辦理,對方盧一點積極一點法官還是得審理說,像我的案子就是。